庇護綠卡回國過年會被遣返?真相不是你所想像的那樣(組圖)

【看中國2017年1月21日訊】再過幾天就是中國新年了,不少華人都思量著要不要回大陸過新年。不過日前網上瘋傳的一條新聞《川普(特朗普)上台聯邦通過新決議政治庇護綠卡不得返回美國》,讓不少拿政治庇護綠卡的華人感到不安。

文章稱,聯邦政府最新要求綠卡持有者每年可出國的時間從6個月縮短至3個月;無論以何種政庇理由所獲的綠卡,均不得返回母國,否則被視為以欺騙美國政府方式獲綠卡,將被追究刑事責任;國內安全部屬下的海關和邊境保護局(CBP)在綠卡持有者入境時會檢查政庇綠卡持有者有否違反出境超過3個月的新規,一旦發現將吊銷綠卡並遣返,移民與公民服務局(USCIS)以及移民及海關執法局(ICE)也有權執法。事實是否真的如此?一華人律師表示:「作為律師,我覺得自己有使命去澄清這個問題。」

庇護者有回國的合理性

「從美國移民法角度,庇護人對迫害的‘害怕’和回國之間沒有必然聯繫。」

律師表示,簡單來說,如果某人申請了庇護,就意味他/她放棄了受到母國保護的權利,不能再使用母國的護照了。但是,美國移民法並沒有一個明確地禁止庇護身份的人回到母國的規定。

進一步說,這還取決於他/她持有何種具體的移民身份。

如果他/她是難民身份或者庇護申請人的話,回國一定是要避免的,除非有最緊迫的理由。比如說直系親屬的死亡和嚴重的疾病。從另一個角度上說,如果他/她已經是永久居民(綠卡)的話,是可以回到母國的,只要他/她的回國不會和他/她的庇護申請有嚴重的不一致的情況發生,從某種程度上看,不會構成他/她在調整身份(綠卡)階段「害怕迫害」相悖的證據。

庇護申請者、難民、綠卡三種身份如何回國?答案不同

1、庇護申請人回國:回美證+強有力理由

首先,如果庇護申請人沒有回美證(Advance Parole)就離開美國的話,不論他去了他的母國還是其他的國家,都代表他自動放棄了庇護。然而,如果去他的母國的話,即便有回美證,也是不被鼓勵的。

根據聯邦移民法的規定,申請人如果持回美證回母國,會被視為是放棄庇護申請,除非申請人有「強有力的理由」(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

什麼才是「強有力的理由」呢?國土資源部的規定(DHS regulations)中並沒有界定這個概念。但是一個法庭曾經引用的判例中,對這個概念理解為是「配偶,孩子和父母患有重大疾病或者死亡。」法庭認為,如果申請人要陪伴自己的父親回到母國接受治療的話,也被認為是允許的。

另一個法庭認為,申請人本人回到母國接受手術,如果是從經濟深淺的角度考慮的話,是不被允許的。雖然法庭不排除申請人可以回母國接受重大手術的權利,但是申請人在此案中無法證明他們不能承受在美國手術的費用,是不得已而回母國手術的事實。

如果申請人為了自己的直系親屬的嚴重疾病和死亡,是可以回到母國的。但是,如參加婚禮則不會被認為是「強有力的理由」。如果申請人本人生病需要回母國看病的話,也必須要先排除在美國接受治療的一切可能性。然而,案件的裁判都必須是根據案件本身的事實基礎的。不論什麼樣的理由,申請人都必須解釋他們「害怕迫害」還要回到母國的原因。

2、難民回國:需要調整成為綠卡

一個人被批准庇護申請以後,不應該馬上回到母國。移民法Section 208(c)(2)(D),規定,難民如果自願接受國籍所在國的保護,回到自己具有永久居留權的國家,或者,如果沒有國籍,回到他自己最後的居住地,他的庇護身份身份就會被取消。

如果一個難民希望能夠調整身份成為永久居民,一個難民必須證明他在調整身份的時候,他還是一個難民。所謂難民的定義是,他不願意或者不能夠回到自己的母國,或者不願意,不能夠接受自己的國籍所在國的管轄和保護。基於對因為種族、宗教、國籍和社會團體身份等方面的原因,而導致的對迫害的害怕和恐懼。

3、庇護綠卡回國:需要做某種準備

一旦難民調整身份成為永久居民,那麼法律界定就發生了巨大的變化。沒有一個法條說,永久居民回到自己的母國,會導致他們放棄美國的身份,或者失去他們的綠卡。


(以上圖片全部來自網路)

根據移民上訴委員會(BIA)所指出,一旦難民成為了合法的永久居民,他就不再擁有難民身份。因此,上述的法律解釋移民法Section 208(c)(2)(D)規定,不適用庇護綠卡持有人。

根據移民法的規定,一旦一個外國人成為美國永久居民了,這個永久居民身份的取消需要一個終審的行政令(遞解令,驅逐令,廢除令)。

一旦一個難民獲准永久居民,在以下三種情況下會被取消綠卡:

1)因為刑事罪或者移民的犯罪,而被取消永久居民身份。

2)他們在美國境外的時間過長,(超過一年的時間),而被認定已經放棄了他們的美國居留權。

3)如果證實他們獲得永久居留的理由原本不成立的話,那麼這個永久居留的身份同樣也可以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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