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中國女學生章瑩穎(左)。(圖片來源:公用領域)
【看中國2017年7月7日訊】美國當地時間7月5號下午3點,美國伊利諾伊州中部地區聯邦法院對章瑩穎在美遭綁架案犯案嫌疑人布倫特.克里斯滕森進行了第二次保釋聽證。
法官裁定犯案嫌疑人布倫特.克里斯滕森不得保釋,將繼續被聯邦執法機關羈押,直到7月14號的預審日,或大陪審團簽發起訴書提起公訴時。
章瑩穎家代理律師王志東接受陸媒採訪時,透露了法庭交鋒細節併進行了詳細解讀。
雙方辯論應否保釋的事實及理由
7月5日,章瑩穎被綁架案件第二次聽證唯一的議題是嫌疑犯是否可以保釋。在法庭開始後,先由檢方講述了嫌疑犯不應被保釋的四個事實。
事實一:嫌疑犯確實曾用車搭載過章瑩穎,儘管嫌犯稱章瑩穎後來下了車,但是檢方有證據認為這是嫌疑犯的謊言。
事實二:嫌疑犯在警方採到的錄音中講到他把章瑩穎帶到了他的住所,而這一行為是違背章瑩穎意志的。
事實三:在6月29日香檳伊利諾大學為章瑩穎同學組織的祈福遊行中,嫌疑犯在警方所獲取到的當時現場的錄音中,談到活動現場的某人符合嫌疑犯作案對象的所有特徵。
事實四:警方有證據顯示罪犯對於某具體個人有作案動機。
根據這些事實,政府檢查官的立場為嫌疑犯不能被保釋,主要有兩個理由:
第一,嫌犯極有可能對社區中其他人造成傷害。
第二,由於此案件性質極為嚴重,嫌犯將有面臨無期徒刑或死刑的可能性,嫌犯在這種情況下的逃逸可能性很大。
此外在當地,嫌疑犯和當地的社區並沒有緊密的聯繫,因此檢方要求不能保釋。
被告律師要求法庭給予被告保釋的理由是:
1、被告在判罪之前仍被假定是無罪的,並且嫌犯在當地有一定的聯繫,是不會逃逸的。
2、監獄距離律師的地址很遠,單程需要一個小時的路程,而且嫌犯在和律師一起審核檢方以後將提出的證據時很不方便。
3、被告律師所強調最多的一點就是,根據美國聯邦憲法,任何被告都應得到律師有效的援助,而被告有權力參與他自己的辯護程序。
最後法官做了判決。法官從開始就已表明瞭政府已經提供了足夠的證據來滿足不予保釋的要求。法官逐條重複了檢察官所提供的這些證據,並採信了這些證據。最後的結論是認為檢方已經滿足其所需的條件,所以確定嫌疑犯不能被保釋。
章瑩穎家人和FBI探員舉行庭後會議:內容不公開
此次聽證的結果和之前所預計的情況是完全一樣的,並無任何意外。檢方梳理充分,被告律師也做了相應的闡述。法官毫無懸念地判定嫌犯不能被保釋,意味著嫌犯從即刻起直到案件審理結束都應被羈押在監獄。
對於章瑩穎家人來講,由於事先已經把庭審進程的可能性做了分析,並且也有了心理準備,所以此次聽證的結果對於章瑩穎家人來說也是預料之中的。同時,章瑩穎家人對於嫌犯在審判過程中將會始終處於被羈押的狀態感到滿意。
庭審之後,章瑩穎家人在律師的陪同下和檢察官以及FBI探員再一次舉行了會議,章瑩穎家人的律師作為代表所提出的一些關心的問題均得到解答,但這個會議的內容目前還不能公開。
下一步將如何審判?
在開庭之後大家最關心的問題就是下一步的審判過程。首先要解釋的是兩個概念,一個是「預審」,英文叫做「Preliminary Hearing」;另外一個是「大陪審團」,英文叫」Grand Jury」。
在7月3日開庭時,法官講到在7月14日還會有另外一次開庭,這次開庭就是預審。預審是由檢察官向法庭提出他們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所掌握的證據,要求法官據此確認檢察官有足夠的證據證明這是一個應該要繼續進行審判的程序。這個程序被告和被告的律師可以參加,法官主持,被告的律師也可能質疑檢方提出的證據。這是最初的關於犯罪事實的一個庭審,是一個相對簡單的過程,但並非真正的審判,而是向法官證明檢方有足夠的證據對犯罪嫌疑人提出正式起訴。
另外的一個程序叫做大陪審團。大陪審團和美國審判過程中的陪審團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在它的組成、目的、作用和程序上與陪審團是完全不相干的。陪審團由十二個公民組成,最後要決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
而大陪審團的作用是要決定檢方是否有足夠的證據提出正式起訴。大陪審團通常由23個公民組成,且成員隨機選擇,完全不考慮種族因素。在大陪審團面前,檢方要向大陪審團展示檢方已經掌握的證據,最後由大陪審團決定是否要對嫌疑犯提起正式起訴。這個過程是完全不公開的,法官不參加,被告人和被告人的律師不參加,受害人的家屬也不參加,完全是檢方向大陪審團提供他們所掌握的證據。大陪審團並不需要得出一致的結論,有多數同意即可。在大陪審團決定可以正式起訴的情況下,或在預審法官認為有足夠的證據可以正式起訴的情況下,這個案件將會進入下一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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