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竟然有「拆遷」!每戶能補多少錢?(圖)


繁華熱鬧的北宋京城汴梁(今河南省開封市)及汴河兩岸的風光,圖為清院本《清明上河圖》。(圖片來源:台灣故宮博物院)

拆遷這事兒,並不是今天才有,古時候也經常發生。特別是商品經濟比較活躍、自發的城市化比較迅速的歷史時期,人們在城市中見縫插針一樣修建住宅、商鋪、出租屋,侵占街道,造成城市空間的擁擠。這時候,政府往往就會要求居民拆遷。比如宋代,便是這樣一個時代。

宋代時,原來的「坊市制」已經瓦解,政府不再刻意追求整齊劃一的城市規劃,市民獲得了自由建築房屋與商鋪的機會(在坊市制時代,哪裡可以建房,哪裡可以開鋪,都由政府嚴格規劃好),如此一來,城市難免顯得雜亂無章。同時,城市商業的興起,又促使商民們競相開設商鋪、侵占街道,各種「違章建築」層出不窮,在當時,這叫做「侵街」。由於侵街嚴重,汴京甚至出現「甲第星羅,比屋鱗次,坊無廣巷,市不通騎」的仄逼局面。

因此,從宋代史書上,我們經常可以看到「拆遷」的記載。如開寶九年(976年),宋太祖「宴從臣於會節園,還經通利坊,以道狹,撤侵街民舍益之」。宋太祖赴宴歸來路上,發現汴京通利坊的街道非常狹窄,便下令拆遷部分違章建築,擴展了道路。又如大中祥符五年(1012年)十二月,宋真宗曾令開封府「毀撤京城民舍之侵街者」,即將侵占街道的違章建築拆掉,不過因為當時「方屬嚴冬,宜俟春月」,又下詔暫停了拆遷。

需要說明的是,以前的拆遷,通常都是政府行為,至於民間的房地產交易,是不能使用強制拆遷的手段的,只能買賣雙方坐下來談價錢,談不妥拉倒,談妥了就簽合約。當然,一些權勢人家倚勢欺人、強拆民宅的事情也時有發生,但這不是社會常態。而政府拆遷的目的,通常也是出於公共用途,比如為了拓寬街道、修築城牆。

那麼宋朝有沒有拆遷補償呢?有的。中國自古承認私有物權,拆遷作為對私有物業的徵用,當然必須作出合適的補償。

北宋開封:每戶補償170多貫

宋神宗元豐六年(1083年)正月,汴京又出現了一次拆遷,因為要開挖汴京新城的四面壕溝,需「移毀公私舍屋土田」。

既然要拆遷,就涉及的補償,當時朝廷便委任一個叫做楊景略的官員,專門負責拆遷補償。根據拆遷的補償方案,對土地被徵用的民戶,政府「估值給之,或還以官地」;被拆遷的官營房、民墳、寺舍,則由一個叫做「京城所」的機構安排「撥移修蓋」。

從這次拆遷記錄可以看出,當時宋政府對拆遷戶的補償,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實物補償,即由政府另撥給官地、另造房屋還給拆遷戶;一種是貨幣補償,按照房地產的市場價,給予賠償。但具體賠償多少錢,史料沒有記錄。

不過,元豐六年閏六月的另一次拆遷,則留下了政府補償標準的記載。

當時開封府搞了一次大規模的市容市貌整頓,按照規劃,城牆內側三十步範圍內的官私建築物都要拆遷,以便留出足夠的城市公共空間。負責拆遷工程的是開封府的推官祖無頗。祖推官統計了工程涉及的拆遷戶數目,並一戶一戶參驗地(房)契,再根據當時開封府的房地產價格,計算出被拆遷物業的估值,總共有「百姓屋地百三十家,計值二萬二千六百緡」。此外,尚有一部分寺觀、官屋也要拆遷,由「京城所」擇地修建。

