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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勇:當「國家」突然認真了(圖)

作者:石勇  2014-11-04 08:35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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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中國2014年11月04日訊】小時候,我和我的小夥伴們經常到村裡的河邊捉魚蝦,充滿了童年樂趣,有時頗有斬獲。那個時候,在我們的潛意識中,河裡的魚蝦,誰捉到就是誰的,非常自然,天經地義,可能只有神經病才會去想「我捉到的魚蝦是屬於我的嗎?」

但現在,我要驚出一身冷汗了。

來看殘酷的現實:重慶潼南縣8位村民,在一年前,從當地的河道裡挖出了一根30米長的烏木,賣得19.6萬元。這一是筆意外之財,大家分了。但聽到消息後,當地的財政局把他們告到了法院,要求他們返還這筆錢。現在,法院一審、二審都判決村民們還錢。

這只是比較新的事件,在此前,四川彭州一農民吳亮高先生在自家的承包地裡挖出了罕見的烏木,價值數百萬人民幣,結果被政府奪走,只「獎勵」吳亮高7萬元。吳不服,打了官司,但和「國家」打官司?別忘了法院也是「國家」的重要一部分。此案的結果想都不用去想:吳亮高敗訴。

回到這個事件,我沒有看到財政局提出了何種理據,證明8位村民賣烏木所得的這1960張「毛澤東」是屬於它的。但無非是這樣:根據可以顯示的相關憲法法律法規,烏木屬於國家所有,你挖烏木賣得的錢,當然也是國家的。所以,你必須退還這筆錢(不追究你刑事責任已經很夠意思了)。

河道也屬於國家啊!按照這種邏輯,我和我的小夥伴們小時候捉到的魚蝦,也不是我們的,而是國家的。我們純粹就是在侵吞國有資產。國家之所以不找我們麻煩,那是因為這些小魚蝦根本不入它的法眼,它大人有大量,放了我們一馬。

可是,可是如果國家突然認真了,也看得起小魚蝦了(畢竟它是原生態的),「執法」時對名貴的烏木和小魚蝦一視同仁呢?從邏輯上來說,這是沒有一點問題的。

如果真是這樣,我和我的小夥伴們,以及善良的村民們肯定會有這樣的感覺:這是一群強盜,在搶我們的東西!憑什麼我們從河裡捉到的魚蝦,你說是你的,然後就搶走了?

小屁孩們沒有經受過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政治教育的熏陶,我和我的小夥伴們的這種感覺,實際上就是一種樸素的自然正義。也是直到長大後,讀了西方思想史,我才明白,那個時候,我們,還有很多村民,認為河裡的魚蝦,誰捉到就是誰的,其實代表了一種道德直覺,一種關於財產佔有的自然法。它的精煉思想就是:對於自然界中的無主物,誰先佔,誰先得。

英國牛人洛克闡述了這一思想。他舉了一個例子反問我們:「雖然泉源的流水是人人有份的,但是誰能懷疑盛在水壺裡的水是只屬於汲水人的呢?」是的,沒有誰能懷疑(除非他是神經病)。

這一個列子特別切入我們的經驗:村裡的泉水理論上是「所有人」的,誰都可以去取水喝,無論他是本村人,外村人,還是過路人。但是,如果我取在我的水桶裡,你想喝,就得禮「請求」我給你喝上一口了,因為經過我取水後,它已變成了我的。未經我同意,你一上來就準備取我桶裡的水喝,已經不僅僅是沒教養的問題了。

OK,洛克也知道這個例子吻合我們的道德直覺。他接著推理:

(1)、很多東西,比如土地、果實、動物,是上帝(對我們來說是老天)所創造來給人類用的東西,對吧?

(2)、這些東西,理論是所有人都有份的,是「共有」的;

(3)、上帝(老天)所創造的這些東西,是用來讓大家都儘可能得到最好的享受,不是用來浪費的;所以,任土地荒蕪,這就不符合上帝或老天創造這些東西的本意了;

(4)、你把一些東西佔有的同時,應該給別人留下足夠多和好的東西。所以,你把好的土地都佔了,把野果全摘了又吃不完,而別人沒得吃的,也是不對的。

以上這四點,顯然都同樣吻合我們的道德直覺。是毫無問題的。那麼,接下來的問題,就是我們如何可以認為一種東西是屬於個人的,而不再是「共有」的?怎麼認為,我挖出的烏木,我從河裡捉到的魚蝦是我的呀?政府非要說是它的,我能怎麼辯護?當我認為它這樣干是搶劫時,我的理由何在呢?

所以又有了以下的推理:

(5)、我們對自己的身體,是擁有權利的,這一權利叫「自我所有權」。不是我對自己的身體,而是你對我的身體擁有所有權,那真是怪了,除非我是個奴隸,但即使我是個奴隸也不證明你對我擁有所有權是對的;

(6)、我既然對我的身體擁有所有權,那麼,我對運用自己身體所從事的勞動的成果,當然也擁有權利。沒有誰懷疑我運用我的頭腦和手,同時進行高強度腦力勞動和低強度體力勞動寫了這篇文章,它的版權不是我的吧?

