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中國2015年07月15日訊】 對《公安部揭開「維權」事件黑幕》的報導,我希望能給一個理性的探討機會——不要像昨天一樣,只准附和和唱讚歌,而一味地對不同的看法進行進行封殺、刪除。這樣,只能會讓人覺得有關部門真的是理虧了,心虛,所以不敢讓大家出來講道理。我寫此文的目的,僅僅是,從一個法律人的角度,用現有的法律對已經被報導出來的事實作一個法律上的分析。畢竟,國家的法律是所有人必須共同遵守的,律師也好,公安也罷,哪怕是最終裁決的法院,也得依據國家現有的法律予以裁決。因此,批評方必須冷靜、理性地就事論事地加以評論,而被批評方,也不能憑藉著手中的權力,對批評的一方加以無情的封殺。
一、從事件的本身去分析
根據《公安部揭開「維權」事件黑幕》一文的報導,死磕派律師們組織策劃了一系列的社會熱點事件。這些事件包括:黑龍江慶安、江西南昌、山東濰坊、河南鄭州、湖南長沙、湖北武漢、山東曲阜薛某某案件、黑龍江建三江事件。
上述報導中提到過的事件,均是在這幾年內發生的。因為報導只是提到了一些地名,而無具體的事件內容,所以,我只能根據我的瞭解及報導中其它的內容加以判斷是哪一起社會熱點事件。
黑龍江慶安事件:即徐純合被槍擊案事件;
江西南昌事件:即江西樂平姦殺碎屍疑案拒絕律師閱卷事件。該事件中吳淦被刑事拘留;
山東濰坊事件:即山東濰坊中院門口訪民舉牌事件,該事件中翟岩民、劉星及劉建軍律師被刑事拘留;
湖南長沙事件:即區伯被嫖妓案件。
黑龍江建三江事件:即因律師會見受阻,導致律師前聲援舉牌事件。
河南鄭州十人被拘事件,湖北武漢事件,山東曲阜薛某某案件三件不甚清楚。但從其它的幾件事件來看。這幾起事件的原因分別如下:
黑龍江慶安事件:黑龍江慶安事件緣起於徐純合被車站民警擊斃,官方在第一時間內肯定並表揚了民警的行為,導致網民要求公布錄相,以正視聽。但官方遲遲沒有公布車站的相關錄相,只是在輿論倒逼的情況下才最後由中央電視臺播放了一下經剪輯的視頻,然後由公安機關繼續定論民警開槍合法。對此案件,民警開槍擊斃徐純合是不是合法,本人認為,應當依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的規定和現場完整的錄相,由第三方予以決定,而不是僅憑作為當事人一方的公安機關自己得出結論。該事件之所以會成為熱點,正是因為一方不願意公布錄相、而被擊斃者徐純合屬於典型的社會弱者,能激起廣大網民的高度關注。這是由事件的本身決定的,而不是什麼靠炒作可以炒起來的。再加之官方確實處理不當:事件發生後,沒有及時公布錄相,卻一方面對開槍民警加以肯定,另一方面卻又和當事人家屬達成所謂的「求助協議」,讓人有種做賊心虛的感覺。雖然《公安部揭開「維權」事件黑幕》稱相關律師提出對某些領導「人肉」,但到目前為止,除了公布相關人員確實存在的腐敗問題之外,並沒有對該領導的其他的隱私權予以暴露。這種對涉嫌犯罪行為的揭露,控制在合理的範圍內,並不構成犯罪。至於在慶安火車站打橫幅,並與徐純合的母親簽訂代理書。前者,到目前為止並沒有引起什麼騷亂、導致公共秩序混亂,後者則屬於正常的律師辦案行為,根本上來說,也構不成犯罪。
江西南昌事件,則是由於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違反法律的規定,始終拒絕讓申訴代理律師查閱案卷,導致申訴律師在高院門口舉牌十九日,堅持要求閱卷、要求法院履行法定的義務,這種行為也並不構成犯罪——我國刑法並沒有什麼堅持要求閱卷罪。至於是否擾亂社會秩序,要看現場的情況。但到目前為止,並沒有引起現場混亂的事實。在這十九天的時間內,如果因為造成負面影響而說涉犯罪,那導致犯罪的根本原因是不是在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如果說吳淦的行為有侮辱某人的話,那麼,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這也只是刑事自訴案件,相關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刑事自訴,根本不屬於公安機關的辦案範圍。
山東濰坊事件:根據當時的報導,有十五六民訪民在濰坊中院門口舉牌。但從現場情況看,該行為也只是引起了部分人的圍觀,且持續的時間不長,根據當時的報導,當事人甚至還嫌這些舉牌的人「敷衍了事」。可見,也並未引起多大的秩序混亂,其情節輕微,也不涉嫌構成「擾亂社會秩序」罪。
湖南長沙事件中,區伯被有關人員引誘嫖妓,最終被長沙警方施以行政拘留。這個事件,到現在還是個謎,長沙警方到現在也沒有出來澄清那個陳儉羅是不是就是陳佳羅,是不是國保的人。這件事件的本身就足以吸人眼球:公安機關工作人員詐騙他人嫖妓,設計拘留,這本身就是公安機關或者相關人員涉嫌「釣魚執法」的違法問題,何以罪怪死磕派律師的死磕?
黑龍江建三江事件,則是由於律師會見失敗,導致律師遲遲不願意離開,並舉牌要求安排會見。在這裡,明明是公安機關違反相關法律的規定,拒絕履行法定的義務,不讓律師正常履行其律師的責職。再者,律師的舉牌行為,也並未引起什麼社會的騷亂和現場的混亂。
從以上幾件事件的本身來看,違法法律的恰好是公安、法院,而不是什麼死磕派律師。如果以上事件中相關人員涉嫌刑事犯罪,那麼引起這些事件的相關人員,是不是也涉嫌犯罪?不正是因為他們的瀆職或者濫用職權行為,導致了造成重大的社會影響嗎?
