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在民國法律的角度看劉胡蘭被殺(圖)


1951年6月24日,劉胡蘭公祭。(圖片來源:公有領域)

【看中國2017年5月30日訊】薩沙知道這種文章不該寫。為什麼?因為宣傳部門已經定了基調,誰敢質疑,玩死你沒商量。

上次那個副教授就因為說了有老百姓參加殺害劉胡蘭,差點被整死。

但這兩天看了一些官媒傢伙寫的劉胡蘭的文章,實在怒不可遏。人怎麼能無恥到這種地步?就算扛大包也能養活全家,非要寫這種無良文章幹嘛呢?還有沒有基本的良知和道德?為這點錢值得嗎?

這篇文章不準備寫多,就準備從民國法律來研究一下,劉胡蘭被殺事件。

第一,劉胡蘭殺人在前

這一點已經沒有什麼值得質疑的。

官方資料這麼說:為打擊敵人的囂張氣焰,劉胡蘭與村裡的黨員找到我方政府的徐光遠縣長,要求懲處敵人委任的村長石佩懷。1946年12月21日,太陽剛落山,區長陳德照帶領區武工隊直奔雲周西村,安排好警戒,走到約定地點。劉胡蘭對陳德照說:「我已經偵察好了,今天下午石佩懷剛從大象鎮開會回來,正在家。」陳即帶武工隊到石佩懷家門口,命令隊員吳萬金、孟如意持槍進去把石佩懷押出來,到村外就地處決。

劉胡蘭被殺的原因,就是她提議並且參與殺死了周西村(劉胡蘭的老家)村長石佩懷。

在民國時期,對於殺人案的判決很簡單,就是殺人償命。

你殺人在前,拋去年齡等因素不提,如果劉胡蘭是成年人,肯定要被處決。這是不需要思索的現實,當時老百姓也是同樣的觀念。

薩沙一個讀者說的很好:只許你殺人家村長,人家就不能殺你?

第二,劉胡蘭顯然是殺人案件的主犯

根據民國法律,提議殺人的為主犯。殺村長石佩懷,就是劉胡蘭提議的。

民國法律還規定,參與殺人的,起到決定作用的為主犯。劉胡蘭帶著武工隊員到石佩懷家門口,雖沒有親手殺人,但也屬於參與加上起決定性作用,也符合主犯的標準。

以上任何一點符合都屬於主犯,劉胡蘭兩樣都符合,還有什麼好說的。

作為殺人案主犯,殺死的又是政府人員,被處決也是必然的,符合法律。

第三,石佩懷並沒有罪

我們官方歷史指責石佩懷,也不過說是派丁派糧。但石佩懷是一個村長,村長不就是派丁派糧的嗎?

如果這個都不做,那還要你村長幹什麼?

當年八路軍控制區的村長,難道不是做同樣的工作。

石佩懷所作所為,不過是正常的履行職務,談不上殺人放火,也沒有特別迫害誰,這就有死罪?

顯然是說不通的。

殺死石佩懷是一種恐嚇行為,並非石有什麼罪過。而是通過殺死石佩懷,威嚇其他親國民政府的人員。

說通俗點,這就是一個恐怖襲擊。

如果今天新疆極端宗教分子這樣殺死政府一個鎮長,大家覺得這些人會被政府怎麼處理?

絕對是槍斃。

第四,開始閻錫山並沒有殺人報復

為了石佩懷被殺,閻錫山的部隊,準確說是215團1營曾經三次襲擊周西村報復。

前兩次,閻錫山的部隊也就是215團1營還是比較克制的。

如果是日寇,自己的村長被殺,肯定到村裡胡亂屠殺報復一通,然後再說別的。

雖已經通過村裡叛徒知道殺死村長的主謀就是陳德照、劉胡蘭等幾個人,但在第一次和第二次襲擊中,閻錫山的軍隊並沒有殺人,而只是抓人。

最終在叛徒幫助下,抓走了村中6個幹部和民兵、八路軍通訊員等,逼問村長被殺案的真相。這6人中又有人叛變,從而確認石佩懷被殺的主謀就是陳德照和劉胡蘭。

在證據確鑿下,閻錫山的軍隊才向上請示如何處理陳德照和劉胡蘭。

劉胡蘭紀念館,閻軍72師師長艾子謙給215團1營關於第三次襲擊的指令很具體,這也是敵軍殺害劉胡蘭的主要證據之一——

二一五團一營:

報告悉,該營此次開展工作進行鬆懈,做法太軟,雲周西既有壞分子在活動,為何不積極設法鏟除,致使村長遭到殺害,顯其該營警惕不高,做法不夠。今後做法要硬,去掉書生習氣,勿存婦人之仁,速將陳德照、劉胡蘭等扣獲歸案法辦,一則為石村長報仇,二則便利今後開展工作,借慰死者,以利將來。此令。艾子謙,中華民國三十六年一月十一日。

