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釋疑:可用10年綠卡免遭遞解 為何他們不申請?(組圖)

【看中國2018年2月18日訊】原定在大年初一(2月16日)被遞解回中國的美國康涅狄格州華人夫婦,15日收到來自移民及海關執法局(ICE)的暫緩遞解通知,讓這對夫婦得以和兩個兒子在美國過年。

據美國新聞報導,現年48歲的黃哲龍(Zhelong Huang,姓名皆音譯)和43歲的李香金(Xiangjin Li)來自中國吉林延邊,為朝鮮族。根據媒體報導,一說二人1999年持旅遊簽證來美,後逾期未歸成為無證移民;一說黃於1999年非法進入美國、次年李合法來美。二人最初在紐約居住,之後搬到康州,2006年起在康州小鎮西姆伯斯經營美甲店。他們的兩個孩子都在美國出生,分別為15歲和5歲。

遭遞解是因為申請庇護失敗?

這對華人夫婦的境況受到主流社會的關注和同情。康涅狄克州州長丹‧馬洛伊星期三致信美國國土安全部部長,強調若強制遣返這對夫婦,將導致一個家庭骨肉分離。

精通庇護申請的洛杉磯丹尼斯聯合律師事務所負責人鄭存柱說:「他們的遞解令是如何發出的?唯一的原因就是他們之前申請過身份,但是沒有成功,經過上庭、上訴,最後還是失敗了。我猜測,90%是申請過庇護,被中介或者律師樓欺騙,編造千篇一律的故事,無法取信於法官。」

當初為何沒有申請「10年綠卡」?

洛杉磯華人律師劉龍珠對美國媒體說:夫婦兩人來美超過10年、已有20年,子女是美國公民,其實可以申請豁免(遞解),但是為什麼沒有?他猜測:「其中那位女士,李小姐,她覺得不好意思跟別人講這個事情,覺得人家都認識我,告訴別人自己身份沒有辦好,很不好意思。我覺得這可能是影響她沒有辦好的原因之一,因為她沒有積極面對這個事情。」

根據美國司法部的文件,一種可以申請豁免的方式是Cancellation of Removal(取消遞解),條件是:該人在美國居住了10年(無論非法還是合法),同時有一個直系親屬(父母丶配偶丶子女)是公民或有綠卡。

鄭存柱說,「取消遞解」就是所謂的「10年綠卡」,一般是指在美國生活10年以上,沒有犯罪記錄,道德良好,另外主要是一旦遞解會給自己的美國公民或綠卡身份的父母丶配偶丶子女造成重大傷害(Exceptional and extremely unusual hardship)。

但是他提醒:「這個10年是指在上法庭之前就必須是達到10年。如果他們之前申請了庇護,並且上庭了,但是那個時候在美國只有8年時間,那麼他們是不符合這條規定的。新聞上說他們在美國居住20年,並不代表他們當初上法庭的時候已經達到10年。這點很多人會誤解。」

那麼他們能不能要求開案,再申請「10年綠卡」呢?

鄭存柱說:「假如他們當初在上法庭的時候已在美國居住超過了10年,在法庭上,法官往往會提醒他們,要不要申請‘10年綠卡’,他們的律師也應該會告訴他們,在申請庇護的時候,也可以申請‘10年綠卡’。其實一旦到了移民法庭,你只要有任何理由合法留下來,都要向法庭提出來,而不是僅僅申請庇護。

如果他們的律師沒有提醒他們,或者法官也沒有告訴他們當初可以申請‘10年綠卡’。那麼他們現在可以以律師不稱職,沒有提供有效的幫助為理由,申請開案。

不過,在申請開案的時候,需要向律師所在地區的律師協會寫投訴信,然後才可以提出重新開案。一旦認定當初的律師不稱職,造成他們不知道可以申請‘10年綠卡’,那麼法律規定是可以不受開案時間和次數的限制,允許再次開案,重新申請‘10年綠卡’的。」

鄭存柱還建議這對夫婦和當地的國土安全部(DHS)主管聯繫,要求重新開案。但能否得到豁免,還是要看他們當初上法庭的時候有沒有在美國住滿10年。


Fox61新聞相關報導(圖片來源:fox61.com網頁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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