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美國第一次當陪審員(圖)
美國公民有當陪審員的義務(網路圖片)
【看中國2016年11月21日訊】過去的兩個星期,本人有幸被挑選當上一名陪審員,參與一起刑事案件的審判。陪審團審議終於完成,今天才可以在此與大家分享。本人不是法律專家,無意也沒能力在此系統性地介紹美國陪審團的制度,只是想把基本過程和案件情況給大家介紹一些。
怎麼當上陪審員(juror)呢?
首先是收到郡或縣(county)法院的信件通知,告訴你被挑中去履行陪審團義務(jury duty)。讓你回答信件裡的幾個問題,所列的問題主要是確認你是否符合當陪審員的資格。你可以或是上網回答,或是郵寄答卷。其中一個問題就是問你是否是美國公民,因為陪審團義務是公民的義務。
有的人可能就好奇:一,法院怎麼不知道我是否是公民呢?二,如果不想浪費時間去當陪審員,是否可以回答說不是公民?
對於第一個問題,據我所知,法院和移民局是兩個不同的系統,之間沒有共享這些信息。郡法院是根據駕駛執照號碼隨機挑選居民來問,而居民是否是公民則是移民局的事。這兒有些事是有點奇怪,比如:地方警察是不能因為某人是非法移民就逮捕人家,那是移民局的事。
對於第二個問題,我想如果回答不實那後果是很嚴重的,具體是何後果我不清楚。但如果被發現了,收到傳票上法庭的可能性很大,到時候給自己留下一個污點,我想我沒有必要冒這個風險。
法院收到你的答卷後,判斷你符合條件,就給你寄通知函,讓你在某月某日某時到某地(法院所在地)報到。如果給你安排的時間和你事先安排的事情有衝突,可以申請調節時間。這裡給大家提個醒,要做好長期戰鬥的準備。本人事先以為只是兩天的時間,結果被選上,一下子就前後兩個星期(實際共六天,因為法庭週一和週五不開庭,法庭有其他事務)。結果搞得工作上很緊張,許多會議或無法出席,或改期,或取消。
本人所在的案件算是很簡單的,真正庭審才兩天,加審議討論一天。據一些人說,案件庭審時間要四五個星期是正常的。無論真正庭審時間多長,庭審之前陪審員的篩選就花了三天(關於陪審員篩選的過程我會在下面介紹)。當然,如果你沒被選上,你只要去兩天或三天最多,就是經歷陪審員的篩選過程。
也許有人想問,這些天不上班,公司沒意見嗎?不好意思,陪審員制度是法律規定的,公司在時間上要支持(你的老闆某天也會被叫去履行該義務啊),但是否在這段時間裏工資照算就根據公司具體規定了。那有人就問,公司不發工資怎麼辦?如果因為履行陪審員的義務對家庭收入有很大的影響(失去一定收入),那就要和法官談,法官會根據情況決定是否可免除陪審員義務。
另外,陪審員會得到適當補助,前三天每天給5美金。是的,就5美金,不夠汽油費加午飯。第四天開始才多一些,如果沒有記錯,應該是每天40美金。別高興太早,有些公司會要求你把這些收入提交給公司,因為你的工資公司已經照發。
有人可能會問陪審員的義務多長時間需要履行一次。每個地方的規定可能不一樣,這兒陪審員履行義務後三年內可以不用再去做了(但好像聯邦案件除外)。注意了,所謂履行義務是指坐在陪審員席上參加整個庭審,只經歷那些篩選過程不算的。如果沒有被選上,任何時候都有可能再收到通知去履行義務。至於法院如何隨機地發這些通知,我就不清楚了,只知道大概是按駕駛執照號碼來抽號。我是兩年多以前收到過一次通知,當時還未轉成公民,就沒被叫去履行義務。
到法院後,根據指示到陪審員報到大廳報到,然後就坐著等工作人員介紹基本情況。接下來就等著廣播叫你的名字在前臺聚合,告訴你去哪個法庭等候挑選。如果去某個法庭的路線比較複雜,會有法警帶隊。
根據估計,大概一次派遣50到60號人到一個法庭供挑選。根據不同的案件,陪審員的人數不同,民事案件需要8人,刑事案件需要14人(但最後只有12人參加審議)。進入法庭之後,法官介紹雙方當事人和案件基本情況,一些注意事項,然後就開始篩選工作。
