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官員斷案判詞也幽默(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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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是古代官府斷案公文,和現今的判決書差不多,古代官府斷案的判詞多數墨守成規,刻板冗雜,但也有不少妙趣橫生的判詞,不但樂於成人之美,還出口成章,妙語連珠。
這些幽默的斷案判詞,在民間口口相傳流傳至今。
唐朝顏真卿:借典故妙手寫判詞
唐代顏真卿在刺史任上時,曾為一件離婚案寫了判詞。案情簡單,妻子嫌丈夫楊志堅無錢無權,沒出息,要求改嫁。顏真卿判決准其改嫁,但要挨二十大板,對丈夫則給予賞賜並安排工作。這篇判詞在顏真卿《文忠集》裡完整錄下:「楊志堅素為儒學,遍覽‘九經’,篇詠之間,風騷可摭。愚妻睹其未遇,遂有離心。王歡之廩既虛,豈遵黃卷;朱叟之妻必去,寧見錦衣。污辱鄉閭,敗傷風俗。若無褒貶,僥倖者多。阿決二十後,任改嫁。楊志堅秀才,贈布帛各二十匹,米二十石,便署隨軍,仍令遠近知悉。」
顏真卿不愧為文學家,一篇判詞,駢散互用,兩個女子嫌夫貧賤而改嫁的歷史典故並列(王歡是前燕人,妻子嫌他窮,把他的書燒了,要求改嫁,王歡後來在苻堅為帝時任太子少傅;朱叟是西漢的朱買臣,以賣柴為生,妻子改嫁,朱後來任會稽太守,把她和後夫接去官舍,妻子愧而自縊)。文字寫得很漂亮,典故亦貼切。
南宋馬光祖:用《減字木蘭花》《七絕》寫判詞
南宋時期,馬光祖擔任京口縣令時,有一個書生翻牆進入所愛少女房間,於是被押至官府。馬光祖問過案由之後,便出題《逾牆摟處子詩》對書生進行面試,那書生秉筆疾書:「花柳平生債,風流一段愁。逾牆乘興下,處子有心摟。謝砌應潛越,韓香許暗偷。有情還愛慾,無語強嬌羞。不負秦樓約,安知漳獄囚。玉顏麗如此,何用讀書求。」馬光祖一見,大加讚賞,不但不責罰書生的非禮之舉,反填一首《減字木蘭花》詞,判二人結婚:「多情多愛,還了平生花柳債。好個檀郎,室女為妻也不妨。傑才高作,聊贈青蚨三百索。燭影搖紅,記取媒人是馬公。」
馬光祖擔任京口縣令時,當地一權貴強佔民房養雞餵鴨,反狀告百姓不交房租,示意地方官代他勒索。官司到了衙門,馬光祖實地勘驗後,判決道:「晴則雞卵鴨卵,雨則盆滿缽滿;福王若要屋錢,直待光祖任滿。」
北宋張詠:繩鋸木斷,水滴石穿
北宋崇陽縣縣令張詠發現管理錢庫的小吏每日都將一枚小錢放在帽子裡帶走,便以盜竊國庫罪把他打入死牢。小吏認為判得太重,遂高喊冤枉。張詠提筆寫下判詞:「一日一錢,千日千錢,繩鋸木斷,水滴石穿!」小吏無話可說。
北宋蘇東坡:用歇後語巧戲花和尚
一代文豪蘇東坡,判詞這種老套的公文在他筆下就變得更加妙趣橫生。他在徐州任太守時,一法號懷遠的和尚告鄉民無端毆打出家人。經查,此僧身在佛門,心戀紅塵,某日喝得酩酊大醉調戲少婦被眾鄉民痛打一頓。懷遠為免遭寺規懲處,謊稱「鄉民欺負出家人」,告到徐州府。蘇東坡瞭解情況後寫下兩句話:「并州剪子蘇州絛,揚州草鞋蕪湖刀。」讓懷遠回去自悟。懷遠回寺後想了幾日,仍不解其中之意,後請教塾館先生,先生說:「這歇後語的謎底是‘打得好’。」
