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很囂張 台灣不交資料會被罰款判刑(圖)


林鄭月娥昨日首度召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會議,並訂定港版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香港警務處若有需要指定資料,台方若繳交不正確或不完整,將被判罰款與有期徒刑。資料照。(圖片來源:ANTHONY WALLACE/AFP/Getty Images)

【看中國2020年7月7日訊】在港版國安法實施之後,香港特首林鄭月娥昨日首度召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會議,並訂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為警務人員擴權。細則於當晚刊登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憲報」(刊憲),翌日生效。其中第五條指,香港警務處若有需要,可要求外國以及台灣政治性組織及其代理人,就涉港的活動提供指定資料,台方若繳交不正確或不完整的資料,將被判最高10萬港幣(大約38萬台幣)罰款與有期徒刑兩年。

台灣提交資料不正確 可被罰款及判刑

據《自由時報》報導,港府最新公開的《實施細則》,授權警務處以及國安執法機構七項新的權力,警務人員如果有偵查與防範國安罪行的需要,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之下,要求外國與台灣的政治性組織,用指定方式提交指定資料,包含在香港的活動及個人資料、資產、收入、收入的來源及開支等。

細則還指,若外國或台灣的政治性組織不從,則最高可被判處罰款10萬港幣與6個月有期徒刑;若提交不正確或不完整資料,刑責更高,最高會被判處罰款10萬港幣與兩年有期徒刑。

偵辦國安案件 就算無搜查令也可入室搜證

另外,警務人員也可以要求電子平台的供應商和服務商、網路服務商移除平台上危害到國安的訊息,若供應商與服務商不願配合,則最高可罰款10萬港幣與半年有期徒刑,並且允許警務人員取得搜查令之後,直接檢取服務商或供應商的電子器材,並逕行刪除危害國安的訊息,而訊息發布者最高會被判處10萬港幣罰款與一年有期徒刑。

其它的特權還包括允許警務人員偵辦國安案件的時候,在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之下入室搜查;限制涉嫌觸犯國安法者離開香港;香港律政司司長可向香港高等法院的原訟法庭申請凍結、限制、沒收、充公和國安罪行相關的財產;律政司司長跟警務人員得向法庭申請,要求有關人士在時間之內回答問題、交出相關資料。

網友留言

「在腦子裡實現了世界霸主的夢想!」

「要膨脹自己就去吹吧,反正,怎吹都是他家的事」

「這畜生頭腦有蛀蟲了,痴人說夢話,X.....你以為你是脽啊」

「不提供會判刑喔⋯⋯罰總統???真低能。寄給罰單來讓全世界笑一下」

「最好發一個來要求台灣交資料,然後馬上給他們一個大閉門羹吃,看他們如何處罰台灣政府,難不成派飛虎娘砲隊來嗎?」

「這下子馬英九的女兒馬唯中與蔡沛然可慘了,她們長期定居香港資產肯定也不少,中共能操作掌握的肯定易如反掌,難怪馬英九最近一直露臉演說要國民黨絕不能拋棄"九二共識;一個中國"!」

「基本上那政府的法律管不到台灣,以為全世界都要聽那政府喔?腦殘!除非想處罰在台的中共代理人,那就隨便你!最好若他們沒達到要求的顛覆目的,就把他們關到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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