(PS:我必須認為,在這裡,洛克在對私有財產的論證上有一個大漏洞。這個漏洞我會在別的地方指出。但是,用在對烏木、魚蝦這類事件的分析上,這個漏洞完全不影響立論)

推理到這裡,我們就清楚了:一種東西處於自然所給定的狀態,或它所處的狀態時,理論上,是大家「共有」的,就像魚蝦一樣,誰都可以去捉。而如果你在這其中加入了自己的勞動,那就是你的了。我捉了魚蝦,它們就是我的,我去開墾了一塊荒地,這塊地就是我的,我從樹上摘了一個野果,它也是我的。我發現並挖出了烏木呢?當然也是我的!

我不得不佩服一下我的鄉親們。我發現,他們其實最具有自然法的精神。比如,土地是誰家的,沒有任何疑問。但是,如果他家把土地撩荒了,就相當於自動放棄對了該土地的所有權,那麼,誰去開墾,這塊土地就是誰的了。誰敢說中國農村素質低,嗯?

說到這裡,我必須認真對待可能的反對意見。

一種反對意見認為:相關憲法法律法規規定了礦藏河道文物等屬於國家所有……

 對這種反對意見,我的回答是:在抽象原則上,無論什麼規定,只要違反自然法,一定是錯的,因為違反自然法的任何「法」都不是基於人內心深處的道德原則,而是某些人的意志或利益的反映,都沒有合法性。另外,惡法非法。

其次,我們要細細分清,哪些是屬於國家的,哪些不是,而「屬於國家」,到底又是什麼意思。

礦藏在合法性上屬於國家嗎?是的。因為它是重要的戰略或經濟資源,應是用來造福全體國民。「屬於國家」的意思,是屬於全體國民(國家只是全體國民的抽象表述,準確的說法應是過去所說的「全民所有」)。而政府又只是國家和人民的代理人,絕不是對礦藏擁有所有權的人。所以,你如果私自去挖礦,實際上侵害了全體國民的所有權,是犯法犯罪的。

很重要的歷史文物,比如傳國玉璽呢?也是。

國寶熊貓之類呢?同樣如此。這些東東因為太稀少,不適用於自然狀態中的那種你佔了還留下足夠多和好的東西給人享用的約束性條件了。

總之,它們都明確地是有主的,不是「無主物」。

河道呢?有點複雜。它因為是戰略資源,肯定可以認為是國家的。但是,這一資源存在的目的,恰恰就是方便地給國民享用的,包括河裡的魚蝦,適用的是自然法,政府以國家的名義拿在手裡,不准老百姓染指,不是在捍衛國有資產,恰恰是侵犯了國民的權利。除非老百姓亂整,把河流污染了,把河裡的魚蝦毒死,政府才可能以國家的名義去「管理」,不准去破壞。

一些不是那麼重要的文物,比如古錢幣呢?這個,顯然不能說是國家的。它只是原來某個人的,這個人死了,而錢沒有毀掉,變成了抽象的「社會」的遺產,適用於自然法,誰發現,誰就有所有權。政府可以倡導人們把這個東西交出來放到博物館,但你不能說,這是「國家的」。就像我今天用的人民幣,顯然不是國家的而是我的吧?它放在我的鐵皮箱子裡,再過一千年,變成文物了,有人挖出來了(我的千萬子孫不知道這是我的),突然有一個叫做「國家」的人跳出來說是它的,這是不是有點奇怪,有點霸道?

烏木呢?相關的生物學資料我就不抄了,它不屬於以上任何一種,是純粹的「無主物」,是自然界對人類的饋贈,和野果一樣,最適合運用自然法。

 以上問題算是澄清了,但我們還有疑問沒有揭開。

 洛克同志所說的「共有」是什麼意思?它和「公有」有什麼區別?

 「共有」對應的是自然狀態,指的是,這些東西是原則上為大家準備的,人人都有理論上的一份,但是,並不是每個人或所有人對它擁有所有權。人人有份,指的是,每個人都有平等的機會去得到那個東西,而如果有人付出了勞動或撞了狗屎運得到,那這個東西就屬於他,而不再屬於他之外的別人了。「共有」並不是實際地佔有和所有。

所以,在「共有」的狀態下,我去捉河裡的魚蝦,去挖烏木,並不需要得到任何人的同意或授權。

「公有」呢?指的是政治狀態,就是每個人都對某些東西擁有所有權,人人都有實際上的一份權利。在這裡,權利就是權利,你再付出勞動,再撞狗屎運,也不能把我的那份權利給否定。比如國有企業(準確的說法是過去的「公有」或「全民所有」),就是人人都有一份權利,管理層無論如何,都不能把企業變成他家的。

很讓有意思的是,有些政府部門,對於「共有」的東西,它非要說成是「公有」,而對於「公有」的東西,卻非得要「私有」。這讓人疑惑:政府、國家,到底有沒有所有者,到底是誰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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