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中國2017年2月8日訊】2月6日消息,大陸媒體從法院的裁定文書中獲悉,深圳法院裁定鉅盛華、前海人壽、南方資本、泰信基金、西部利得等五家公司增持萬科股票行為無效。值得注意到是,法院裁定書發布日期顯示為2016年11月28日。深圳中院已於11月在網上公示,但並未被大眾獲悉瞭解。
有律師表示,深圳法院裁定就是一個管轄權異議的裁定書,裁定的僅是管轄權,確定該案由羅湖區法院管轄,僅此而已,該法律文書不涉及判決結果問題。
該裁定不用執行,在此裁定之後,案件回到羅湖區法院,進入正式的實體審理程序,開庭之後判決。深圳中院的裁定就是寶能方面就管轄權問題上訴的結果,在深圳中院二審裁定後,案件會進入實體審理程序。
據《鳳凰財經》2月6日報導,京師律師事務所羅龍平律師表示,這個案子要研究他的背景,這就是一個管轄異議的裁定,是不涉及實體的,這個裁定只針對程序問題。
羅龍平律師還表示,上訴人提出管轄異議的目的或有兩個,一是為了拖延時間,二是有機會跳出區法院,去對他們有利的法院審理。
此前,2016年7月萬科工會委員會起訴寶能損害股東利益的訴訟,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此案。
在受理案件通知書上顯示,萬科工會委員會起訴深圳市鉅盛華股份有限公司、前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方資本管理有限公司、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損害股東利益。法院認為,該起訴符合法定立案條件,決定立案登記,並將立案通知書送達萬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工會委員會。
萬科工會的訴訟請求包括:請求判令5名被告在《證券法》及《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規定的限售期屆滿後,通過深交所的集中競價交易系統期限改正其無效的民事行為;請求判令5名被告在改正違法行為之前,不得對其違法持有的萬科A股股票行使表決權、提案權、提名權、提議召開股東大會的權利及其他股東權利;請求判令第三人(指萬科公司)在5名被告違法行為改正之前,就5名被告違法持有的萬科A股股票不予計入股東大會議案的有效表決權,對5名被告對違法持有的萬科A股股票行使提案權、提名權、提議召開股東大會的權利及其他股東權利不予接受等等。
萬科工會訴訟的主要理由是鉅盛華、前海人壽等涉及未履行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書面報告的義務、未嚴格按照《證券法》、《收購辦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增持屬於無效民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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