北宋蘇東坡:《踏莎行》判個斬立決
杭州靈隱寺有位和尚叫瞭然,不遵戒行,常宿娼妓李秀奴家,並在自己手臂上刺字:「但願生從極樂園,免教今世苦相思。」不久衣缽一空,秀奴與他絕交。瞭然迷戀不已,乘醉往秀奴家,被拒之門外,他一怒之下竟殺了秀奴。
縣官得實,具申杭州知府蘇東坡。東坡審完此案,判瞭然死刑,他寫的判詞名《踏莎行》:「這個禿驢,修行忒煞,雲山頂上持戒。一從迷戀玉樓人,鶉衣百結渾無奈。毒手傷人,花容粉碎,空空色色今何在?臂間刺道苦相思,這回還了相思債。」
明朝祝枝山:死牛共食生共耕
明代時,一年仲春,湖南長沙農村兩戶農民的牛頂鬥在一起,一牛死去,一牛受傷。兩家主人為此大吵大鬧,不可開交,當地的縣令也難斷此案。這天,兩家主人聽說太守祝枝山察訪民情路經此地,便攔路告狀。祝枝山問明情況,當即判道:「兩牛相鬥,一死一傷。死者共食,生者共耕。」雙方一聽,覺得合情合理,於是爭端平息,兩戶人家來往比以前更加親密。
明朝一知府:禽獸相傷,不關人事
明朝代宗時,江西南昌寧王府飼養了一隻丹頂鶴,為當朝皇帝所賜。一天,寧王府的一位僕役帶著這隻鶴上街遊逛,不料被一戶平民家飼養的黃狗咬傷。那位僕役拉扯著狗的主人到府衙告狀。狀詞上寫著八個大字:「鶴系金牌,系出御賜。」知府接狀,問明緣由,揮筆判曰:「鶴系金牌,犬不識字;禽獸相傷,不關人事。」判詞堪稱絕妙,給人入情入理之感,僕役無言以對,只得作罷。
明朝王剛中:促成郎才女貌判做夫妻
明朝福建龍溪縣張松茂與鄰女金媚蘭私通,被金家「捉姦成雙」捆到福建巡撫王剛中的大堂上。王剛中一看二人眉清目秀,舉止儒雅,有心成全二人,便讓倆人做詩,他指著堂前檐下蜘蛛網上懸著的一隻蝴蝶對張松茂說:「如能以此為詩,本官便可免爾等之罪。」話剛說完,就聽張松茂吟道:「只因賦性太癲狂,遊遍花叢覓異香。近日誤投羅網裡,脫身還藉探花郎。」探花出身的王剛中心想此人才思敏捷,而且詩中有悔過之意,很是難得。便又指著門口的珠帘子對金媚蘭說:「你也以此為題賦詩一首吧。」金媚蘭略加思索,隨即念道:「綠筠劈成條條直,紅線相連眼眼齊。只為如花成片斷,遂令失節致參差。」王剛中聽罷,不覺擊節讚嘆。
見他二人郎才女貌,年齡相當,便提筆寫判詞道:「佳人才子兩相宜,致富端由禍所基。判做夫妻永偕老,不勞鑽穴窺於隙。」二人磕頭拜謝。金家見事已至此,也就息事寧人為二人辦了喜事。
明朝御史:讓宦官魏忠賢心腹自取其辱
明代天啟年間,有位御史清正有口才。宦官魏忠賢的一名心腹心懷嫉妒,設法取笑御史。他捆了一隻老鼠前去告狀。聲稱:「此鼠咬毀我衣物,特地抓來請御史判罪。」御史沉思片刻,提筆判道:此鼠若判苔杖放逐則太輕,若判絞刑凌遲則太重,本官決定判它宮刑(閹割)。此人明知御史挖苦自己,也不得不嘆服其判詞之妙。
明朝知縣張晉:殺賊可恕,不孝當誅
明朝末年凌濛初編著的《初刻拍案驚奇》中講了一個兒子深夜打賊誤殺父親,本來殺賊可恕,但卻因不孝當誅而被判死罪的故事。
某地有一財主趙聰,甚為富有,與其父趙六老分開生活。一天夜裡,一人在牆上鑽洞,爬進財主家,被家人發現,一陣亂棒,活活打死。待到舉燈一看,被打死的賊子竟是財主的父親!