130家拆遷戶,共補償22600貫錢。算下來,平均每戶可獲得政府補償170多貫錢。朝廷批准了這個拆遷補償標準,由戶部撥款支付。

那麼每戶170多貫錢的補償到底是高是低呢?這需要參照當時汴京的物價與市民收入水平。北宋時,在汴京街邊擺個小攤做小買賣的社會底層人物,一天約有幾十至一百文錢左右的收入,170多貫錢大約是一個底層小市民五六年的收入;從物價的角度來看,北宋開封的房價,繁華地段絕對是「寸土寸金」,170多貫錢肯定買不了一間像樣點的房子。不過,這次拆遷的房屋都在城牆附近,屬於偏僻之地,又是一般平房,房價毫無疑問要遠低於市中心,北宋前期,在開封府下轄的中牟縣,100貫錢就可以購買到一套很好的住宅。應該說,每戶170多貫錢的補償是參照時價計算出來的,雖然不高,但還算在合理區間。

南宋杭州:租戶也補償搬家錢

南宋紹興二十八年(1158年)六月,杭州也有一次拆遷。由於「皇城東南一帶,未有外城」,宋高宗命令「臨安府計度工料,候農隙日修築」。高宗說,這個工程需要多少錢,臨安府請先做個預算出來,報給尚書省,從皇室的內藏錢中撥款;盡量不要拆遷「民間屋宇」,如有拆遷,務必「措置優恤」。

負責拆遷補償的官員叫做張偁,負責築城工程的官員叫楊存中。七月份,楊存中向皇帝呈交了一個報告,大意是說:根據築城圖紙,臣等做了實地勘察、測量,劃定了建設路線,現在要修築城牆的地方,十之八九是官府的「營寨教場」,只有少數「居民零碎小屋」需要拆遷。等築城完工後,「即修蓋屋宇,依舊給還民戶居住」。高宗同意了這個築城方案。

張偁也向皇帝報告了拆遷補償措施:「所有合拆移之家」,如果是業主,則在附近官地中撥給一塊同等面積的宅基地;如果是租戶,則由政府蓋造公寓,「仍依原間數撥賃」;城牆內外,只要是「不礙道路」的屋宇,則「依舊存留」。此外,政府對所有的拆遷戶,都補償「拆移搬家錢」,業主每一間房補貼10貫錢;租戶則減半,每間房5貫錢,另外5貫錢給業主。這個拆遷補償方案,高宗皇帝也批准了,「出榜曉諭,候見實數支給」,禁止經手的官吏剋扣補償款。

杭州在南宋成為臨時都城,房地產市場非常火熱,繁華地段的房價高得令人咋舌。不過這次拆遷的民房也是在城牆附近,造價肯定遠低於市中心。10貫錢的搬家費(不含地價,因為政府已撥劃地方給拆遷戶建房),剛好可以在臨安府建造一間簡單的民房。

值得指出的是,租戶也能夠獲得一半「拆移搬家錢」,表明當時政府對租戶權益的重視。宋代由於商品經濟、市場交易的發達,私人物權已經發展出多個可相分離的層次,比如一個房屋的物權,可以分為所有權、占有權、用益權、典權等等。租戶能夠獲得賠償,說明獨立的用益物權是得到政府承認的。

每個拆遷戶補償10貫的「拆移搬家錢」,是宋高宗時的補償標準。到了宋孝宗時,宋政府的拆遷補償標準又有所提高。淳熙元年(1174年)十二月,因為朝廷要修建皇后的家廟,需要拆遷「韓彥直房廊」,即韓彥直建來放租的公寓,政府計畫每家租戶補償30貫搬家錢。這套公寓應該位於繁華地段,所以補償費比較高。但這個補償標準還是受到了反對。臣僚說,有些租戶,自己在原租地上添造了房子,如果只補償30貫,「似覺太輕」,請委派臨安府官員「再行審核,稍與添給」。最後宋政府提高了補償標準:添造樓房的人家,增加搬家錢7000文;添造平房的人家,增加搬家錢5000文。

從宋代的拆遷補償來看,宋人的私有物權是得到政府的尊重的。更難能可貴的是發生在北宋雍熙三年(986年)的一樁事:宋太宗「欲廣宮城」,想擴建皇宮,已經叫人繪製了圖紙,需要拆遷多戶人家。朝廷派人到居民那裡做拆遷動員,但「居民多不欲徙」,不想搬家。宋太宗只好作罷,放棄擴建宮城。所以在歷代正統王朝中,宋朝的宮城是最為狹小的,站在汴京的大酒樓頂層,都可以俯看皇宮。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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