理大生訴受酷刑 港警竟稱力壓後腦是保護(圖)
去年9月21日晚上,超過百位香港市民圍堵旺角警署,一名理大學生指曾遭受港警酷刑對待。案件近日續審時,拘捕被告的港警則供稱,用力按壓被告的後腦是保護.......圖文無關。(圖片來源:Anthony Kwan / Getty Images)
【看中國2020年7月24日訊】2019年9月21日晚上,超過百位香港市民圍堵旺角警署。一名理大學生被指稱藏有打火機燃料、鎚子等物品,但他否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並且指曾遭受港警酷刑對待。案件昨日續審,當晚拘捕被告的港警劉臻良供稱,於押解被告回警署時,有兩位港警用力按壓被告的後腦,這是保護被告免被雜物擊中的保護姿勢。劉還稱及後在警署房間內,單獨對被告進行搜身與拘捕的11分鐘期間,因為專注搜查,所以沒有留意被告的容貌,或者有否受傷。
據《立場新聞》報導,案件2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劉臻良繼續作供,辯方大律師郭憬憲提醒劉,指其在控方主問下,曾確認被告有受傷。而且他於當晚9時35分完成了搜身及拘捕,也有在記事冊中記錄被告的傷勢。劉之後澄清,是9時35分那分鐘始察覺被告有受傷,而此前的時間因為專注搜查被告而沒有留意。
辯方:港警未拘捕下 押解被告回警署屬違法
郭憬憲引用《查問疑犯及錄取口供的規則及指示》,其中列明警察除了行使拘捕權力以外,無權力在違反任何人的意願下,帶回警署或使其留在警署內。郭續指,案發當晚9時20分到24分,港警在旺角警署外制服被告並將其帶到警署期間,無警員對被告行使拘捕權。
而且劉臻良是在9時35分完成了搜查後才作出拘捕。加上劉在控方主問之下,亦強調當時「截停」被告的目的只屬「截停」而非拘捕,因此,港警強行將被告帶回警署並不合法。
劉臻良一度辯稱,稱自己對於《警隊條例》下有關截停搜查權的第54條解讀,是如果他能截停嫌疑人,他會作出「拘捕」;如果無法截停,則屬「驅散」。而當時他在警署外已成功制服被告,所以已行使拘捕權。辯方則詢問劉對第該條的解讀有何法理依據時,劉承認在認知中沒有。
劉其後稱當時警署外的環境混亂,有人向警員掟雜物,當下並非適合作出拘捕的環境,所以先將被告押解赴警署。他又認為押解途中,有兩位警員用力壓住被告的後腦,是為了保護被告免於被雜物擊中。郭憬憲直斥劉的講法「胡說八道講大話」,指他捏造供詞,當時環境並非混亂到無法作出拘捕,劉否認。
港警單獨搜查被告11分鐘 卻稱最後1分鐘始發現被告有受傷
辯方還指在當晚9時24至35分期間,劉臻良單獨將被告帶到一間會面室作「快速搜查」。辯方質疑劉沒按照既定程序,先將被告拘捕,並且立即帶到值日官前匯報。
劉臻良回應當時有必要先作「快速搜查」,以確定被告身上並無能夠傷害自己或他人的物品,方可在安全情況下作出拘捕,而拘捕前並無需要向值日官匯報。劉亦不同意作「快速搜查」前有需要向被告解釋被捕權利或者簽署任何文件。
辯方案情指,港警制服被告時,曾作出用力跪在被告雙膝、還以警棍重擊被告左眼等符合酷刑定義的行為,亦即蓄意及無合法權限,使某人肉體或者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痛楚。
但是劉臻良供稱,他在單獨搜查被告期間,因為過於專注搜查被告,而未留意被告的容貌,或其身上是否帶有傷痕,亦無察覺被告站立的姿勢有何異樣。
對此郭憬憲反駁,指劉臻良在控方主問下,曾確認被告的左眼紅腫以及手腳擦傷。而他當晚在搜身及拘捕完成之9時35分,也在記事冊中作出相同記錄。劉澄清,自己是在最後望著被告宣佈拘捕的那分鐘,才察覺到被告的傷勢,此前因爲專注搜查而沒有加以留意。
被告22歲的學生吳俊偉,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其於2019年9月21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者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一個玻璃樽(樽口塞有塊布)、一罐打火機燃料及一把鎚子。依據控方化驗結果,該打火機燃料是常見之白電油成分物質;涉案玻璃樽亦被驗出了微量的該物質。
案件今日續審,劉臻良繼續接受辯方盤問。該案件編號:WKCC3729/2019
網友反饋
「其實持有攻擊性武器只係想保護警察」
「市民可以以同樣手法保護『親愛的』警察嗎?」
「咁就應鼓勵全港市民保護警察同籃絲,以呢種方式」
「叫黑警死全家都係驚佢哋寂寞,等佢哋喺埋一齊啫」
「毅進博士生工作時永遠都係專注,所以唔會理疑犯容貌,有冇受傷,專注捉人同時亦唔會搜證 香港警畜宇宙一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