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瓶名酒讓澳大利亞州長辭職的啟示(圖)

【看中國2014年04月28日訊】據2014年4月16日外媒網站報導,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市州州長歐法雷爾(Barry Robert O’Farrell)於4月16日發表聲明,宣布由於受到ICAC(Independent commissionAgainst Corruption)(反貪污獨立委員會)的涉嫌貪污調查,他決定辭去新南威爾士州州長職務,並將在下週召開內閣會議,推動新的人選接替他繼續執掌自由黨州政府。州ICAC收到舉報,指稱他接受AWA(Australian WaterHolding)(澳洲水務股份公司)總裁齊嘍拉摩(Nick Di Girolano)作為禮物送給他的一瓶昂貴的1959年陳年Grange名酒,懷疑背後有什麼「交易」。ICAC便在4月15日約見歐法雷爾州長「協助調查」。開始歐法雷爾矢口否認被檢舉事項,其後ICAC又拿到這位州長收到這瓶名酒的親筆簽字收條,再約他今天(16日)澄清,歐「無法解釋」,便開記者會主動承擔責任,宣布辭職下臺。ICAC主管發言人魯濱遜(Robinson)表示,這不是一瓶酒那麼簡單,涉及的是政府官員的準則問題。

類似這樣的消息,筆者早已多見,並不驚奇,但相信很多普通中國人若知道這一消息則不會不感到驚奇。因為在中國社會送名酒給大小官員,遍地皆是,習以為常,誰也不會把它看作不得了的事。但在西方民主國家卻是大事,可以令州長(相當於我們的省長)辭職走人。

那麼,這樣的事對我們的國家和社會究竟有什麼啟示呢?不妨藉此來稍加分析和認識。

歐法雷爾事件首先表明,西方民主國家的官員同所有其他民主國家和非民主國家的官員一樣,都有利己自私和以權謀私的心理和行為,證明官員貪與受賄,以權謀私是所有國家的通病。但是,民主國家特別是成熟的西方民主國家對官員貪污受賄行為絕對是零容忍,它們的防貪反貪懲貪機制之嚴密和嚴厲,絕對是任何非民主國家尤其是共產專制國家根本無法比擬的。西方民主國家的官員貪污受賄和墮落程度要比非民主國家尤其是共產專制國家的官員,其廣度和深度要輕千百倍。不僅可以說,它是小巫見大巫,甚至可以說不值一提。那裡一個卅長僅因收了一瓶名酒就自動辭職下臺,我們一個省長部長若收受一瓶名酒,頂多是黨內檢討了事,最嚴重的也不過是「黨紀」「政紀」處分了事。

問題還不在此,問題在於我們的省長部長中的貪污受賄者不是像澳大利亞那樣極為少見,而是成批成批,大批大批的。至於我國省部級官員收受了一瓶名酒者,則更非大批大批,而可能是百分之百。此種行為甚至屬可能不值一查的範圍。問題更在於中國的省部級官員貪污受賄的財物,折合金額,動輒幾十萬,幾百萬,超千萬,超億元,最高超千億元以上。從這一角度看,澳大利亞那位州長收受一瓶名酒,當然只是小菜一碟,不值一提了。

也許有人會反駁我:貪污一瓶名酒和貪污上千億元,性質一樣,都是貪污受賄,以權謀私,何必計量金額多少。我則不以為然。受賄一瓶名酒與受賄一億元,千億元,絕對有本質的不同,不可同日而語。兩者絕對有貪心噁心的程度,思想品德墮落程度的不同,最終反映了根本政治制度和經濟制度的不同,基本價值觀的不同。一句話,滋生官員腐敗的政治道德、文化土壤的不同。顯然澳大利亞這個民主國家滋生官員腐敗的土壤不肥沃,而中國的制度則是滋生官員腐敗的大溫床。

所謂土壤當然不是指生長和承載自然資源的土地,而是指兩國不同的政治經濟制度和價值觀。澳大利亞是自由民主和私有制國家,全體國民是國家的真實主人,官員是國民的真實公僕。官員的一切權力由國民嚴密監督,主要官員的權力有明確界限,沒有絕對權力,並由國民直接選舉授予,官員行為不當可定期或隨時撤換。尤其是官員行使財權,不僅有限(私有制和市場經濟幾乎沒有審批權),更受嚴格監管;稍有不當,馬腳立露,被逮個正著;要麼被罷免彈駭,要麼自動辭職走人。這就是該國官員無法嚴重腐敗的根本原因。新南感爾士州州長的結局就是鐵證。