於是,才有第三次襲擊,目的就是為了處決陳德照、劉胡蘭等人。

第五,處決劉胡蘭的唯一問題,在於她是未成年人

劉胡蘭死的時候15歲。根據民國法律,未滿16歲殺人應該適當減輕處罰。

換句話說,劉胡蘭不應該被處決,更不應該被用鍘刀殺死,也應該有公開的審判,然後到女子監獄關押。

這才是閻錫山政府真正錯誤的地方,這個也無須辯解,錯了就是錯了。

自然,在戰時那種混亂情況下,很多地方並沒有政府,幾乎都是軍管。而閻錫山的晉綏軍又是地方軍閥,本來也就是軍政一家。軍隊直接參與地方行政,直接處決報復也是尋常事。

這雖然不合適,也不合法,但就是當時民國山西省閻錫山控制區的客觀現實。

退一步說,閻錫山認為這才是對付八路軍的有效辦法,你殺我的人,我就立即殺你的報復,一報還一報。

第六,政府處決劉胡蘭不對,讓她參加這種活動就對了?

可以看到,劉胡蘭早在13歲就作為村婦救會秘書,從事革命工作,其中包括髮動群眾鬥地主(大家都知道是怎麼回事),還有到前線運送軍糧等等。

14歲,劉胡蘭成為預備黨員。稍微有些常識的人都知道,今天的預備黨員必須年滿18週歲。為什麼?因為低於18週歲的人思維不太成熟,不應該從事政治活動。

那麼,讓年僅13、14歲的劉胡蘭做預備黨員,還從事種種革命工作,甚至還讓她帶著去殺人,這是什麼行為?

根據當時來看,村裡的一起被殺的八路軍和政府幹部就有6人之多。這麼多成年人不去做這種事,讓一個從小沒有母親的半大少女去做?這是什麼行為?

如果劉胡蘭是他們親生女兒,他們能讓她去做嗎?

劉胡蘭被閻錫山的軍隊報復性殺死,就是因為她參與了殺人。雖是劉胡蘭自己提出殺死村長,終究是15歲的少女,心智還不成熟,應該對她進行保護。

最低程度,不應該讓她帶路,因為這就等於參與了殺人。

利用未成年人做這些事情,從任何角度來說,是不道德的。這麼多大老爺們都是死人嗎?

去殺死村長的那個區長和2個隊員呢?閻錫山軍隊襲擊村子的時候,你們跑到哪裡去了?

第七,過時的野蠻革命思想應該拋棄

就像《閃閃的紅星》讓兒童潘冬子親手砍死一個老頭一樣,這是一種完全違反普世價值觀的行為。

兒童少年不應該參與到流血鬥爭中,不應該向他們灌輸仇恨思想,更不能讓他們去殺人。

因為他們還缺乏辨明是非的能力,很容易接受錯誤的灌輸。而且他們過於弱小,自己保護自己尚且困難,不應該冒著生命危險去做這些事情。為什麼?因為他們很容易像賴寧或者劉胡蘭一樣送命。

其實,劉胡蘭如果聰明一點,像其他參與殺死村長的區長和隊員一樣提前跑路,也就沒事了。

她之所以沒跑,一是她畢竟年紀小,考慮問題不成熟,認為不見得會有事;二是劉胡蘭也知道自己是未成年人,認為被抓住大不了坐牢,卻沒有想到閻錫山的部隊會直接動用私刑。

總之,宣揚兒童少年流血鬥爭,是堅決不可取的。

說難聽的,這和伊斯蘭國宣傳的那套有什麼不同?

今天有哪個家長願意讓自己孩子做這種人?

而宣傳劉胡蘭英勇就義,似乎沒有什麼問題。但現在已經不是文革時期,大家都知道劉胡蘭是殺人在前。

即便放在今天,犯了這樣的罪,最起碼也是10年徒刑。這樣的人,能夠歌頌嗎?

如果她值得在今天歌頌,這豈不是將改革開放以後的所有法律和基本道德觀念徹底推翻?

自然,在當年宣傳暴力革命,什麼:殺殺殺,殺盡土豪劣紳。但今天是什麼時代?你再宣揚這些,豈不是可笑?

除了無恥的毛派餘孽分子和腦殘的左派智障以外,誰還會信這些?

最後,說一點。

劉胡蘭事件本身是悲劇,薩沙個人認為,劉胡蘭本人並沒有太大的問題。

作為一個未成年人,劉胡蘭不像成年人一樣具備識別社會的能力。劉胡蘭出生在山西閉塞的小村子(從劉胡蘭死後還被配陰婚就看得出來),13歲就接觸革命宣傳,自然把這些理念當作天經地義的,為了它不惜犧牲生命。

可以這麼說,如果劉胡蘭不是出生在這裡,而是出生在國民政府首都南京。她同其他女孩一樣上正規的小學中學,恐怕又會接受完全不同的另一套東西,比如仁義禮智信,比如三民主義。

所以,劉胡蘭這個人並不該死,更不該被殺死,她的被殺絕對是一個大悲劇。

或者這麼說,殺死劉胡蘭的並不是只是閻錫山的軍隊。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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