我是先被派到一個民事案件法庭,是一個裝修公司起訴一屋主(一對夫婦)不付款。法官讓每個人先回答大概20道問題,然後隨機地叫人上去在法官席邊和法官及雙方律師一起討論你的答案,來決定是否選擇你坐到陪審員席上。這些問題主要是用來瞭解陪審員對這案件的公證性。坐上陪審員的位置不表示你肯定會當陪審員,在未完成整個篩選工作之前,坐在陪審員席上的每個陪審員都有可能被雙方律師認為更適合的人選所替代。
人數湊齊後,還要每個陪審員再回答一些個人問題。根據每個案件不同,其問題略有不同,但一些基本問題差不多一樣,比如教育背景,家庭成員,愛好,看哪些新聞頻道和電視節目,等等。我是在回答個人問題後被辯方律師請下來(excused)。被請下來不需要任何藉口,這是一個雙方律師試圖選擇陪審員對自己有利,對對方不利的機會。
被篩選下來並不表明你的任務結束了,你還要回到大廳去等候被派遣到另外法庭。我就是被派遣到另一個法庭時被選上了。這個法庭是處理一個刑事案件,篩選十四個陪審員的過程前後花了兩天,從送來的三批人裡挑。被選到席上的陪審員像走馬燈似的換不停,直到雙方律師滿意,很慶幸我沒有被請下來。根據我的觀察,雙方律師基本上希望陪審員對自己有利,但較量的結果基本是一個平衡:性別,種族,年齡,教育背景,職業等。
有的人因各種原因不想實際去履行義務,在回答問題時就故意讓法官和某一方律師覺得你不能公平地審議,讓他們把你篩下來。比如,在這刑事案件的陪審員調查問題中,有個問題就問你是否認為警察的證詞比他人要有可信度。如果你回答「是的」,那被篩選下來的可能性太大了。不少人更是想親歷整個過程,因此基本是有足夠的人選供選擇的。當然,如果你有幸在一個著名的案件裡當陪審員,你也可能出名(記者採訪),也可能發財(出書講述庭審過程),比如90年代的辛普森案。我個人認為,公民的權利是伴隨著義務,如果我們不履行義務,我們的權利可能就沒法得到保證。
庭審過程
在此先把整個庭審過程簡單介紹一下,案件的具體情況在下一段細講。
法官先把對陪審員的要求陳述一遍。比如,在被允許審議之前,陪審員之間不可以相互討論;案件結束之前,無論在任何場合,不可以和任何人包括家人、雙方律師、其他陪審員討論案件,不可以上網自行瞭解案件的有關新聞報導或法律,不可以親自到案發現場做任何調查,不可以收聽或觀看有關該案件的廣播電視新聞報導;作出評判只能根據法庭上提交的證據和證詞。接著法官介紹控辯雙方和案件基本情況,強調提供證據證明辯護人(被起訴人)有罪的負擔是在起訴方,被起訴人不需要負擔證明他無罪。也就是說,在定罪之前,他是無罪的,而且不需要提供證據來證明他無罪。
案件的庭審先從起訴方(在這案件裡是助理檢察官,Assistant Prosecutor)開始陳述(opening),起訴辯護人三項罪名:非法持有手槍(unlawful possession of aweapon),擁有管控危險品(就是毒品)(possession of CDS(Controlled Dangerous Substance)),拒捕(resistance to arrest)。然後是辯護人律師做陳述,提出辯護人無罪的申明。接下來就是起訴方提請證人出庭,起訴方的三個證人都是辦案的警察。起訴方提請證人坐上證人席後,先舉手宣誓,然後由起訴方發問,基本是讓大家瞭解案件發生的經過(注意,這只是警察所描述的經過)。然後是辯護方律師發問(cross examine),問一些非常細節的問題。在控辯雙方提問證人的過程中,最精彩的是有時某方問了一個問題,另一方馬上反對(objection),然後法官要麼說反對無效(sustained),也就是證人需要回答問題,要麼說反對有效(overruled),也就是證人不需要回答問題。在庭審中聽到objection,sustained,或overruled,此起彼伏,甚是過癮。起訴方的三名證人(警察)完成作證(testify)和被詰問(cross examine)後,法官就總結一下,然後聲明說被起訴人不需要提供任何證據和證人,但他們可以提供,如果他們願意的話。
