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cebook最近惹了大麻煩(Pixabay)
【看中國2018年3月30日訊】編者按:大名鼎鼎的網路社交平臺Facebook最近惹了大麻煩:《紐約時報》爆出,一家叫「劍橋分析」的數據公司非法竊取5000萬Facebook用戶資料後進行大數據分析,預測他們的政治、消費傾向等,進行精準廣告投放,甚至為美國大選提供數據支持,進行政治干預。一時網民震動。其實早在今年2月,比利時法院就判定facebook侵犯用戶隱私。但法律的裁定真的就能防止用戶隱私的泄露嗎?
2月16日,比利時布魯塞爾法院一審判定臉書違反比利時隱私法,要求臉書停止非法收集和保存用戶數據,否則將被處以每天25萬歐元,累積總額最高可達一億歐元的罰款。[1]
法院判定,臉書在第三方網站上追蹤用戶信息違反了比利時隱私法。法院表示,臉書並未充分告知用戶及非用戶其對信息的收集行為、收集何種信息、如何使用和保存信息,同時其收取和保存信息的行為也並未獲得同意。因此其必須刪除非法收集到的比利時公民的個人信息數據,否則將會被處以上述巨額罰款。
2015年,比利時隱私委員會(CCP)曾就臉書對非用戶的追蹤行為將其告上法院——臉書會將一種特殊的cookie(其稱作datr cookies)置入訪問過其頁面的網際網路用戶上,即使他們未曾登錄或註冊臉書賬號,這種cookie可以在用戶的設備上保存2年之久,並且在用戶繼續訪問臉書頁面或者訪問任何有臉書設置的‘喜歡’(like)和‘分享到臉書’(share)的頁面上時,幫助臉書進行瀏覽行為分析[2]。
這意味著即使你是一名非臉書用戶或並未登入臉書賬號,但只要瀏覽過臉書界面,你的網際網路行為信息都將被臉書收集起來以便更有效的在其相關頁面上投放廣告[3]。2015年的法院判決表示,用戶在網際網路上的行為應為個人隱私數據,臉書在沒有取得明確的同意下對這些數據的使用是違法的。2016年臉書曾提起上訴反對法院限制其繼續使用datr cookies的判決並被通過[4],但這次新的判決,推翻了2016年的上訴,即本次判決中法院支持CPP最初提起的訴求。
歐洲的隱私保護
大型社交媒體與用戶之間的隱私之爭由來已久。歐洲擁有隱私保護最為全面的法律體系,早在1995年便頒布過個人數據保護的相關條例(Data Protection Directive作為條例歐盟各國可以根據本國本國法律進行調整),2016年更新升級為法案(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在歐盟各國同時作為法律實施),並且將於2018年5月25日強制實施[5]。新法案對所有涉及歐盟公民的用戶信息服務的公司進行約束(即使其總部或註冊地點並不在歐洲,只要處理歐盟數據即需遵守本法案),進一步加強了對歐盟公民的個人隱私保護,將個人數據的定義擴大至網路空間(如IP地址),防止個人信息被濫用和非法謀取利潤,強調‘被遺忘’(right to be forgotten)的權力和‘數據可移植性’(data portability),並且賦予各國政府更大的權力對違反法規的公司採取行動,包括處以高達2千萬歐元和/或公司年營業額4%的巨額罰款。這一法案的頒布在當時被認為是開創性的,其他任何政權都沒有頒布過類似的相關法案[6]。
就筆者的個人經歷來看,目前很多歐洲網站已經開始進行調整,正如法案所要求的一樣,所有對用戶數據的(有形或無形)追蹤,都會在進入網頁的時候跳出提示,徵求用戶許可。
與此同時,很多用戶出於對個人隱私泄露的擔憂,也開始選擇一些對個人信息保護更好的平臺或應用。例如在Whatsapp被收購併違反其原本的承諾[7],與Facebook共享用戶信息之後,很多用戶開始選擇使用一些替代性的產品,如不追蹤用戶信息並且加密性更好的即時通訊軟體Signals。另外還有取代Google的瀏覽器如Tor及其使用的搜索引擎Duckduckgo。
你對自己在網路上提供的信息有多少控制權?
雖然控制權在一定程度上是用戶個體的主觀判斷,並且根據用戶對網際網路的瞭解程度高低而有所區別,但是更大程度上還是取決於平臺或網路所提供的選項——例如被網路‘遺忘’的權力,你能否自主刪除、改寫自己的網路歷史記錄,是否擁有隨時撤回自己信息的權力,等等。雖然從技術層面來說,由於網際網路自身的設計,任何信息一旦上網便不可能「消失」,但是對於大部分用戶來說,所要求的無非是一些非技術層面上的修改、轉移、收回或者刪除。
根據上述歐盟法案的規定,雖然現在很多平臺已經開始提供刪除賬號的服務,但是離開一段時日後的「一鍵找回」是他們更希望看到的結果。而想要將一個平台上的個人信息整體移動到另一個平臺目前來看仍不是輕鬆做到的事情。那麼這些信息,真的還屬於用戶麼?用戶對這些又有多少的控制權呢?
