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張扣扣案發生在美國(圖)


張扣扣死刑二審維持(圖片來源:陝西省高院官方微博)

【看中國2019年4月27日訊】中國陝西農民張扣扣殺人案已經上報最高法院死刑覆核。一般估計,張扣扣凶多吉少,前景堪憂,最高法會維持陝西二級法院的死刑裁定。 在輿論場上,要求刀下留人的呼聲此起彼伏。在海外,各種平台上聲援張,反對死刑的網友佔了相當多數。不過,也有人提出了其他觀點,認為欠債還錢殺人償命天經地義。

美國之音的一名受眾「七重天」在記者的報導後留言說:張扣扣一案,如果發生在美國,美國的法院會給出怎樣的裁決?

七重天這個問題很有意思也很有代表性。這裡面的潛台詞和言外之意是:在美國,殺人是否也必須償命。

在美國大學當訪問學者的中國前律師滕彪(2019年4月26日)對美國之音說,由於兩國的政治體制和司法制度非常不同,因此,在美國發生張扣扣案的概率將非常低:張之所以殺人,是因為在二十多年前的另外一個案子中,被張所殺之王家父子先殺了張的母親,而張家認為,那次案子的審判非常不公。

滕彪認為,如果美國發生第一個案子(張母汪秀萍被殺案)得出如此結論並作出中國那樣的裁決的可能性是非常低的。

對中國讀者和受眾來說,很多人都知道美國的司法制度和中國的司法制度有很大甚至是本質上的不同。從形式上看,中國只有一部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全國都按照此法審理刑事案件,而美國有聯邦法和各州自己的法。滕彪說,就死刑問題來說,美國有50個州,有將近一半都沒有死刑。有的州,即便有死刑,但也不用,有的州幾十年都沒有用過死刑。

因此,即便美國發生了張扣扣案,但如果該案發生在這些無死刑的州,結果不言而喻。若張案發生在有死刑的州,這就要具體案例具體分析。在美國,重大刑事案特別是殺人案,是陪審團決定有罪無罪,法官具體量刑,背後依據和唯一宗旨以及考量因素只是法律和陪審員的公民道德邏輯還有常識價值判斷;而中國形式上由法官掌握生殺大權,法官的背後和最終決定權則在政法委,而政法委是黨控制和指揮公檢法的最重要國家機器大腦核心。

滕彪說,在美國,雖然有些重大或死刑案子結果並不為公眾所滿意,但是,因為它程序透明公正,符合程序正義,百姓也都能接受,比如「辛普森案」。

不過,法律學者滕彪認為,對美國的司法,很多人都注意到了法官和陪審團的作用,但在平常司法實踐中,「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刑事案件」都是由檢方(原告)和被告方通過辯訴交易(plea bargain)來完成的。

如果張扣扣案發生在美國,滕彪認為,檢方和被告方的辯訴交易,不可能以死刑為結果,因為這個結果是被告不可能接受的。而在中國,這些司法過程或程序則全部或缺。通常是法院根據上級的指示作出裁決而下級法院或被告執行這個裁決。

當然,在美國,如果「張案」的原告(檢方)覺得有勝訴的很大可能,就不通過辯訴交易而通過陪審團和法官來審理,在這種情況下,陪審員就會把所有的因素:殺人的動機、有無前科、有無自首情節等等,所有相關情況都會被考慮進去,結果,陪審團「流審」,判死刑的可能性就會非常低。

美國法律規定,陪審團必須全部成員都通過才能做出有罪裁定,如有人不同意則流審(以著名的辛普森案為例)。即便陪審團無異議通過,死刑成立,以美國對生命的重視,審判到結案定案的週期非常長,通常會打到最高法院,一個死刑案往往會拖多年甚至十幾乃至幾十年,花掉納稅人的巨額資金。

記者曾到馬里蘭某聯邦監獄採訪,同幾位「福清幫」坐監者談話,這些都是紐約幫派內鬥或殺人逼債的死刑犯,都還在等待上訴程序中,其中有幾位已經坐牢多年了。

中國法律學者滕彪說,美國司法審判過程之冗長,令人印象深刻,不像中國,最高法核準死刑後七天就要執行。

具體說到張扣扣案,如果在美國有死刑的州發生這種一人持利器剝奪三人生命案,當然司法界(警方檢方和司法當局還有律師界)學界還有媒體會極端重視。需要說明的是,這個案子如果沒有複雜背景動機和原因,被告一時衝動心血來潮殺人,那麼,當局在審理時將相對簡單得多。但如果被告也和張扣扣一樣,因為這三人在先前的一個案子中剝奪了被告母親的生存權,被告為母親復仇而痛下殺手導致血案,那麼,美國的司法界一般會重新檢視第一個案子是否得到了公平公義的審理。

鑒於美國對生命對人權的尊重和重視,如果幾名男性在械鬥中打死一名女性,那麼,在有死刑的州進行審判,通常被告將為其罪行付出慘重甚至有可能是生命的代價。但是,在中國,35歲的陝西漢中人張扣扣2018年2月用刀捅死了鄰居三名王姓男子。早在1996年8月,王家和張家發生糾紛以至肢體衝突,王家男人打死了張扣扣母親汪秀萍,作為代價,王家一名男子坐牢幾年就出獄了,另外,王家賠償張家9639元人民幣。

美中兩國國情不同。在美國,因為可以合法擁有槍支,很少聽說用刀來解決糾紛致人死命的。這裡就說到了美國死刑種類。在美國,一般只有嚴重殺人案才有可能被判死刑。白領非殺人犯罪不會被處死,像中國發生的浙江吳英集資案(2009年被判死刑,10年後改判無期後又改判有期徒刑25年),不會被判處死刑。更不會像無錫64歲的鄧斌女士那樣,因為「非法集資」就被判死刑並在1995年11月執行。

最後,在美國,總統和州長都有權赦免死刑,而在中國不同的是,最高法核準死刑後,沒有行政方面的領導可以來赦免這些死刑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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