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開玩笑,宋朝就有「民主」立法機制(圖)
清明上河圖局部(看中國配圖)
宋朝的一般性法律,則通常都以「編敕」的形式出現。既然叫做「敕」,當然表示所有的敕條均以皇帝的名義頒行天下。但哪些規則可以成為「敕」,卻不是皇帝說了算的。修敕的權力實際上掌握在通曉法學的士大夫手裡。我們以為皇帝「出口成敕」,皇帝說的話就是法律,其實並不是這麼回事兒。
當然中國古代還沒有出現一個諸如議會那樣的民選立法機構,不過,宋朝有專門負責修訂、彙編法律的機關,叫做「詳定編敕所」(又稱「修敕局」、「編修敕令所」、「詳定重修敕令所」)。編敕所由提舉、同提舉、詳定官、刪定官及若干文吏組成,在編敕過程中,每個立法官都可以對草案提出意見,但提舉與詳定官擁有對法律草案定稿的權力。
我們這裡還想探討一個問題:宋朝的民眾有沒有機會參與到國家的立法過程中?答案是,有的。也許您想不到,宋人已經建立了一套比較完善的「立法民主」機制。宋人認為,「自來先置局(修敕局),然後許眾人建言,而刪定須待眾人議論。」這裡的「眾人」,包括朝中百官,也包括一般平民。立法不是由皇帝出口成敕,也不是由士大夫閉門造車,而是要經過「眾人」的充分辯論,擇其善者而從之。「自來」二字,則表明立法須走「眾人議論」之程序乃是宋代一直實行的慣例。
那麼平民如何參與立法呢?主要有三個途徑:首先,任何人在任何時間都可以向州政府投狀,以書面形式提出立法的建議,再由州政府將意見書「繳申中書」,上報中央。當來自各地的立法意見書積累到一定程度時,即交給修敕局「刪定編修」。凡立法建議被採納之人,「量事酬賞,或隨材錄用」。
其次,修敕局啟動立法程序之後,朝廷會利用遍佈各州縣的粉壁,出榜公告天下,徵集立法建議。如南宋建炎四年(1130),朝廷決定修敕,便命令各州縣政府「出榜曉示」,徵求意見,「諸色人等陳言編敕利害」,均可到州縣衙門投書,州縣政府收集後用「急腳遞」(宋代的加急快遞系統)送達京師進奏院,再由進奏院交給「詳定重修敕令所」。凡建議得到採用者,「即保明申朝廷,乞與推恩」。
最後,法典經皇帝批准,頒布生效之後,如果民眾發現其中的缺陷,還可以向朝廷奏陳立法得失,並建議修訂。如宋哲宗元祐元年(1086),朝廷批准了詳定編敕所提出的一項動議:「官吏民庶等,如見得見行條貫有未盡未便,合行更改,或別有利害未經條約者,並許陳述。」當時儘管沒有立法議員,但如果一項立法受到的非議很多,是可以促使朝廷重新修法的。
(原題為:宋朝的立法民主,有刪節)
(責任編輯:夏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