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修訂《證券法》能改股市的賭場屬性嗎?(圖)


多年來中國股市的不良狀態飽受詬病,甚至被經濟學家形容為賭場。(圖片來源:Getty Images)

【看中國2019年12月28日訊】(看中國記者文龍綜合報導)12月28日,中國官方通過了《證券法》新修訂案,引發資本市場熱議。多年來中國股市的不良狀態飽受詬病,甚至被經濟學家形容為賭場。

歷時近五年、四次審議後,12月28日,中國《證券法》新修訂案獲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修訂後的《證券法》2020年3月1日施行。

主要內容有:

1、《證券法》明確全面推行註冊制。新修訂的《證券法》明確全面推行註冊制。同時,大幅度簡化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取消發行審核委員會制度。

2、發行人欺詐發行尚未發行證券的最高罰2,000萬元(人民幣,下同)。發行人在其公告的證券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尚未發行證券的,處以2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罰款。

3、新增信息披露和投保專章。新的《證券法》共十四章節內容,包括了總則、證券發行、證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購、信息披露、投資者保護、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法律責任和附則。修訂後的《證券法》新增了信息披露和投資者保護專章。

4、證券從業人員買賣股票將被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及其法律、行政法規等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法定期限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5、《證券法》加大內幕交易懲處力度,最高十倍罰款。修訂後的《證券法》明確,證券交易內幕消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違法規定從事內幕交易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萬元的,處以50萬元以上500萬以下的罰款。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職責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20萬以上200萬以下的罰款。

6、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送相關報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50萬元以上500萬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20萬以上200萬以下的罰款。信息披露義務人報送的報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100萬以上1,000萬以下的罰款。

7、《證券法》強化信息披露要求,明確董監高責任。

新修訂案中最引起資本市場熱議的莫過於分步實施註冊制、並對發行審核委員會制度的取消。這一修改也意味著,操控中國股市上市發行26年之久的發審委將退出歷史舞臺。1993年,在滬深交易所相繼成立之後,中國的證券市場終於建立了全國統一的證券發行審核制度,首屆發審委也隨之應運而生。值得一提的是,創立之初的發審委,其成員名單是嚴格保密的,後經改革才將審核人員名單對社會公布。

在發審委26年的漫長歷史中,官員腐敗、觸碰法律底線的案例屢見不鮮。

例如,在2004年,曾任證監會發行部發審委工作處副處長的王小石,就因在工作期間借職務之便出售發審委委員名單,涉嫌受賄被捕。

另一位為市場所知的前發審委委員,於2004年至2014年期間曾先後擔任深交所發審監管部副總監的馮小樹,案發後最終沒收馮小樹2.48億元的違法所得,並頂格處以2.51億元的罰款,合計被罰沒款項達4.99億元,創下發審委歷史之最。

而被市場稱為「發審皇帝」的證監會前副主席、執掌發行工作13年的姚剛。2018年9月28日,被以受賄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一百萬元,稱為發審委歷史上被調查的最高職務官員。

雖然本次《證券法》修訂被官媒稱為是中國金融領域的法律最為重要的一次修訂,但是作為經濟「晴雨表」的中國股市,多年來形成的制度弊端已飽受詬病,要想解決並非能一蹴而就。

此前,中國大陸知名經濟學家吳敬璉拋出股市賭場論。他稱大陸股市不僅很像一個賭場,而且還是一個沒有規矩的賭場——一個有人可以看別人底牌的賭場。並對股市行情提出了警告:可能會形成一種羊群效應,造成更多的悲劇。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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