報官後,當地有關官員覺得甚難判決:兒子打死父親,本應判死罪;而當時只知道是賊人並不知是其父,按理又不應判死罪。知縣張晉判道:「殺賊可恕,不孝當誅。子有餘財,而使父貧為盜,不孝明矣!死何辭焉?」隨即將趙聰重責四十,上了死囚枷,押入死牢。
清朝泉州知府:文采和情趣兼備的判詞
清代康熙年間,福建泉州「風月庵」內有一年輕貌美的小尼姑因與一位姓孫的公子相愛,她想還俗嫁公子為妻,便向州衙遞上呈狀。泉州知府大人接狀後,便在小尼姑的呈狀上批道:「准,准,准你嫁夫君。去禪心,超梵塵,脫袈裟,換羅裙,免得孫(僧)敲月下門。」
清乾隆年間:史上字數最少的判決書
清乾隆年間,一寡婦想改嫁,遭到家人阻撓,她向官府呈上狀書:「豆蔻年華,失偶孀寡。翁尚壯,叔已大,正瓜田李下,當嫁不當嫁?」知縣接狀,揮筆判下:「嫁!」
清朝鄭板橋:七言詩成全僧尼私戀
清朝鄭板橋任山東濰縣縣令時,曾判過一樁「僧尼私戀案」。一天,鄉紳將一個和尚和一個尼姑抓到縣衙,嘈嘈嚷嚷地說他們私通,傷風敗俗。原來二人未出家時是同一村人,青梅竹馬私訂了終身,但女方父母卻把女兒許配給鄰村一個老財主做妾。女兒誓死不從,離家奔桃花庵削髮為尼,男子也憤而出家。誰知在來年三月三的濰縣風箏會上,這對苦命鴛鴦竟又碰了面,於是趁夜色幽會,不料被人當場抓住。
鄭板橋聽後,動了惻隱之心,遂判他們可以還俗結婚,提筆寫下判詞曰:「一半葫蘆一半瓢,合來一處好成桃。從今入定風歸寂,此後敲門月影遙。鳥性悅時空即色,蓮花落處靜偏嬌。是誰勾卻此案?記取當堂鄭板橋。」
清朝馮臺異:妙用典故判案
當代著名哲學家馮友蘭的父親,光緒年間曾任湖北某縣令,有一次處理一件風化案(多角戀愛),在敘述案情後,駢散夾雜地判決道:「嗚呼!玷白璧以多瑕,厲實階離魂倩女;棼朱絲而不治,罪應坐月下老人。所有兩造不合之處,俱各免議。此諭。」(馮友蘭《三松堂自序》)短短几句,有成語(白璧微瑕、治絲益棼)、有典故(鄭光祖《倩女離魂》)、有傳說(月下老人),文采斐然,且處理寬鬆,只指出感情誤區,不追究責任。佈告一貼,全縣傳頌。
清朝紹興縣令:留則危險,嫁則乾淨。
清朝光緒年間,紹興著名訟師胡梅亭,一次接到一件案子,一青年寡婦要改嫁,因公公及小叔子反對未成。在訟之官府時,胡梅亭寫的訟詞是:「為守節失節改節全節事,翁無婆,年不老;叔無妻,年不小……」從倫理道德角度提出改嫁的理由。紹興縣令閱案卷後當即判了八個字:「留則危險,嫁則乾淨。」
清朝陸知縣:迷魂藥斷真情
光緒年間,上海有一戶杜姓人家,父親將女兒許配給趙家;不知情的媒婆來做媒,杜妻不滿杜某不與她商量就將女兒許人,就答應了媒婆;而杜女的舅舅也為外甥女答應了一門親事。不久,三家都來迎親,爭執不下,官司打到縣衙門。知縣陸元鼎審理此案,問杜女願意嫁給哪一家,杜女哭著說:「從其一,則負其二矣,吾寧死也。」陸元鼎問:「死則不能復生,爾無悔。」杜女斬釘截鐵地回答:「死則死耳,不悔也。」於是,陸元鼎命人取來鴉片湯,杜女一飲而盡,片刻便僵死了。陸元鼎問:「有欲收其屍者乎?」趙某表示願意收屍。陸元鼎將屍體判歸趙某,並將另兩家的聘禮一併給他,讓他厚葬杜女。趙某將屍體抬回家,杜女很快甦醒過來。原來,陸元鼎給她喝的其實是一種麻醉藥。這樣,趙某如願娶得杜女,杜女嫁得真心之人,另兩家也無話可說,陸元鼎巧妙地解決了這個棘手的難題。
清朝袁子才:巧斷遺產案
