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補選戰 港府多動作勢礙民主派選情(組圖)


民主派候選人周庭(左)被港府指提名無效,而姚松炎(右)尚未獲確認資格。(圖片來源:Getty Images)

【看中國2018年1月29日訊】(看中國記者鐘靈綜合報導)日前港府宣布報名參選立法會的香港眾志成員周庭提名無效,提名期於今日下午5時結束,至今日下午12時,港府仍未宣布另一民主派參選人姚松炎的提名是否有效,為以防建制派自動當選,民主黨成員袁海文宣布在下午2時半報名參選;另一方面,港府早前就縮短補選投票時間作諮詢,據2016年立法會選舉最後一小時投票數據顯示,縮短投票時間將使支持民主派的大量中產地區的在職居民無法投票,被質疑企圖打擊民主派的選情。

2000人集會 港府選舉主任疑「誣衊」姚松炎

《明報》報導,昨日約2000港人響應民主派在政府總部外舉行集會,聲援民主派參選人周庭及姚松炎,要求港府就不准周廷參選及未確認姚松炎參選資格給予合理解釋。

日前報名參加立法會補選的周庭收到選舉主任通知,指其提名無效,不獲准參與補選。負責的選舉主任鄧如新指,「在考慮法律意見和人大釋法內容後」,認為周庭所屬政黨香港眾志的綱領為「民主自決」、「與『一國兩制』的原則相違背」,並指「政治聯繫顯示其不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區」,因此決定周庭的提名無效。

而另一被港府內部消息指不准參選機會極大的民主派參選人姚松炎昨晚披露,選舉主任郭偉勳上周曾去信姚,提出4項問題要求姚回覆,其中有引述一段「報章報導」,指姚在上月民主派初選論壇發言時表示「「符合港人更多自主命運的安排」,要求姚解釋「自主」意思。姚昨日表示,選舉主任所引述的「發言」是誣衊自己,因自己根本沒有提及「自主」二字。翻看當時錄影,姚的該段發言的確沒有提及「自主」二字,而是「香港政府一直有參加與其他城市聯繫的組織,能夠以高度自治城市與國際聯繫......符合香港市民可以有更多自己決定自己命運的安排」。

選舉主任又指要在2017年曾出席台灣時代力量舉辦的論壇,問姚是否同意該團體主張,姚反問,自己在任職議員時也接見來自不同地方的議員,「如何確定我是否全部都要認同?」,而新界東選區民主派參選人范國威亦對選舉主任表示質疑,指建制派議員亦曾參與該台灣團體的活動,「那港府是否應該DQ(取締)參加過台灣選舉活動的建制派議員?」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表示,選舉主任即使在提名期確認參選人資格,但選舉期間仍可以取締候選人,提醒民主派回覆港府時可以回覆「因為我不想中詭計,這些問題我不答」。張亦批評港府查問參選人政治主張或過往活動是在製造「寒蟬效應」,以確立其權力。

港府藉詞人手問題縮投票時間 勢礙民主派選情

港府早前曾就縮短立法會補選投票時間進行諮詢,將現時從上午7時半至晚上10時半的投票時間縮短首尾各半或1小時。不過港媒發現,以2016年立法會選舉為例,首1小時有不足5萬人投票,而最後1小時有22萬人投票,與港人上班時間有關。

《蘋果日報》報導,據選舉事務處提供的數據分析,2016年立法會選舉最後一小時投票率飆升的首10個票站,均位於中產聚居地區,其民主派得票率均超過50%,最高更有65%,全部都力壓建制派。預料港府縮短投票時間,將影響民主派以中產為主的票源。

立法會議員譚文豪反對港府有關安排,認為港府以「人手不足」為由縮短投票時間並非合理理由,因票站職員多數為外聘且有不錯薪水,每年都吸引大量港人應徵。而民主黨趙家賢表示,自己在2016年投票時發現,上述地區不少人都想投票給民主派,且有不少年輕選民,認為香港並非強制投票,因此原本的15小時投票時間合理,港府不應縮短投票時間。


港人集會抗議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在取締周庭參選權中起到關鍵作用。(圖片來源:Getty Images)

決定疑來自律政司意見

負責決定周庭參選權的選舉主任鄧如欣在提名無效通知書中指出,香港眾志的網頁中以「民主自決」為最高綱領,並曾於2016年6月27日在《明報》撰文,包括其中一段寫著:「『50年不變』後的前途問題應以香港人的意願為最終依歸。所以香港眾志主張透過具憲制效力的前途公投,由香港人共同認受香港主權和憲制。即使香港眾志並不提倡港獨,但為著體現「主權在民」的理念,我們同意公投應該包括獨立和地方自治等選項,而不管未來的主權狀態和憲政框架如何改變,大前提必然是要給予港人實踐民主自治。」

鄧如欣在通知書中表示,在考慮主要來自律政司的法律意見後,「信納香港眾志所推動以及上述文章所詳述的『民主自決』綱領與《基本法》中實施的『一國兩制』的原則相違背」,並指周庭是香港眾志的創黨成員,因此認定「從表面看來,周庭並不擁護《基本法》或效忠香港特區」。

對於2016年立法會選舉,同樣來自香港眾志的羅冠聰提名裁定為有效,但鄧表示,「每宗個案都必須獨立處理」,並指在決定周庭提名是否有效的過程中,考慮了2016年後「立法會的發展」,並明言同時考慮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104條的解釋。」

日前資深時事評論員李平撰文指出,「雖然選舉管理委員會強調,立法會補選提名是否有效,完全由選舉主任按照法例要求及相關程序作決定。但這只是理想的狀況,並不是真實的情況。」日前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就公開表示,選舉主任會徵詢律政司的意見。而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日前亦向傳媒證實,正研究2人報名參選的情況。李質疑,所謂的決定「也不是律政司司長一人的決定,不可能跳過特首、中聯辦主任和港澳辦主任。」李形容,鄭若驊的若干違法問題,「只要能完成北京交予的政治任務,就不會觸發立法會、廉署、警方的調查。」

選舉權小檔案

根據法律,選舉主任核對參選人的資格的權力,審核範圍包括:
1、參選人是否達到法定參選年齡;
2、是否擁有香港永久居留權;
3、是否擁有外國居留權及外國國籍;
4、是否曾被法庭判處需要囚禁6個月或以上的刑期。
5、是否有足夠的選民提名。
超出以上審核範圍,而要褫奪參選人的候選資格,必須獲得「提名顧問委員會」的批准,或者行政長官的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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