在這案件裡,被起訴人的律師要求提供證人,就是被起訴人(犯罪嫌疑人自己)。這次就由被起訴人律師先發問,其目的是提供案件的另一個版本,同時打一些同情心的牌(比如提到他去醫院看他懷孕的女朋友作彩超)。當然,起訴方也就一些細節進行發問。在這案件審理中,對證人的提問佔庭審的大部分時間,差不多兩天的時間。
庭審過程中一些細節值得和大家共享。第一,該案件的審理是公開的,任何人對可以旁聽。三天裡就有些人來聽一下,其中犯罪嫌疑人的女朋友來聽一會兒,還有附近學校的兩組高中學生當時組織參觀法院,也就旁聽一陣子。第二,每次陪審員集體就席或離席時,法官及雙方當事人包括律師,都要起立目送陪審員,當時感覺自己的政治地位好高啊。
庭審結束後,雙方律師作總結(closing),然後法官給陪審員詳細告知如何進行審議,並隨機(用搖號機)挑出兩名陪審不參加審議。
有人可能會問,為什麼要這麼做呢?多兩名的目的是作為備用,因為在庭審過程中有可能有的陪審員因各種原因不能完成全部的庭審或不能最後參加審議。剩下的十二人就到旁邊的一個房間進行審議討論,所有的證據,包括手槍(已經裝上安全裝置,不能使用),子彈(不能和手槍同時放在審議屋裡),毒品(已密封),現場照片等,都放在屋裡供討論參考。
我們12個人從上午大概11點一直討論到下午4點多,中間吃午飯和休息一下。審議討論不是那麼順利,大家並非一下子就三項罪名達成一致共識。對擁有毒品的罪名比較快就達成一致,都認為有罪(guilty)。對什麼構成拒捕有些不同瞭解,有的說警察事先沒說要逮捕他,所以他跑路不是拒捕。有的說根據法官給的指導文書,犯罪嫌疑人在警察表明身份後,知道自己跑路是為了逃避對他所犯罪的指證,這就構成拒捕。最後大家一致同意在拒捕的罪名上他有罪。
關於第一項罪名:非法擁有手槍,討論最多,分歧最大。大部分人認為雖然沒有直接證據(指紋)證明這手槍是他的,但警察的證詞可以相信,而且沒有其他證詞(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證詞)或物證證明手槍是警察栽贓或事先就在現場,可是就有陪審員認為證據證詞不足以讓他們相信手槍是他的。
當時挺擔心沒法達成一致(要麼有罪,要麼無罪),不知又要討論多久(我是比較擔心還要再去幾天,我再請假的話,公司的工作真要被耽誤了),也擔心變成懸案或僵局陪審團(hung jury/deadlocked jury),那此案又要另行選擇其他陪審團來審理,法院和雙方當事人又要重新開始,費時費力。經過幾輪的討論,最終大家一致認為第一項罪名成立。
審議結束後,我們就回到陪審員席上,由法官指定的陪審員(foreman,第一號陪審員)宣讀結果,然後法官向每個陪審員一個一個地確認。當法官宣布最後結果時,法警才將犯罪嫌疑人戴上手拷(在這之前的庭審過程中,犯罪嫌疑人沒有戴手銬,穿著整齊打領帶)。然後法官就告訴我們可以公開討論並可以接受記者採訪(這種小案件是沒人要採訪的,我寫的這文章就且當是自己採訪自己),接著我們就完成任務各自回家了。
如果大家對陪審員討論的過程感興趣,可以看一本書或電影「Twelve angry men」。與其說是一本書,不如說是電影劇本或舞臺戲的劇本,是非常薄的一本書。我們的討論沒有那麼扣人心弦,但還是很有意思的。
有人可能覺得讓毫無法律專業知識的普通老百姓來審理案件,決定民事案件誰勝誰敗,行事案件是否有罪,是否太兒戲了?我不是法律專家,很難從專業角度評論這個問題。但我覺得普通老百姓還是可以勝任的。首先,普通老百姓是有一定辯別是非的能力,我們所說的心裏有一稈稱。第二,就是因為是老百姓來審案件,雙方都得把事情說得清楚,有理有據。第三,法官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他/她保證雙方都有機會合理地表達觀點,提供證據來支持自己的訴求。另外,公民的基本素質是非常重要,這裡我所說的基本素質是獨立思考和合情合理。