曾冠群曾任甘肅糧道,家財萬貫,有三個兒子都已中秀才,分戶而居,生活應是沒有問題了。不想曾冠群病故後,枕頭邊有文具箱子一口,據說內藏古玩珠寶,可值十餘萬貫,三兄弟平日早就瞄上這口小箱子,只是一時不好下手。當父親死時,老大、老二都不在場,老三把箱子扭開,將內裡的黃白之物傾在懷中,從後花園匆忙溜走。待兩個哥哥聞信趕來,只有空箱子一口。二人不由大怒,急尋老三算賬。老三裝佯不認,於是兄弟三人相互揪扭到了公堂。袁子才一聽三人訴說,不由大怒,他先不問箱子被誰打開,卻立即要治三兄弟的不孝之罪。並寫下判詞道:父屍未寒,兄弟爭產。空箱一口,黃白全無。兄弟三人,大打出手。投訴到庭,只說錢財。死人不守住棺材;活人卻爭奪遺物。枉為人子,全無一片孝心;枉為秀才,哪知半點禮義。先王治國,重在孝行;朝廷教民,首倡倫理。法律條條,不赦逆子;人言嘖嘖,辱沒斯文。父母有病,衣不解帶;父母之喪,痛哭流連。不料你們毫無人性,父死之後,竟操同室之戈;葬禮未辦,居然兄弟內訌。爭產一案,先行不理;忤逆之罪,卻不能饒。先將你們拘押,革去秀才功名。為不孝子之炯戒。此判。
本判詞從倫理和法律出發,多角度層層論述三子無孝心,不懂禮義,違背法律,辱沒斯文,毫無人性,是忤逆之罪,至此,判決革去秀才功名,自然是水到渠成。
清朝張船山:斷案做媒
清代嘉慶年間,錢氏兄弟與戚氏表妹青梅竹馬,哥叫錢良卿,一表人才,才高八鬥。弟叫錢玉卿,醜陋不說,還有些痴呆。表妹名戚秋仙,這女孩越長越漂亮,如花似玉,是當地一枝花。隨著年齡的增長,哥哥和表妹有悄悄話要說,常把弟甩在一邊。
弟雖說有些傻,但忌妒之心還是有的,於是跑回家,對母親說,我不管家裡付多大代價,我一定娶表妹為妻。母親聽了,兒子這麼喜歡表妹就和家人商量,家裡一致同意。就來到戚家,說明來意,戚家一想,這是親上加親就答應了。
做哥的再不能與表妹成雙成對公開露面,就轉入了地下活動。因為那時婚姻大事都是父母作主。錢家認為大兒子論人才,還是論文才,都是百裡挑一,要找個兒媳是罈子裡摸烏龜--—手到全拿。很快就給他找了一個,家境可以,但相貌平平都談不上。本來錢良卿與表妹是天生一對,結果錯了位,讓這對戀人傷透了心。
因為錢良卿定在4月18要辦婚事,可他內心一百個不情願,而表妹戚秋仙的婚事也是賴也賴不掉。他倆偷偷商量,決心私奔往北走。天一亮倆人就迅速從各家逃出會合,可惜沒走多遠就走不動了,找了個客棧住了下來。
這馬上要辦喜事了,新郎不見了,到處找不著,就來到戚家,戚家說他的秋仙也在同一時間不見了,懷疑他倆是私奔了,發動所有親戚朋友全力以赴,一定要把他們找回來。結果在客棧一把將他倆抓住,捆綁回來送衙門。
知縣曰:「錢良卿八鬥奇才,乃儷陋女;戚秋仙容華絕代,恨婿痴兒。事原不平,偶固失當。」他發出了憐憫之心,他認為這是人間對他們的不公。
嘆道:「鴛鴦仙去,不吹秦女之蕭;茅店征程,勿遇宵小之幕:捉將官裡;苦了酒店長卿,押解回來卻是西家宋玉。」
知縣腦海裡翻來覆去的尋找不到法律空當,來成全這對才子佳人,或者說從輕發落這倆人。他就請太守張船山幫助。
張船山按大清律例:男女婚姻,未成婚男女,有犯姦盜者,聽女別嫁,女子有犯,聽男別娶。這就是說錢良卿和戚秋仙的對方都不會要他們了,只要他對方寫字據就行。張船山想起這條款不由大喜,這就可以「全兩美之情,彌雙方之恨,各安本分,不得違言 ……」
最後判決如下:本太守為媒,出四天之臂,兩方人做主,易鴛譜之名,改天鹽以配張郎,洞房中夜叉一對,與京兆以儷仙,女鳳龕裡玉枝交輝,錢良卿配戚秋仙,錢玉卿配施姓女。
成全了郎才女貌一對,並把貌醜配為一對,於是乎嫂子變成了弟妹,眾人拍案叫絕!
