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名舉報他人違法犯罪 居然被單位強行辭退

【看中國2015年03月19日訊】江蘇盱眙縣建行宋揚一紙訴狀將辭退他的盱眙縣建行告上法庭

【亞洲記協記者報導】20年前因為舉報他人犯罪而慘遭報復陷害被單位無故辭退的原江蘇省盱眙縣建行職工宋揚在經過長達20年的漫長上訴、申訴及信訪等多種途徑無任何結果以後,2014年12月12日一紙訴狀依法將辭退他的盱眙縣建行告上法庭。2015年1月13日,江蘇省盱眙縣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了此案。

據瞭解:94年5月21日宋揚因為舉報本行員工有合夥貪污儲戶存款利息、吸儲不入帳和透支儲戶活期存款等嚴重經濟違紀問題而被盱眙縣法院錯誤的以投案自首、合夥挪用公款26萬元的莫須有罪名,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據此還沒有生效的一審判決,盱眙縣建行對宋揚作出限期調離建行直至辭退的處理。按照先刑事後民事的訴訟原則,宋揚就盱眙縣法院一審沒有生效的錯誤判決先後上訴、申訴至江蘇省淮陰市中級人民法院,1997年4月24日淮陰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據舉報人的申訴事實、理由,以淮法告申刑字第1號刑事判決書認定宋揚的舉報事實,並依法該判舉報人免於刑事處分,【對於這樣的判決結果舉報人宋揚依然是不服的】

依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委組織部、江蘇省人事局、江蘇省勞動局和江蘇省財政廳五部門於1990年12月5日聯合下發的蘇法【刑二】(1990)115號文《關於1977年以來判處的經再審改判的刑事案件善後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第二條第二款之規定,即:對改判免於刑事處分的當事人,原係固定職工的,如果原已給予開除處分,改判後由原單位先行復議該處分決定,復議後如果不予處分或低於開除處分的,應收回安排工作或辦理退休手續;如果原無處分的,改判後應先將當事人收回,凡不再給予行政處分或給予低於開除處分的,均應安排工作或辦理退休手續。這類人員凡安排工作的,工齡應連續計算。原係勞動合同制工人的,符合回原單位安排工作且原合同已期滿的,應與原單位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工齡亦應連續計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各級人民法院處理刑事申訴的暫行規定》(法(刑二)發【1987】25號)第13條規定:對再審改判五罪或免於刑事處分的當事人的善後工作,原來有工作的,由原審人民法院移交原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們負責落實;原來沒有工作的,移交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處理。對善後工作長期沒有得到落實,繼續申訴的,人民法院應報告黨委責成有關部門切實解決。據此政策,宋揚於1997年6月向盱眙縣建行提出要求回行上班的請求,被告知,你已經被我們辭退了,理由是被盱眙縣法院判二緩二和有參與私分利息的動機,並稱:銀行系特殊行業,可以不受國家法律、法規制約。我們執行的是銀行的規章制度,處理你是因為你違反了銀行的規章制度,改判也不能夠改變原來建行對他的處理決定。

1999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以蘇高法【1999】28號文的方式,對1990年五部門聯合下發的《若干意見》中的當事人工作安排、工資補發和經濟補償、養老保險等規定進行補充修改,再次明確:對改判免於刑事處分的當事人,可以參照改判宣告無罪的當事人的解決辦法解決工作安排問題。但是原係固定職工的,如果原已給予開除處分,改判後由原單位先行復議該處分決定,復議後如果不予處分或低於開除處分的,應收回安排工作或辦理離、退休手續。這類人員凡安排工作的,工齡應連續計算。----------

拿著修改完善後的《若干意見》宋揚再一次地去找建行提出要求回行上班的請求,但是,一直沒有任何結果。奇怪的是:宋揚是免於刑事處分卻被單位辭退了,而被法院判緩刑的被舉報人曹善壽盱眙縣建行卻給他辦理了正常的工作調動。

據我們瞭解:原漣水縣建行行長楊冠章被法院判二緩二,現依然在建行上班。洪澤建行行長魏久富一審被判實刑,已被開除公職,法院改判免於刑事處分後,淮陰市建行也為其辦理了退休手續。當宋揚對此向原淮陰市建行提出上述二人均有罪,有的還被判緩刑為何及繼續留行上班或辦理退休手續時,得到的回答是:人家有社會關係,你宋楊要是有,我們同樣也會讓你回來上班的」。

近20年來,宋揚一直就此事來回奔波於省、市、縣建行和建設銀行總行,可問題始終沒有得到解決。去年4月22日和5月28日,他先後去建總行和最高院上訪,均口頭答覆要他回去找江蘇省建行處理!江蘇省建行又把他推回到淮安市建行。今年4月份、5月份宋揚又去建總行和江蘇省建行上訪,問題依然沒有得到重視與解決。無奈之下,他於今年8月份通過國家信訪網提出要求盱眙縣建行按照國家政策落實我工作問題的信訪訴求,2014年11月26日盱眙縣建行對他所提出來的要求按照國家政策恢復他工作的訴求作出不予支持的答覆。當事人電話:13605234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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