案件回放
在介紹案件之前,先和大家共享一句話:there are always two sides to every story。案件的回放只能是根據證人的證詞來描述,因此這個案件就有兩個版本,一個是警察版,另一個是犯罪嫌疑人版。哪個版本是真的?看了大家會有自己的判斷。我只能說其中一個版本比另一個版本真實,不認為哪個版本絕對正確。
有些背景資料需要向大家介紹一下。犯罪嫌疑人家住在A街(東西向)。在此案發生之前的一週左右,該街區發生一起凶殺案,因此警察在2路(南北向)和A街的交叉口佈置一輛警車控制車輛進入A街(單行道,從西到東的方向)及盤查過往人員和居民。犯罪嫌疑人現年28歲,從小就在該街區長大。高中時是學校橄欖球隊的成員,然後憑橄欖球運動員特長拿到獎學金到弗吉尼亞州立大學讀書,兩年後因肩膀受傷休學,然後就沒再回學校了。輟學後就在一家快遞公司打小時工,直到2009年犯事了,因一刑事案件被判刑,在州監獄裡待了三年,刑滿釋放後就一直在一家公司的倉庫裡做事。大家一看到這裡,心裏可能就想,他肯定有罪。就此犯罪嫌疑人以前的犯罪記錄,法官強調說不能因為以前犯罪就證明現在也犯罪,必須根據證詞證據來做結論。為了便於瞭解案件經過,我先簡單介紹街區。A街和B街是平行的兩條東西向的街道,A街在北邊,B街在南邊。1路和2路是平行的兩條南北向的街道,1路在東邊,2路在西邊。他們構成了矩型的四條邊。
案件回放(警察版)
警察接到線報(這是警察在作證時說漏嘴,為此法官把雙方律師叫到旁邊,叫檢察官換另外一種方式提問題),因此就派四名警察在1路某個地方監控,地點就是在A街/1路十字路口和B街/1路十字路口之間。他們使用的是改裝過的警車,也就是看起來和普通運動型轎車沒區別,但需要時可以閃警燈和鳴警聲。其中一個警察通過望遠鏡從遠處觀察犯罪嫌疑人一陣子,看到犯罪嫌疑人在十字路口靠商店的門口處(A街和1路交界處十字路口)來回徘徊,左右張望,不時還提一下右邊的褲帶。根據他們的經驗,警察認犯罪嫌疑人可能攜帶手槍,於是開車上前盤查。他們接近犯罪嫌疑人時,打開警燈和鳴警聲,同時搖下車窗,後座的警察對犯罪嫌疑人說:「邁克,我們需要談一談」(Michael,we need to talk)。犯罪嫌疑人雙手略舉起來,回答說:「我很好」(I am good)。當後座的警察正開車門時,犯罪嫌疑人就撒腿沿著1路街道往南跑,然後右拐到B街,過幾幢房子後又右拐,穿過房子後院,再一個左拐,把槍扔過一人多高的籬笆到另一個房子的後院,然後投降讓隨後趕來的第一個警察制服。第二個警察隨即趕到,控制犯罪嫌疑人,讓第一個警察翻過籬笆看好地上的手槍,等待專門收據物證的警察來拍照取證。第一個警察作證時聲稱親眼看見犯罪嫌疑人左手抓住圍欄,右手從褲子口袋裡把手槍扔到隔壁後院裡。他們還從犯罪嫌疑人褲子的右後口袋裡搜到一小塑料袋,內有20小包的毒品(可卡因)。警察聲稱在追捕的過程中同時喊話:「警察,停下!」。另外兩個留在車上的警察則沿著A街往西開車,根據他們的經驗,犯罪嫌疑人可能會跑回A街住家。知道犯罪嫌疑人被制服後,他們就倒回1路,開到B街和其他警察匯合。在開始追捕時,警察也不斷和總部通訊聯繫,請求支援。在庭審時,這些對話錄音作為證據當庭播發。警察承認他們沒有穿警服,只穿普通便裝,加上防彈衣,但他們做證執行公務時他們的警徽掛在脖上,顯示在胸前。另外,警察和犯罪嫌疑人都在庭上承認互相認識,但犯罪嫌疑人不承認那天跑路之前看到他們在車上。
案件回放(犯罪嫌疑人版)