二、從行為的內容去分析
根據報導,被刑事拘留的那些律師的主要涉嫌犯罪(手段)內容有:
1、事件一發生,「維權」律師就在微信裡建立了「慶安事件維權群」, 併發布「徐純合是訪民」「警察開槍是領導指使」的「內幕」。
首先,QQ群是一個封閉的空間,而不是一個開放的空間。而且,根據報導的內容,顯然是僅為慶安事件而成立的一個臨時性交流空間。該空間不具備有任何公共場所的性質。其成員在內部交流,僅是一種私下的行為。私下的交流言論,屬於公民個人的言論自由範疇,因此,這種對事件的猜測、質疑,根本就不構成犯罪。
2、「超級低俗屠夫」吳淦緊隨出場,「懸賞10萬元徵集慶安事件的現場視頻」。
為了探尋事件的真相,個人自己掏錢向相關人員徵集現場的視頻,而不是偽造視頻和照片,這種行為根本沒有違反現有的法律規定。至少,到目前為止,沒有法律禁止公民個人可以公開向社會徵集某個事件的現場視頻。事實上,在交通事故案件及兒童拐賣案件當中,經常有當事人向社會公開懸賞相關視頻。
3、翟岩民組織協調各地「訪民」,分5批次前往慶安「聲援」。
這種聲援活動,只要不引起社會秩序的混亂,只要不是前去聚眾鬥毆、衝擊政府機關、擾亂單位秩序,根據現有的法律,也並不構成犯罪。因為我國刑法並沒有什麼「聲援罪」。
4、他們會在網上募捐,有時也會得到境外資助。
這也不構成犯罪。募捐是公民的一種自願行為,只要不存在強迫或虛構情節,都不應當定為犯罪。到於得到境外資金的援助,我國法律也沒有禁止任何公民接受境外資金援助。
5、他們一方面定期組織聚會、聚餐,交流「經驗心得」,商討行動計畫;另一方面,通過微信、QQ群和「電報」等即時通訊工具溝通聯絡,進行煽動策劃、開展業務培訓。
使用何種通訊工具,只要不是法律禁止的,那是公民的自由,至於使用它作為對具體案件的溝通聯絡,進行煽動策劃、開展業務培訓,更加不是什麼犯罪行為了。其實,許多商業項目都有策劃培訓。
6、組織「訪民」到案件現場,通過靜坐、喊口號、舉標語、打橫幅等
這類活動,只要沒有引起嚴重的社會騷亂或者現場秩序的混亂,都不構成犯罪。即便要處罰,也僅依據《治安處罰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行政拘留。
7、把普通事件炒作成熱點事件,把敏感事件炒成政治事件,讓不明真相的群眾和網民跟進,煽動對政府的不滿情緒。
事件的性質,不是靠炒作出來的。會不會成為熱點事件,取決限該事件的本身是否足以引起他人的興趣和關注。至於敏感案件炒成政治事件,往往是因為其有一定的政治因素(如維穩類案件、宗教類案件),其之所以敏感,就是因為有政治因素在其中。至於煽動不明真相的網民對政府的不滿情緒:也是要看在該類事件中,政府的行為本身是否讓民眾不滿。如:強制拆遷、強行平墳等,其行為的本身就讓民眾不滿。因此,政府應當從本身去找原因,而不是將罪責加在將問題揭露開的律師身上。
8、鋒銳所律師代理炒作案件的做法,多名犯罪嫌疑人將其描述為「新、奇、特」
新:「在公安機關聽警察的,在法庭聽法官的,他們說什麼是什麼、不敢反抗,那樣是不行的。」這其實是在履行律師的職責。如果作為一名律師,接受當事人的委託之後,卻在公安機關聽警察的,在法庭聽法官的,他們說什麼是什麼。那麼,這樣的律師除了在法庭配合表演,還能為當事人維護什麼權益?這種律師履行自己的職責,也是一種犯罪嗎?如果是犯罪,那麼乾脆取消律師制度好了。因為律師的存在,就是監督司法機關是否依法辦案,而不是配合司法機關表演!
奇:發揮這種人「敢沖敢打」的「特長」,做出一些常人做不出的事。在法庭上,出奇制勝,往往能取得更好的效果,其實這也是優秀律師所應當具備的一種技能,這不能叫犯罪。
至於吳淦曾經把一女幹部頭像貼在裸體模特模型上,在網上直播「每日一睡」;也曾在法院門口給某高院領導「設靈堂」。這涉嫌侮辱罪的話,有關當事人可以提出刑事自訴,而不是公安機關主動立案偵查的範圍。
特:就是用一些特別的方式,例如,在網上網下聲援炒作圍觀他們代理的案件。在我國現有的司法體制下,不得不承認司法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有許多違法的現象存在。而這種違法的現象不是律師單個可以糾正的,只能藉助於輿論的力量加以監督。因此,這種手段也並不構成犯罪。舉報、投訴主審法官、辦案民警和當地官員,這都是法律賦予任何一個公民的合法權力,如果舉報有誤,可以按相關規定處理,只要不是惡意地捏造事實的舉報投訴,就不構成犯罪。如果惡意捏造事實,企圖使他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則應當按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9、各懷鬼胎揚名獲利製造混亂另有所圖
律師代理案件獲取代理費,是合法的,也是應當的。如果律師在代理案件時收取代理費也是屬於犯罪行為的話,那麼政府官員領取正當的工資算不算犯罪?
以上,只是我個人的一點看法。當然,相關當事人最終是否有罪,希望還是等待法院的最終判決吧!
上帝保佑中國律師,阿門!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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