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莫煥晶吧,搞啥辯護呢?(圖)


杭州保姆縱火案嫌疑人莫煥晶應該被判處死刑嗎?(網路圖片)

【看中國2017年12月24日訊】杭州保姆縱火案發生已經快半年了,本來21日在杭州中級人民法院開庭的審判,經過「擺事實、講道理」之後,就可以擇日宣判了。作為犯罪嫌疑人的莫煥晶,不說判死刑立即執行吧,起碼也是會重重判罰的。

要是事件如此發展的話,那就是皆大歡喜了。

畢竟,莫煥晶罪大惡極,不殺不足以平民憤,殺了她沒有人會同情。她的死亡,完全是罪有應得的結果。何況,她本人也有「清醒」的認識,知道她犯罪導致的後果非常嚴重。對她而言,死亡也不一定能夠贖罪。

同時,對於受害者家屬來說,殺莫煥晶也是最強烈的要求與期望。有且只有殺了莫煥晶,也才能讓失去妻子與三個兒女的林先生得到最大的心理安慰。

當然了,有犯罪嫌疑人莫煥晶的認罪口供,杭州檢察人員起訴,到杭州中院的法庭判決,自然就可以名正言順。能夠很快的將導致惡劣後果的縱火犯莫煥晶繩之以法,相信這也將是杭州司法機構很重要的工作成績。

然而,死有餘辜的莫煥晶真的就應該死嗎?除過口供以外,莫煥晶犯罪的證據充分嗎?涉嫌縱火的莫煥晶又是如何犯罪的呢?

社會影響極大的這起案件,起碼,殺莫煥晶也得讓她心服口服,所有證據也要經得起時間的檢驗,也要讓這起放火案、盜竊案能夠成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案件嘛。

如此,別說專業的司法人員了,就是外行的我也知道,縱火案至少應該有杭州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消防火災事故鑑定報告吧。鑑定報告中會對起火點、起火原因、報警情況、滅火救援情況等都有個詳細的專業的說明。

儘管有莫煥晶縱火,但是,這畢竟只是一場並不嚴重的火災,360平方米的豪宅,過火面積只有50平方米。

不過,這起火災的後果實在是太過嚴重。死亡四人並非直接死於莫煥晶之手,莫煥晶只是四人死亡的導火索而已。導火索又是如何發展惡化的?顯然,沒有杭州消防部門出具的消防火災事故鑑定報告是無法構成懲罰莫煥晶的證據鏈的。

當罪大惡極的莫煥晶也有刑事辯護律師時,一下子讓本來可以皆大歡喜的審判節外生枝。可問題是,莫煥晶的辯護律師所提的問題是否有道理?

莫煥晶的律師已經提出管轄權異議,並且給最高法院有明確的文字性申請,也將該申請書報告了杭州中院。可杭州中級人員法院依然開庭,為啥不等待最高法院答覆以後呢?關鍵的是,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問題,應該是誰來判斷?杭州中院認為有管轄權,犯罪嫌疑人的律師認為有異議,究竟應該以誰的為準呢?

現實是,杭州中院根本不認可辯護律師的異議。而司法機構經過調查認為,辯護律師黨某某涉嫌在庭審過程中不遵守法庭紀律,未經許可擅自退庭,干擾訴訟正常進行,利用網路炒作案件,造成嚴重的社會影響。

動輒處罰律師,動輒追究律師的法律責任,這樣的司法現實,如何體現依法治國呢?律師本來就是維護犯罪嫌疑人利益的,這應該是律師的職責所在。如果連罪大惡極的莫煥晶的利益都能得到維護,那麼還會有冤假錯案嗎?

我記得國內有過一個數據,說是2013年到2017年,我國各級法院糾正重大冤假錯案37件61人,共依法宣告4032名被告人無罪。我好奇的是,這4032人的冤假錯案又是如何造成的呢?難道不是司法機構造成的嗎?難道不是不尊重辯護律師的權益,從而限制或者制約了律師履行職責的後果嗎?

也許現有的證據,尤其是莫煥晶本人的有罪供述,再考慮到莫煥晶犯罪的嚴重性,真的是殺了莫煥晶肯定不會是冤假錯案,可問題是,如何讓莫煥晶心服口服呢?如何通過這起案件來體現中國司法的公正公平呢?

罪大惡極就可以殺,口供認罪就有可以殺,至於程序和證據,是否就沒有必要那麼認真呢?不認真履行程序,不認真審視證據,特別是不尊重辯護律師的意見,我國的司法機構難道說還停留在古代?5年時間裏4032名無罪釋放的冤假錯案當事人,如果要是尊重一下辯護律師的意見,咋可能出現呢?

莫煥晶辯護律師的遭遇,恰是現實司法環境的真實寫照。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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