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師為年薪200萬赴中國 3年後失業返台竟告台大師大(圖)


一名講師陳龍飛為了年薪200萬赴中國教學,3年後失業返回台灣後竟控告台大與師大,法院最終判他敗訴。(圖片來源:Pixabay)

【看中國2020年7月13日訊】(看中國記者盧乙欣綜合報導)中國頻頻以高薪、高福利挖角人才,目標自科技業跨大至教育界。但近日卻傳出學者陳龍飛為了年薪200萬赴中國任教,卻在3年後失業,而他返回台灣後沒有檢討自己的教學、研究出了問題,反倒是怒告讓中國學校設攤徵才的台灣大學與師範大學違反了《國安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公平交易法》,並誤導台灣高教人才西進掉入陷阱。法院最終判決陳龍飛敗訴,但全案仍可上訴。

鏡周刊報導,55歲的學者陳龍飛在2015年3月前往台灣大學與師範大學舉辦的校園徵才博覽會尋找工作,並在看見中國廣州中山大學(簡稱廣州中大)南方學院的攤位後,即被年薪200萬及配給公寓的優渥條件所吸引。陳龍飛當下決面試並簽約,赴廣州中大擔任講師3年,但他在2018年3月收到「不續聘」通知後,淪為流浪教授。

丟失教職的陳龍飛在回台後憤恨難填,認為罪魁禍首正是害他接觸到「西進」管道的台大與師大,遂決定向法院提告。陳龍飛強調,自己的教學評鑑很好,學生很喜歡他,而廣州中大也確實給出了對外宣稱的優渥待遇,但台大與師大出租攤位給中國學校已違反了《國安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公平交易法》,且誤導台灣高教人才西進誤入了陷阱,因此提出民事損害賠償告訴,要求台大與師大各自為他的失業賠償新台幣5萬元。

對此,台大與師大的代表律師抗辯,學校僅是出租校園博覽會的攤位給予廣州中大,並沒有針對其徵才活動有任何擔保,台大、師大並非服務或為廣告的提供者,原告也不是消費者,全案跟《國安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公平交易法》沒有關係,並稱原告3年合約到期沒有獲得續聘,台大、師大沒有理由為此事負責。

此案在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審酌《中大南方學院高層次師資人才招聘簡章》《中山大學南方學院聘任臺灣地區高層次師資人才勞動合同》後,發現以上規章均有明定,該校招募台灣學者的聘僱契約是以3年為期,陳龍飛受雇3年未獲得續聘,跟台大、師大租借場地沒有因果關係,因此判決陳龍飛敗訴,不得向台大、師大要求賠償。但全案仍可上訴。

台灣蘋果日報 記者致電陳龍飛,但未獲得回應,師大委任律師陳柏帆接受台灣蘋果日報受訪時表示,雖然陳龍飛的請求在法律上沒有理由,但卻突顯了台灣學者被中方挖角的權益保障問題,首先是在《兩岸人民條例》中,規定了中國的各種事業在進入台灣後的活動都得要經過許可,但能否許可中國學校在台灣校園舉辦的徵才博覽會上進行徵才活動?

陳柏帆表示,因為法規規範不清,導致廣州中大於2014年至2015年之間可以在台大、政大、師大、淡江租攤招攬了42名台灣學者,直至陳龍飛向教育部檢舉,各校如今才不敢再租攤給中國學校;其次,台灣學者前往中國工作後,若受到不公平或不法待遇,想要在當地透過訴訟討公道幾乎是不可行,台灣政府也沒有專門的對口照顧這些人,致使他們求助無門,這些問題都是需要主管機關加以重視,否則這些學者也「蠻可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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