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定康:北京和港府的指責是無中生有(圖)
原標題:彭定康撰文批評北京和港府對他的指責是無中生有


香港前港督彭定康。(圖片來源:Getty Images)

【看中國2018年6月28日訊】(法廣RFI)末代港督彭定康早前撰文評論梁天琦因為觸犯香港公安條例的暴動法而被判囚6年一事,當時彭定康提到暴動罪所涉及的公安條例中有字眼定義模糊,令條例易被濫用用作政治用途對泛民主派和社運人士作極端判決,文章引起中國外交部及特首林鄭月娥批評。

彭定康於26日再度撰文駁斥北京和林鄭的批評屬於無中生有,強調他的評論並非針對梁天琦的刑期,而是表達對公安條例的憂慮。

彭定康文章指出,以他人從未說過的話攻擊對方,用來混淆事件的真相,可以說是口齒靈巧但又心虛。

他的文章說,幾個月前,有人無中生有指我攻擊主審黃之鋒等人的法官,現在又有人指責自己攻擊主審梁天琦一案的法官。

 

以下是文章的簡譯:

對於首宗事件,我只是批評香港律政司要求對法官就黃之鋒的判刑提出司法覆核,不管動機是什麼,反正是一不智的政治決定。案件最終到了終審法院之後,黃之鋒的刑期被削減。

到了最近,我對梁天琦一案作出批評,但並非是對梁天琦被判的刑期的批評(儘管這是可以理解的),而是對公安條例之存在,以及被利用作為此案控罪的批評,因為它直接牴觸《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而香港的基本法本應接受這個公約。

歷史可以幫我們了解事件。1967年大陸的文革影響下香港發生暴動,造成超過50人死亡(包括兒童、記者和警察)以及若干炸彈事故。當時的政府於是訴諸緊急的公安條例立法對付局面。此舉亦得到當時的中共政府和港共的統戰活躍分子贊同。

我並不知道公安條例之後有沒有被殖民政府再度使用,但條例曾被修訂多次(1980、1986、1991),而到了1990年代中,正如我在拙作《East and West》中所說:經過好幾個月白費功夫的努力,我們未能得到他們(北京)的同意,在香港透過立法修訂公安條例試圖與國際的公民權力和政治權利公約接軌。我們因此只能夠片面行動,因為我不想英國當年在香港留下來的惡法,被日後的特區政府用來限制港人的公民權利。然而,後來的香港政府在北京的鼓勵下,把之前我們對公安條例的修訂統統推倒,並且否認此舉牴觸聯合國的國際公約。

我的觀點就是,香港政府應該解釋為什麼它不再遵從聯合國的公約,難怪現在很多人都害怕,下一步香港將就反國家煽動法立法(基本法第23條)。

最後,我有3個想法。第一,我很樂意聆聽有人向我訓導什麼是法治,但那個人需要對北京國安人員越境綁架港人此等公然違法和踐踏香港高度自治的事件作出批評。

第二,到底是誰,好像人民日報那般的,在香港7個警察因為毆打民主運動人士而被判罪名成立之後,譴責香港司法制度的不公(例如香港法院有外籍法官)?

第三,如果港人對自治和基本自由受到踐踏並不怎麼在意,那為什麼有如此多受到尊重的老一輩和年輕的港人卻又道出另一個版本的故事,為什麼現代港人會移居海外呢?

 

文章來源:法廣RF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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