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17日】(本臺記者董筱然綜合報導)大陸犯罪近年來低齡化趨勢加劇,引發社會廣泛關注。中共公安部近日公布了《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公開徵求意見稿)》(簡稱意見稿),將未成年不執行行政拘留的年齡從16歲降至14歲,這個看似應對公眾不滿情緒的舉措,同樣引發諸多討論。
陸媒16日發表的《意見稿》第21條,取消了現行《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已滿14歲不滿16歲未成年人不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限制性規定,同時將初次違反治安管理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的年齡範圍,由此前的「已滿16歲不滿18歲」,修改為「已滿14歲不滿18歲」。
而現行的《治安管理處罸法》的規定是,不滿14週歲不用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罸。
未成年人犯罪量刑問題一直成為社會輿論的焦點,近年來,校園霸凌、未成年人殺人等事件令人觸目驚心,犯罪原因直指家長、學校、社會管教等問題,但如何合理有效的處罰犯罪的未成年人,一直是大陸法律的漏洞,專家學者對次爭論不休。
法學專家:降低行政拘留年齡百害而無一利
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少年司法專業委員會主任宋英輝表示,「行政拘留不宜用在未成年人身上,沒有效果,反而起壞作用」,行政拘留會對未成年人的大腦發育、性格養成、心理健全產生影響,甚至有可能促成其形成反社會人格,導致攻擊性增加,日後矯正的難度更大。
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檢察院未檢科科長王英也表示,「擬降低未成年人行政拘留執行年齡有百害而無一利」,與少年宜教不宜罰的現代少年司法理念相違背。
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院長姚建龍也不贊成這個決定。姚建龍認為,對未成年犯罪的處罰應以「教育、感化、挽救」為主,貿然降低行政處罰年齡與國外社會治理中「輕輕重重」刑事政策的成功經驗背道而馳。違背國際公約關於剝奪少年人身自由僅應作為萬不得已措施的要求。
大陸針對未成年人犯罪缺乏有效干預 美國成功經驗值得借鑒
姚建龍在指出降低未成年人行政拘留年齡不當的同時,也承認大陸目前對青少年這一群體的違法犯罪缺乏必要且科學有效的干預措施。」姚建龍說,這一問題的存在屬於頂層設計缺失造成的制度性缺陷,不是簡單動用拘留這一最為嚴厲行政處罰措施所能彌補與修正。
而他所說的國外成功經驗例子不勝枚舉。值得借鑒。以美國為例,美國現行對未成年犯罪的司法程序分為5步: 警察局、未成年人法庭、充足理由聽證(類似於成年人刑事司法程序中的緩刑)、司法聽證(類似成年人刑事司法程序中的庭審)、處理聽證(類似成年人刑事司法程序中的判決)。
在這些環節中,警方和法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過錯較輕的可以進行與其家庭的溝通教育,或交由相關機構引導處理。對於可能犯了較重罪的未成年人,特別是有暴力行為的,通常被送往未成年人法庭處理。但出於保護未成年人的角度出發,法官會盡量將這些不良少年轉移到其他非訴訟的渠道。據美國司法部的報告估計有50%被送往法院的未成年人在收容審理階段被轉移到其他各種非正式渠道。
法官在決定處置時,不考慮懲罸,從育人為出發點,70%左右的未成年人都是以非監禁方式處理,主要形式是緩刑。
如果是罪行非常嚴重,比如可能對社會造成新的嚴重危害的,如殺人、強姦、搶劫以及販毒等等。有可能將他們送到一個封閉的環境中,如青少年改造中心等等。其實,這就是未成年的犯罪嫌疑犯與司法制度產生關係的第六道關是監護改造,這相當於成年人的監獄。
犯罪低齡化
近年來,中國少年犯罪形勢越來越惡化,早在10年前,公開數據已顯示,青少年犯罪總數佔到中國刑事犯罪總數的70%以上,其中15歲至17歲少年犯罪案件又佔到青少年犯罪案件總數的70%以上;17歲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最高峰。
僅在1992年至2000年4月,中國法院審結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便已判處29.2萬多人,此後每年此類案件數量均有大幅度上升。
有學者認為,受當前社會腐敗現象的影響,青少年前有腐敗,後有繼承式的犯罪現象,絕不是簡單的治安問題。
也有評論認為,整個社會的世風日下和道德敗壞對青少年成長的影響更大。
責任編輯:劉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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