認真、慎重的判決
《清朝名吏判牘選•張船山判牘》中有這樣一個判決:陶文鳳者,涎弟婦丁氏美貌,屢調戲之,未得間。一日其弟文麟因事赴親串家,夜不能返。文鳳以時不可失,機不可逸,一手執刀,一手持銀錠兩隻,從窗中跳入丁氏房中,要求非禮。丁氏初不允,繼見執刀在手,因佯許也。雙雙解衣,丁氏並先登榻以誘之。文鳳喜不自禁,以刀置床下,而亦登榻也。不料丁氏眼快手捷,見彼置刀登榻即疾趨床下,拔刀而起。文鳳猝不意,竟被斬死。次日鳴於官,縣不能決,呈控至府。
張船山悉心研審後,寫下如下判詞:審得陶丁氏戮死陶文鳳一案,確係因抗拒強姦,情急自救,遂致出此。又驗得陶文鳳赤身露體,死於丁氏床上,衣服亂堆床側,襪未脫,雙鞋又並不齊整,擱在床前腳踏板上。身中三刃:一刃在左肩部,一刃在右臂上,一刃在胸,委係傷重斃命。本縣細加檢驗,左肩上一刃最為猛烈,當系丁氏情急自衛時,第一刃砍下者,故刀痕深而斜。右臂一刃,當系陶文鳳初刃後,思奪刀還砍,不料刀未奪下,又被一刃,故刀痕斜而淺。胸部一刃,想系文鳳臂上被刃後,無力撐持,即行倒下,丁氏恐彼復起,索性一不做二不休,再猛力在胸部橫戳一下,故刀痕深而正。又相驗凶器,為一劈柴作刀,正與刀痕相符。而此作刀,為死者文鳳之物。床前台上,又有銀錠兩隻。各方推勘:委係陶文鳳乘其弟文麟外出時,思姦佔其媳丁氏,又恐丁氏不從,故一手握銀錠兩隻,以為利諍;一手持凶刀一把,以為威脅。其持刀入房之時,志在姦不在殺也。丁氏見持凶器,知難倖免,因設計以誘之。待其刀已離手,安然登榻,遂出其不意,急忙下床,奪刀即砍,此證諸死者傷情及生者供詞,均不謬者也。按律因姦殺死門載:婦女遭強暴殺死人者,仗五十,准聽錢贖。如凶器為男子者免仗。本案凶器,既為死者陶文鳳持之入內,為助成強姦之用,則丁氏於此千鈞一髮之際,奪刀將文鳳殺死,正合律文所載,應免予仗責。且也強暴橫來,智全貞操,奪刀還殺,勇氣加人。不為利誘,不為威脅。苟非毅力堅強,何能出此!方敬之不暇,何有於仗!此則又敢布諸彤管載在方冊者也。此判。
這道判詞先總說三刀的位置,接著用一句話「委係傷重斃命」,點名被害者的死因。然後用「本縣細加檢驗」一句,承上啟下,連續鋪排了三個因果句,異常清楚地把前因和後果展現出來,因,是事實,果,是推論,有理有據,言明理足,敘述眉目極為清晰。作者一口氣排出了六個四字句:「強暴橫來,智全貞操,奪刀還殺,勇氣加人,不為利誘,不為威協」,層層遞進,接著,使用一個假設句,讚美丁氏具有非常堅強的毅力。最後,作者誠惶誠恐地表示,敬佩尚且不及,那裡還敢仗責呢?行文至此,作者內蘊的感情直瀉而出,充滿了無比的喜悅之情和讚美之意。這道判詞,體現出案件判決合情、合禮、合法,讓人無可挑剔。法官之認真、慎重,可見一斑。
邏輯之嚴密、說理之透徹的判詞
有一個案件是這樣的:即墨縣人曲培秋殺人後,用二兩白銀買通王桂林,以其子王小山頂兇。經審訊,依律判處曲培秋「斬立決」,對王桂林父子等人「一體准予免責」。判詞中有這樣的內容:若有錢可以買代,則富家子弟,將何所顧忌?皇皇國法,是專為貧民,而非為富豪設矣。有是情乎,有是理乎?千金之子,不死於世,此本亂世末流之行為,而非盛世聖朝之所應有。……夫使二百金可買一命,則家有百萬可以屠盡全縣。以一案而殺二命,其罪更何可恕!須知,前一殺尚出於一時憤恨,或非居心殺人。後一殺則純為恃富殺人,有心殺人。誤殺者,可免抵;故殺者,不可免也。短短几句話,把曲培秋一案而殺二命的犯罪性質、利害後果都說得一清二楚;對這種用錢買命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分析得透闢之極。「前一殺」與「後一殺」兩句話語,前後對照,故殺與誤殺的性質黑白昭然。「此本亂世末流之行為,而非盛世聖朝之所應有」一組對偶句,正反對比,將曲培秋行為的性質提到國家安危的高度。讀此判詞,讓人覺得判處曲培秋「斬立決」,斬得合理合法,如果不斬則國法天理所不容。
古人寫出如此判決,令人稱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