不只是隱私——社交媒體的數據‘金礦’
對於此次比利時法院的判決,臉書歐洲公司公關部門負責人理查德.阿蘭表示失望,並且堅稱臉書使用cookies和pixels來收集用戶信息的行為屬於行業標準技術。
雖然臉書的對於網路用戶的信息追蹤技術也許領先於其他平臺,但收集用戶信息確實是行業的行為標準。定向廣告(targeted advertising)對用戶來說早已並不新鮮,其一直以來都是營銷及媒體推廣的重中之重,而在網際網路上投放定向廣告早已成為市場部門追捧的新星——用戶信息的追蹤和使用給廣告的投放提供了夢寐以求的準確性和高效率。這大概也是為什麼網際網路上的廣告投入不斷上漲並已在多國超過其他媒體上的投放。從下面的數據中可以看出,網際網路上的廣告投入於2016在瑞典(54%)、中國(53%)和英國(52%)首次超過了所有廣告投入的50%。而網際網路廣告投入在各國中的比例還在不斷上漲。
數據來源:Ofcom,International communications market report 2017
雖然行業內對定向廣告的切實效果還有所疑問,但毫無疑問的是,網際網路上的廣告投入在不斷增加,平臺不斷的從廣告中收益,而用戶數據就是這些網際網路平臺的金礦,演算法則是挖掘這一金礦的有力工具。下面四組數據分別顯示了臉書、谷歌、微博和百度的廣告收入在年收入中的佔比,可以看出,對這四個網際網路平臺來說,廣告是最大的收入來源,均達到80-90%以上。
Facebook年收入,來源:Annual Report 2016,2015,Form 10-K,and press release Full Year 2017 Results(in millions,US dollar)
谷歌年收入,來源:annual report 2017,2014,Form 10-K(in millions,US dollar)
微博年收入,來源:annual report 2016,Form 20-F(in thousands,US dollar)
百度年收入,來源:annual report 2016,Form 20-F(in thousands,RMB)
而另一邊作為用戶,作為數據金礦的提供者和原本的擁有者,用戶卻並不能得到任何的實質上的收益。近年來已經有很多研究者指出,網際網路看起來並沒有讓世界更平或者貧富差異更小,相反,它似乎加速了財富向一方聚集的趨勢。人們在網路上收集信息或者娛樂的同時,卻成為了另一種數字勞工(Christian Fuchs),通過上傳個人數據信息和公開網路瀏覽記錄不斷為網際網路公司提供財富的來源。根據Fuchs(2014)的計算,臉書2011的利潤率超過50%,大部分來自於對其用戶的無限剝削(網上無償勞動)[8]。
然而這一現狀也許將會有所改變:歐盟新的隱私法案將於今年5月開始強制實施;法國與英國都判定Whatapp與臉書分享用戶信息違法,兩公司或將面臨巨額罰款[9][10];以及此次比利時的法院判決。這些新的法律裁決和實施,作為用戶集體合作反抗的另一種形式,也許會成為改變這一現狀的開始。
[1]Facebook ordered to stop collecting user data by Belgian court,Guardian,
https://www.theguardian.com/technology/2018/feb/16/facebook-ordered-stop-collecting-user-data-fines-belgian-court[Accessed on 22 March,2018][2]Belgian court orders Facebook to stop tracking non-members,Guardian,
https://www.theguardian.com/technology/2015/nov/10/belgian-court-orders-facebook-to-stop-tracking-non-members[Accessed on 22 March,2018][3]Facebook‘tracks all visitors,breaching EU law’,Guardian,
https://www.theguardian.com/technology/2015/mar/31/facebook-tracks-all-visitors-breaching-eu-law-report[Accessed on 22 March,2018][4]Facebook wins appeal against Belgian privacy watchdog over tracking,Guardian,
https://www.theguardian.com/technology/2016/jun/30/facebook-wins-appeal-against-belgian-privacy-watchdog-over-tracking[Accessed on 22 March,2018][5]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Wikipedia,
https://en.wikipedia.org/wiki/General_Data_Protection_Regulation[Accessed on 22 March,2018][6]European parliament approves tougher data privacy rules,Guardian,
https://www.theguardian.com/technology/2016/apr/14/european-parliament-approve-tougher-data-privacy-rules[Accessed on 22 March,2018][7]Facebook and WhatsApp broke their promise to you,Androidpit,
https://www.androidpit.com/facebook-and-whatsapp-broke-their-promise-to-you[Accessed on 22 March,2018][8]Christian Fuchs(2014).Digital Labour and Karl Marx.London:Routledge.
[9]France orders WhatsApp to stop sharing user data with Facebook without consent
https://www.theguardian.com/technology/2017/dec/19/france-orders-whatsapp-stop-sharing-user-data-facebook-without-consent
[10]WhatsApp sharing user data with Facebook would be illegal,rules ICO
https://www.theguardian.com/technology/2018/mar/14/whatsapp-sharing-user-data-facebook-illegal-ico-gdpr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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