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婦騎腳踏車遭撞 竟被判刑還賠130萬(圖)
年近7旬的台灣高雄李姓婦人,在前年騎腳踏車遭到後方機車追撞,機車騎士急救不治。李婦被判7月徒刑,賠130萬。圖文無關。(圖片來源:Adobe Stock)
【看中國2019年8月9日訊】年近7旬的台灣高雄李姓婦人,在前年8月騎腳踏車行經燕巢區遭到後方機車追撞,機車騎士何姓男子摔倒,因頭部重傷急救不治,李婦遭控有過失。在一審勘驗腳踏車僅有反光片,但是依交通法規腳踏車上都應裝燈光與反光片,所以依過失致死罪判她8月徒刑。經上訴後,李婦賠130萬達成和解,且高雄高分院改判7月,宣告緩刑2年確定。
據《UDN》報導,判決指出,69歲的李姓婦人在2017年8月23日的下午6點47分許,騎腳踏車沿著燕巢區瓊興路往北,疑似因為未裝燈光且騎在路中,導致後方騎機車的何姓男子見狀閃避不及,在撞上她腳踏車尾後人車倒地,因此頭部外傷、左側顱內出血、血胸等,送醫之後搶救2天仍傷重不治。
車禍事故鑑定報告指出何姓男子未注意車前狀況為事故主因,但是李姓婦人也沒開啟燈光,則是事故次因,因此何的子女怒對李婦提告。
李婦稱,是對方從後面撞過來,李婦的律師也表示,當時現場道路照明良好,腳踏車有裝反光條以及反光片,何姓男子的機車也有開前車燈,所以李婦不見得有過失。
一審法官則認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慢車應具「燈光及反光裝置」安全設備,而且在夜間行駛應開啟燈光。在開庭時勘驗畫面,認定腳踏車僅檔泥板有著反光板、後座繫有螢光條,但沒開啟燈光。且李婦案發時騎到路中間,都未盡注意義務,跟車禍有因果關係,於是依過失致死罪判她8月徒刑。
李婦上訴之後承認犯行,並賠償130萬跟死者家屬達成和解,考量她表達悔意且沒有前科,所以改判7月徒刑,宣告緩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