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商標 京東告知識產權局 與阿里對簿公堂(圖)


11月14日,京東和阿里巴巴因為「雙十一」商標對簿公堂。(圖片來源:Fotolia)

【看中國2019年11月16日訊】(看中國記者丁曉雨綜合報導)「雙11」剛過,中國兩家電商巨頭京東與阿里巴巴又對簿公堂了。這次不是因為「二選一」,而是「雙十一」商標之爭。原告仍舊是京東,不過被告不是阿里巴巴,而是中國知識產權局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阿里巴巴作為第三人出庭應訴。

11月14日,京東和阿里因為「雙十一」商標對簿公堂。據《新京報》報導,京東因為申請註冊的「京東雙十一」等五枚商標,被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後宣告無效,遂將商標評審委員會告上法庭。14日下午,該案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開庭審理。而在此前將「雙十一」註冊成功的阿里巴巴公司作為第三人出庭應訴。

報導說,此次法院受理的「雙十一」商標總共有五件,分別為京東公司申請註冊的「雙11.雙11及圖」、「京東雙十一」「雙11.雙11上京東及圖」等五枚商標。

2017年7月26日,「雙11」的發起者、並已註冊過「雙十一」商標的阿里巴巴,對京東申請註冊的上述商標,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經過審理認為,訴爭系列商標與阿里先註冊的「雙十一」「雙十一狂歡節」「雙11」等商標構成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相關規定,據此裁定訴爭系列商標或予以無效宣告,或在部分服務上予以無效宣告。

京東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庭審中,京東的代理人表示:「京東申請的商標和阿里在先註冊的商標共存,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商評委裁定關於易使消費者誤認為‘系列商標’或‘源自用於市場主體或具有某種關聯’的認定和客觀事實嚴重不符。」

代理人認為,「雙11」、「雙十一」是商業促銷活動的通用名稱,作為商標使用在本類別服務上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性。而阿里此前申請的商標既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性,在涉案服務類別上又不具備任何知名度,京東申請的商標與阿里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

京東強調,雖然首屆雙十一是由阿里發起的,阿里有開創功勞但沒有獨佔資格。並據此請求法院撤銷被訴裁定,並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作為被告的國家知識產權局辯稱:訴爭系列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與阿里在先註冊的商標在服務的方式、服務目的以及服務對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分別屬於同一種或類似服務,易使公眾產生混淆,認為上述商標為系列商標。

訴爭系列商標與阿里在先註冊的商標若共存在上述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的來源,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故而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被訴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作出程序合法,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澎湃新聞》報導說,阿里方面稱,原告在實際經營中非法使用「雙十一」標識,使消費者誤認為其與第三人的「雙十一」品牌存在關聯,其行為侵犯了第三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違反了公平誠信的原則,破壞了正常的市場秩序。

阿里認為,由於原告京東與阿里之間存在長期激烈的競爭關係,原告註冊訴爭的「雙十一」商標,是有主觀惡意的攀附或搭便車行為。

該案沒有當庭宣判,仍將進一步審理。京東與阿里兩大電商巨頭之爭,也不會就此停歇。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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