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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告香港法官公器私用,抹黑整場爭取民主的社會運動!

 2020-05-01 03:34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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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20日深夜,導遊洪震(51歲)拿著兩把刀(菜刀和牛肉刀),在將軍澳景林村的「連儂隧道」內,斬傷當時留守在隧道內的兩女一男,有人傷勢嚴重,兼有後遺症;洪震一度潛逃內地,其後返回香港自首。2020年4月24日,洪震在區域法院承認3項有意圖而傷人罪,郭偉健法官(郭官)把洪震判囚45個月。遺憾的是,郭官藉今次機會,在他負責撰寫的判決理由書(判詞)內,大抒己見,涉嫌公器私用、以權謀私,利用判詞來表達自己的愛惡,表達自己的政見,利用判詞來作為自己看法的宣傳工具,不但欠政治中立,不但沒有避嫌,而且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因此,筆者希望相關監管部門和機構,能夠主動調查,追究郭官「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責任,以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破壞香港司法制度的良好聲譽,破壞外界對香港司法制度的高度信任。

首先,資深時事評論員區家麟博士認為,郭官不應在法庭內當自己是時事評論員,以藍朋友(親政府、建制派)視角,撰寫判詞第87段(共829字),綜論反送中運動(即是郭官在判詞內所說的「2019年6月起開始的(爭取民主)社會運動」),並形容示威者行為是「使用種種文革式的極端主義行為」。但是,郭官又自相矛盾地,在接下來的第88段說:「本席不打算在這些方面再說下去,因為這次判刑與評論這次(爭取民主社會)運動無關。」既然跟判案無關,為什麼又要說出來,寫下來,引起公眾關注,不是「公器私用」是什麼?

第二,判詞第87段的內容,除了第一句「被告將遊客不來港歸咎於從2019年6月起開始的社會運動是合理的。」外,其餘所有內容,又的確跟判案無關;而且相同的觀點,郭官又在接下來的第88段再重複一次:「被告將他的困境歸咎於從去年6月起的社會運動是可以明白的」;所以,整個第87段都是可有可無的,實際上是多餘的,郭官都要說出來,寫下來,明顯是別有用心,除了要表達自己的個人政見,更重要,就是要抹黑整場爭取民主香港的社會運動(社會運動)!以達到阻止社會運動死灰復燃的政治目的!不是「公器私用、以權謀私」是什麼?

第三,郭官用了一個非常簡單的方法來抹黑社會運動,就是以偏蓋全,刻意隱瞞或不說明事實的全部,就是隱瞞在社會運動中,大部分參與者都是守法,都是「和理非」這個事實,不守法的只屬少數,嚴重不守法的,更是少數中的少數!而「不守法的」和「嚴重不守法的」的,也未必全部跟社會運動有關,至少暫時已有部分被捕人士堅決否認跟社會運動有關,只是警方硬要說他們是因為參與社會運動而犯案罷了!

因此,針對郭官在判詞第87段中,對社會運動參與者的描述,絕對有必要糾正如下:

首先,郭官說示威者「連群結黨,穿上黑色衣物,戴著黑色口罩、眼罩、頭盔,甚至乎防毒呼吸器(俗稱「豬嘴」),令人不能辨認他們的容貌,猶如一支軍隊,更手持雨傘,不是為了遮擋陽光或雨水,而是集體打開雨傘來遮擋任何可以拍攝他們犯法行為的鏡頭,或遮擋其他人對他們的辨認,然後集體肆無忌憚地進行刑事毀壞和傷人。」

並非事實的全部,「豬嘴」主要是用來減輕催淚煙對身體的影響,雨傘主要也是用來保護自己,減輕催淚彈、橡膠子彈和布袋彈對身體的傷害,這些都是眾所周知的,但郭官偏偏隻字不提,為什麼?

其次,郭官說:「從那個時刻開始,在香港的街道經常出現長時間的堵路,在公路上由一些沒有執法權的示威者決定哪些汽車可以通過,他們對很多基礎建設例如地鐵肆意破壞,及對持有不同意見或不服從他們指示的人進行毆打。」

也並非事實的全部,除了數以百萬計的「和理非」沒有參與,郭官當然隻字不提外;郭官還刻意隱瞞了一些重要的事實,就是面對上述情況,雖然全港市民都受苦,人人都受影響,幾乎無一倖免;但奇怪的是,不但大部分市民沒有譴責,反而在區議會選舉投票時,大部分市民都把神聖的一票,投了給支持上述違法行為的候選人!這些都是眾所周知的,但郭官偏偏隻字不提,為什麼?

第四,為了達到誤導公眾的目的,郭官隻字不提的,還有更多!監警會報告,獨立調查委員會報告,郭官隻字不提!暗角七警事件、七警案,郭官隻字不提!香港警察錯誤執法、非法暴力、濫權瀆職,郭官隻字不提!黑警問題,警暴問題,郭官隻字不提!721西鐵元朗站事件、831太子站襲擊事件、1108科大學生周梓樂喪命事件,郭官隻字不提!郭官隻字不提的,還有更多,實在罄竹難書!

要注意的是,社會運動中被捕的示威者數以千計,九成九都尚未審訊。如果其他法官都爭相彷效郭官,肆意濫用職權,刻意抹黑社會運動,後果將會相當嚴重;不但會進一步挑起民憤,倍添民怨,令整個香港社會加深撕裂,最重要是:香港司法界自毀長城,自己破壞香港司法制度的良好聲譽,自己破壞外界對香港司法制度的高度信任。

因此,為了防止郭官這種任意妄為繼續出現,筆者認為,任何一個香港人都應該向相關監管部門和機構投訴備案,希望相關監管部門和機構,能夠主動調查,追究郭官「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責任,以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以保持香港司法制度的良好聲譽,以保持外界對香港司法制度的高度信任!

自由撰稿人、香港市民兼選民:侯鎮安

202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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