他下午從醫院看他懷孕的女朋友做彩超回來,出租車把他放在2路和A街路口。他經過路口的警車,還和警察打招呼,警察認識他,知道他住在那街區。回到家後,他換下出門的褲子,要換上一條牛仔褲,卻沒找到,就到樓上他堂表兄弟的房間找到了。穿上褲子之前,他還熨了一下褲子的前面部分。然後他走到街道拐角的商店準備給他祖母買香菸,在商店門口時,他看到一輛車窗漆黑、不知裡面坐著是誰的車突然停在他前面,想到前陣子剛發生命案,他嚇壞了,撒腿就跑。利用從小就生長在那裡,對附近地理環境熟悉的優勢,他想最終跑到安全的地方,也就是靠近他的家,但他在別人家的後院裡被警察給追上了。他不承認他往院子西邊跑並把手槍扔到隔壁院子裡,但他承認毒品是從他的口袋裡搜出來的,可他事先不知情。
本人點評
警察的證詞是否真實?我認為整個過程是真實的,但在一些細節上我覺得可能不是如警察所陳述的那樣,比如警察是否親眼看見犯罪嫌疑人左手抓住圍欄,右手從褲子口袋裡把手槍扔到隔壁後院裡。另外,犯罪嫌疑人是否真的如警察所說的不時提拉右邊的褲腰,以此警察判斷犯罪嫌疑人可能藏有手槍。我認為警察可能從有關消息來源知道他有手槍,但不能說出消息來源,只能編造這種故事。犯罪嫌疑人是可能提拉右邊的褲腰,但估計其次數不是警察所說的足於判斷其可能藏有手槍。
那我為什麼傾向於相信警察的證詞呢?因為犯罪嫌疑人的證詞邏輯有問題,漏洞百出。
第一,我不相信他回來要再出門到幾步路就走到的商店給祖母買條煙還要特地換那條到樓上才能找到的褲子。
第二,熨褲子的時候沒有發現褲子的後袋有一個小包物品。
第三,如果他因為近期的凶殺案而害怕,為什麼不直接跑回家,或跑到街頭有警車的地方,反而要跑一大圈再回去?
我覺得很奇怪的是,這種案件被起訴方沒有事先和起訴方討價還價,以認罪獲取減輕罪名或罪行;相反,他反而提出無罪的辯護。如果我要猜的話,估計犯罪嫌疑人只是正在查處的大案件中的一個環節,警方需要從他那裡得到信息,但他不合作,只好起訴他了。當然,這是純粹猜想而已,請不要以訛傳訛。
心得體會
陪審員制度是否很完美的制度?我不覺得,因為它費時費錢,但想到司法腐敗的社會成本,這些就不算什麼了。陪審員制度是否好?我覺得至少它在一些方面起積極的作用。
第一,公開程度大,透明度相對高,很難黑箱操作。注意,我是說「很難」而不是「杜絕」。是否有人鑽這個制度的空子,我相信是有的,但我相信不是那麼容易和普遍,因為社會還有其他監督方式,比如輿論。
第二,審判比較公平。注意,不是絕對公平。我們經常說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陪審員制度實際上就是這句話的實際應用。因為比較公平,冤假錯案就比較少,注意,不是說沒有冤假錯案,冤假錯案還是有的,報紙新聞都有報導。有人可能提到辛普森案,認為警察的證據那麼充分,他不是無罪嗎?我們不是那個案件的陪審員,我們接觸到的是新聞媒體的報導,那些是不能當證據的。從表面上看,辛普森被判無罪(刑事起訴)是一宗有錢人逃避法律制裁的典型案例,但結果是證據不足。我們不能因為輿論導向就違背法律的尊嚴。不知大家是否知道,辛普森案就是因為被起訴方(辛普森團隊)請了李昌鈺博士做刑事鑑定責疑檢方的證據,從而判證據不足的,李昌鈺博士也由此就大名遠揚了。如果我們認為辛普森被判無罪是錯誤的,那我們可能要先批判李博士了。當然,辛普森案不是因為李博士一個人而改變判決,它涉及了許多方面的事情。大家可以找到相關的資料,我就不好也沒能力在此多加評論了。
第三,較強的普法教育功能。自己在聆聽庭審的期間受益非淺,所見所聞讓我反思如何成為一個合格守法的公民,也不斷思考社會為什麼會有這種問題(違法犯罪),我們該怎麼做讓社會更健康。我沒有透露犯罪嫌疑人的種族(膚色),家庭成員,所居住區的社區治安情況。如果把這些也考慮進去,真的需要深思這個社會怎麼回事,這些族群和社區怎麼會這樣。
我在這裡所寫的是根據我的記憶,是否完全真實反映庭審情況,我是不能保證的。要瞭解整個過程,就要向法庭索要錄音記錄了(整個庭審都錄音)。我還是希望所記錄的這些能對大家有一定借鑒作用,無論今後你是否回被選上當陪審員,或是生活在不需要陪審團制度的國家裡。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