中國與澳大利亞的土壤有本質不同。中國的一切大小官員都由黨的組織部直接或間接選定任免(這是世界現代史上非常少見獨特的現象),主要官員名義上也通過國家立法機關——人大選舉或人大常委會任免,但那只是走走形式。實際上各級主要官員是不被任何外力監督和控制,這就給了主要官員以肆無忌憚地濫用權力,貪贓枉法無限豐富的土壤。這就是中國官員貪污受賄要比澳大利亞等成熟的民主國家嚴重千百倍的根本原因。

此外,澳大利亞政治制度的一個重要內涵是權力分立,每一個權力部門的權力都是由憲法和法律明確授予,具有極高的權威性,沒人敢恣意反對和不服管治。例如,澳大利亞的《反貪污獨立委員會》不受任何黨派的領導和制約,也不受立法、司法、行政機關的直接領導和制約,是一個絕對獨立、公正而有權威的治貪機關。所以它可以直接根據舉報約談州長歐法雷爾,令其回答有關被舉報事項。當他矢口否認被舉報事項後,委員會又推出鐵證,令其啞口無言,只得承認違法行為,並立即召開記者會宣布承擔責任,自動辭去州長職務,還對舉報證據者表示感謝,這是何等爽快而省時省費的治貪過程!

反觀我們自己,調查一個省部級官員的貪腐行為,不知要調集多少精幹的人力,涉及多少部門和人員,花費多少的財力資金,經歷多少月年的時間,先是所謂「雙規」,然後是所謂「黨紀」「政紀」處分,最後才是司法起訴,作定罪判決。總之,沒有一至三年功夫是處理不了一個省部級貪官的。假如這個貪官有最高權力或退休元老的支持和庇護,還有可能被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了了之,或導致慘烈的權力鬥爭。根本原因是,我們的反腐和治腐,不是依靠法定的獨立公正的有絕對權威的機關來主導,而是由執政黨的中央紀委主導,表現為自己治自己的腐敗,權力反權力,這本身就於法無據。加上反腐不公開不透明,往往被看作內部權力鬥爭,得不到國民的支持和協助。

不能否認,中國新的最高權力機關的某些領導人(如習近平、王岐山)具有相當大的反腐決心和勇氣,他們提出「大老虎小老虎一起打」的口號,同以往的反腐態勢比,確有耳目一新之感。但這種反腐,仍然不是像澳大利亞那樣依靠法治法制機制反腐。對比這兩國的具體反腐過程,可以看出,前者依靠建立自動有效的法治法制,根本無須大花人力物力財力,很短時間內就能把一個省部級官員拉下馬,而且幾乎不傷和氣,令人心服地把他拉下馬。而我們卻要大花人力、物力、財力,這調查那調查,甚至使用「雙規」等侵犯人身自由和某種刑訊逼供手段,來獲取證據等,所付出的政治經濟代價之大可想而知。據報導,中國的反腐,每年花費在千億元人民幣以上。實際上豈只一千億啊!

憑這一對比,筆者自然聯想到了民主與專制兩種制度的差別是何等之大!更聯想到國內經常有政治理論人士們撰文說,西方民主國家同樣有腐敗,民主不可能醫治腐敗,甚至說專制比獨裁更有利於國家的發展,又是何等的無知和荒謬!這些人完全不提或根本沒有想過,中國每年花在反腐上的錢有多大,而且即使大力反腐,據報導,貪官每年貪佔和浪費或轉移至國外的錢,竟在20至25萬億以上。何等驚人的數字。而這種情況,在澳大利亞等西方民主國家是絕對不可想像的。歐法雷爾州長被拉下馬的過程就是最好的證明。它絕對體現了民主制度對防腐反腐的優勢,豈能說民主對反腐無用呢?

而澳大利亞一瓶名酒就把州長拉下馬的事例,難道不可以說是對國內一切反民主謬論的一記響亮的耳光嗎?

最後值得一提的是,澳大利亞這位州長,儘管是貪官,品質不好,但仍然顯現某種優秀品質成份。一是他受賄僅僅是一瓶名酒,按金額計算,估計最高也不過人民幣幾萬或十萬元,表明他的貪心並不惡劣。雖然開始也想抵賴,但一旦證據出現,就供認不諱,而且立即公開承擔責任,辭去州長職務。這也是一種勇於承認錯誤的好品質。這同中國的貪官一旦事發被調查,總是百般抵賴,或尋找保護傘,或再花錢買通治貪官員消災,或乾脆自殺了事等等相比,當然顯得高尚一些了。二是他對舉報者不僅不懷恨在心,尋機報復,反而公開表示感謝,這在中國的腐敗官員中是絕對找不出的。這兩者綜合起來應該說反映了中澳兩國官員在文化、政治、道德、精神素質上的巨大差別,歸根結底是兩種制度(民主與專制)和價值觀上的巨大差別,文明程度的巨大差別。所以,那些公開否定西方民主,狂吹中國優勢的一切論調應該可以休矣!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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