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個例子,我從你手中購買了一樣古董瓷器,並且簽訂和購買合同,10年後,這樣瓷器漲價20倍,你覺得賣的虧了,以此瓷器沒有經過鑑定為由把我告上法庭,請求合同無效,返還瓷器,法院還支持了,你覺得荒唐不荒唐?但在北京,卻有極其相似的案例。
2001年,北京市房山區的多個鎮政府打著危房改造的旗子開發了很多小區,一邊開發,一邊辦證,比如紫金苑,一共6棟房子,8號樓交房後半年就拿到了房產證,7號樓也在2009年拿到了房產證,其它4棟沒有。再比如玉竹園,24棟房子,一半有房產證,一半沒有。
2004年,土地實行招拍挂制度後沒來得及辦證的房子都成了小產權房。2009年,出現契機,紫金苑小區重新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業主集原為銀行按揭的剩餘房款交納土地出讓金),但該土地使用權證歸於西潞街道辦事處(原良鄉鎮政府)名下。可是,開發商因為各種原因(猜測是沒錢交罰款)錯過時機,到現在沒有為4棟房屋辦理房產證。
事已至此,開發商不但沒有任何愧意,反而惡人先告狀,起訴業主合同無效。同時在法庭上提出和解條款:要求業主交清剩餘房款,同時賠償開發商2萬元經濟損失(房山法院法官不肯說明是為什麼過錯賠償,或說是利息)。(更狠的還有,坨裡一小區,2009年購買的房子,30萬的總房款,9萬首付,21萬銀行按揭。現在開發商提出交清房款,賠償13萬經濟損失。不同意,就起訴合同無效連帶返還房屋。房山法院竟然已經判了)。
但同時詭異的是,紫金苑小區沒有辦理房產證的4棟房屋,據開發商說,3,4號樓現在可以辦理,要求業主再交錢進行辦理。其中3號樓業主每戶交4萬元,4號樓業主每戶交5萬元。這還只是給開發商辦證的好處,其他契稅、測繪費、房產證工本費、公共維修基金(原來已經交過,現在不算了)還要業主繳納。就這,還不知道是真是假。1,2號樓由於採光問題,需要對1號樓進行改造才能辦理。
這下好了,開發商一邊告我們合同無效,一邊辦理房產證,收回房屋還能賺錢。(現價:無房產證的房子120萬,有證的240萬),如果返還房屋,開發商重新賣出,開發商能賺200萬。
更詭異的是房山法院還支持開發商的訴求,力促業主與開發商和解,當幾十戶業主(之起訴了有銀行按揭的業主)是傻子嗎?
理論上,開發商能告沒交完全款的業主合同無效,也就能告交完全款的業主合同無效,因為合同有效無效跟交沒交完全款沒有關係。
令業主氣憤的是,房山法院竟然置公平、公正原則於不顧,任性地判業主敗訴,使業主從此走上了漫長的訴訟之路。
相同的案例在朝陽區上演,一審、二審業主均敗訴,但在高院再審時業主終於取得了勝利。可是同樣的案例,房山區法院為何如此的任性?
法院是解決問題的地方,不是製造問題的地方,如果簡單地判合同無效,只是增加了結案率,增加了自己的收入,卻製造了更多的社會問題。失去房屋的業主可能無家可歸,流離失所,家破人亡,這將可能製造部分亡命之徒,他們上天無路也要上,入地無門也要入,因為這個社會剝奪了我們生存的權利。三個小區600多套房屋,只判部分合同無效,其他房屋仍然處於不確定狀態,處於待有效狀態,為什麼我的房屋不能?能與不能,不能依據交沒交清購房餘款,而是應該依據相關的法律法規。我們就此事上訪到北京市政府,答覆是正在辦理,而不是不能辦理,而且我有業主與開發商的談話錄音,開發商的代表楊玉山說業主只要再交2萬(現在3號樓4萬,5號樓5萬)即可辦理。這個事實我在一審時已經當庭提出來,對方律師劉勤民說楊玉山不代表開發商,但在同庭另一案的調解中,賠償款的入賬賬戶就是楊玉山的,這也說明開發商出爾反爾,只想拿錢走人,不想盡該盡的義務,請法院查明事實,公正判決,不要一邊糾正冤假錯案,一邊製造冤假錯案,聶樹斌案充分說明:事實不清、政策不明時法院應該儘可能維持現狀,等待時機,等待政策,不要為了所謂的結案率犯錯,讓公平、公正一定能夠到來,我們屁民有耐心等待,願意用生命去等待。
奉勸法官們:在可行善可不行善時選擇行善,在可作惡可不作惡時選擇不作惡,這樣在生命的最後才能問心無愧,在政治風雲變換的中國才可以以正直、正氣立於不敗之地。我們一定會製作一本醜惡法官錄,將邪惡的法官竭盡收入,讓他們永世不得翻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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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那這篇文章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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