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以走出文字獄的浦志強冤判(圖)


浦志強(網路圖片)

【看中國2015年12月28日訊】 2015年冬至凌晨2:23時,我在倫敦接到北京好友微信,說二中院對浦志強作了判三緩三的判決。

這是等了600天令我意料到的結局。我不由激動起來,擰亮燈,揉揉眼,順手寫了個「冤」字。

什麼冤?冤什麼?

對預測最高可判八年的支持者說,這無疑是久盼喜訊:關20個月了,浦終於可以走出看守所了,自由了!還冤嗎?

對浦妻孟群說,爭到浦無罪釋放或人道輕判,讓改善的環境起降低糖尿病及其它病的發病率作用,無疑對浦健康有利,還能與夫自由團聚與子共享生活,這顯然是被告家屬天天希望的良願。何談冤?

對法官說,排除了煽顛、非法收集公民信息資料兩罪,僅以煽動民族仇恨和尋釁滋事兩罪並罰,不判實刑,判三緩三,當屬輕舉輕落。這種無罪、重罪間取中的判法,即對偵查起訴公檢「成果」予以肯定,又可緩衝浦案支持者及關注此案的國際社會之強烈譴責、抗議聲浪;即撐住檢察官、法官「有罪論」臉面,又不刻意尋求重判刺激被告或支持者或國際社會之加倍重視、關注此案的發展和結果,讓一邊倒的「浦志強無罪」呼聲變成「浦雖有罪、但可緩刑、可立馬自由」的「公正」結局。這無疑在賣弄法官的高智商,故意做成輕罰之有罪判決,以此抹去、掩飾、淡化令人聯想的「冤」字。

本案是檢方幾次退回警方補充偵查和審方幾次退回檢方補充證據的「拉鋸案」。警方明知找不到浦有煽動顛覆政權和非法收集公民信息罪的證據,也要大海撈一針地提供給檢方;檢方同樣將不是證據的證據提供給審方確認,最後因為前兩罪的證據實在是「石頭「而非」金子「而棄罷。至於判決依據的煽動民族仇恨和尋釁滋事兩罪,實際與「顛非」兩罪仍有驚人相同,區別僅在於將「無中「進行到底就是「生有」勝利!其實,公檢法三方辦案人員均認為浦無罪,但結果的判決恰是浦有罪,印證俗話「三個演員一臺戲」之哲理。這出公檢法三方上演的《無中生有》荒誕戲凸顯中國司法黑暗!依法治國騙人!中國夢哄人!浦志強判決是典型的冤枉判決!

中國是像形文字,「冤」是會意字,上面代表著覆蓋,下面是「兔子」的兔。表意是,獵人設立了能夠覆蓋的陷阱,將兔子誘入其中,再將捕獲,使其捲曲不能伸展。冤本義是:屈縮、不舒展;它引申義是:上當受騙、被誘捕。

這恰恰喻意2014年5月2日浦被拘起直至2015年冬至宣判的全案過程。

與動物兔子不同是,浦志強這個公益「兔子」,不是跌進草蓋陷阱,而是跌進中國司法陷阱。

公檢法輕易動用百萬納稅錢,花600晝夜,在浦的兩萬微博中「大海撈針」、精篩細選,終以七條定兩罪。這是中共竭力打造現代文字獄,製造以言獲罪、「言論恐怖」、破壞憲法和法治的惡行。

舉例其中的七條:

——將浦所說:「除了運氣和血統,申紀蘭當代表,毛新宇當委員。靠裝傻和真傻。這說明人大和政協,啥也不是」;

——將浦所說:「我告訴你項平:中國沒誰都行,少他媽的給爺指道兒,還「一本中國人應讀的書」?你寫出這種破書,簡直是無恥之尤!要不是吳虹飛進去了,你的祖宗也會受性侵的!你讓我看著就特噁心!」

——將浦所說:「我老姐(註:北京某公司黨委宣傳部長)新聞發布會無聊,但記者人身權有保障。她還證明:鐵道部發言人王勇平真優秀,反正我信。鐵道部畢竟讓你問。中石油去年七一六好懸把大連炸飛。今年週年搞紀念,又放把大火,就不跟你說;還好老姐是母豬,換條瘋狗就該問你:‘你哪單位的?你老總跟我熟啊。錄音筆借我玩玩兒’?」

上述的尖銳批評公共人物申、毛、項、田四人的話認定是尋釁滋事證據,顯然站不住腳。浦為此承認「有錯「,願意向四人賠禮道歉或接受其民事訴訟,但正如浦辯護律師尚寶軍和莫少平所說,浦在庭審始終未認有罪而只是承認有錯,其妻孟群旁聽亦證實此點。而法官無視庭審事實,顛倒是非黑白,公然篡改庭審記錄或錄音,混淆錯罪界限,將浦並不認可的尋釁滋事罪強加其頭上。

至於判決中的煽動民族仇恨罪更是離奇地「無中生有」。

舉例:

------將浦所說:「藏區要寺廟九有,要挂毛鄧江胡領袖像,漢人伊寧禁穆斯林留鬍子和戴面紗,連串組合拳打出,號稱淡化宗教意識,是漢人頭瘋了,還是漢人的頭兒瘋了?」

---將浦所說:「昆明事件太血腥,凶手罪孽深重。說疆獨製造恐怖,這回我信,但這是結果,不是原因。死傷極慘重,後果太不堪,你就給了我一句話,說疆獨凶殘你沒責任,我不滿意。天天說黨的政策亞克西,維吾爾人心向黨,就這麼血肉橫飛?法學會會長王樂泉,你鎮撫西域十幾年,那兒你最熟悉,告訴我:為什麼?沖誰來的?」

----將浦所說:「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說新疆是中國的,就別把它當殖民地,別當征服者和掠奪者,先發制人後發制人都為制人,都是把對方當敵人,都是荒謬的國策。冰凍三尺積重難返,免不了會再出事,只要民不畏死,以死懼之就沒用,襲擊者渴望成為真主的烈士,先發後發能嚇唬誰呀?新疆政策,該調整了。」

上述的關於新疆問題及涉及反恐議題的微博定做浦煽動民族仇恨罪證據,除了「無中生有」,更屬純粹捏造。

依照憲法賦予浦言論自由的35條和聯合國人權宣言有關言論自由規定,再加浦的歷史專業優勢及參政意識濃烈的律師職業,浦對新疆問題觀點和建議也許是黨中央和新疆政府寶貴資料或有重要參考價值財富。上述浦的言論除個別言辭過重或語氣激進外,恰恰是幾份言簡意賅的建議書。但法官則與之相反意向,不僅強行認定浦犯有煽動民族仇恨罪成立,還將鋪在庭審並非認罪,只是認錯的事實,予以統統推倒,像15年前的2001年天安門自焚偽火那樣製造12.20浦氏認罪書,不僅央視主媒曝光,而且網上大量飛轉,故意在判決前夕在民間製造浦有罪假象,為其作有罪冤判,減少抗議、譴責幅度及影響鋪平道路。根據刑訴法12條「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規定,14日庭審以外的書面東西均不可作為犯罪憑據。顯然,庭審6天後的那份所謂浦氏認罪書是不可能出現在14日庭審上的,因此,它必然是一頁廢紙!

當人們為浦輕判,十日後恢復自由身而暗自欣慰時,我卻憂慮的是文字獄產生的惡果,它將是何種情景?!

1、冤判浦犯有的煽動民族仇恨罪一旦成立,今後凡新疆中共定調的恐怖事件都涉及浦或在精神層面上掛鉤他,會像伊力哈木那樣,明明他未傳播、製造、顛覆政權的行為,也要硬性冤判他顛覆罪成立,如此地荒唐與可笑;

2、根據緩刑考驗期從宣告起計算日期的刑法規定,浦600天超期羈押將無法得以申訴,更無法追討國家賠償。浦面臨被冤枉關押喪失法律幫助和痛失經濟補償的合法權利;

3、浦的三年緩刑考驗期「生死權」牢牢掌控在中共手裡,浦是一個才出小籠,又進大籠的「兔子,」在中共手心裏「屈縮、不舒展」。今後浦如有中共不愛聽的話和不喜歡的行動,中共即可運用刑法「公法」規定,撤銷緩刑,將原來判決三年未執行刑期收監執行。浦將再次面臨蒙受文字獄迫害和刑訊逼供的厄運;

4、由於浦轉為實刑,惡劣的監獄居住環境和嚴格、簡廉的獄中醫療條件將誘發或加重浦的糖尿病、心臟等病的發病率和由此帶來的生命危險及惡性循環惡果。浦的健康將面臨無法預測的後果;

5、這個緩刑的有罪冤判客觀上已成為目前被羈押的20餘位律師今後判決的案例。那些律師們由於諸多原因,無法達到浦那樣知名度;也難以做到讓國內民眾像聲援、支持浦那樣聲援、支持他們;更難以做到讓各國駐華使館到場或國際社會關注和重視,使其瞭解並予以精神及道義上聲援和支持。因此,他們命運如何,誰也無法得知。但可預測,他們一部或過半數之運呈不如浦的不祥命兆。

6、12.22的有罪判決,將浦志強繼續為中國民眾維權事業和捍衛人權正義職責及努力實現中國司法最終走向獨立的美好願望統統化為泡沫。浦志強沒了律師執業證,沒了律師執業場所,沒了與昔日戰友奮戰的機會。浦志強將來申訴成功機會有否,更是一個未知數!

7、冬至是一年白日中最短、夜裡最黑、最冷、最長的一天。它深寓著,今天12.22是中國司法最黑暗的一天!是「依法治國」死亡的一天!是「中國夢」毀滅的一天!
這個冬至判決,這個難以走出文字獄的浦志強冤枉判決,我將久久記憶!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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