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中國2014年02月17日訊】研究泰國問題,近日寫了一篇文章《民主亂象下艱難前行的泰國》。異於常例地對泰國當局終於出手,對持續三個多月的黃衫軍街頭示威活動實施清場,發出熱烈歡呼。文章的結尾這樣寫:
「根據昨日信息,筆者甚為感慨。民主終究是民主,民主終有民主的清晰的冷靜,即便泰國式的王室主權的民主。
昨日的泰國,終於出動軍警對示威者實行清場——當然是與中國的某年清場不同,沒有軍用拖拉機出動,所見只是如山的盾牌。未見軍警與群眾的嚴重對峙,最嚴重的情形是,幾位警察將一人捺在地上,實施捉拿,下註:警察逮捕一名持槍的示威者!
泰國王室冷靜地思考著,泰國應該如何抉擇?英拉這位弱女子如此柔和地實施變改的政策,她應當是此類變改中最無害的變改。泰國「民主」可不可以因為認為它有拂於自己的意願而去幹涉她呢?如果干涉這樣柔和的變改動作,無論它是對是錯,那還叫做民主嗎?
昨日的清場,是泰國民主冷靜思考的結果!」
慧目的讀者應能看到,讀者感慨的核心是,「民主終究是民主,民主終有民主的清晰的冷靜,即便泰國式的王室主權的民主」。當民主過度之時,當群眾實施自己的民主權利無所節制之時,適度的限制是必要的,而且終於發生了。
但對泰國問題觀察更細的慧目的讀者應能看到,這段文字卻包含著一個報導引述的錯誤:英拉政府,不,民主泰國對人民力量,不,對群眾武力的容忍——在這樣的問題上,我卻是在記憶不濟之際,運用深深思考判斷事物,那判斷還是錯了。
泰國軍警清場,極其平和,極盡勸解,較少發生力量的掙持,即便發生,也是因為群眾過激,軍警採取必要的措施。最典型的一例是幾位軍警將一位國民捺在地下,實施控制。為什麼要捺在地下,實施控制?因為他持槍,還是因為他開槍,我記憶模糊,不能確定,不想為些小的非文章主旨問題,動用查索功能,於是便藉助人類頭腦的判斷功能解決問題,繼續自認無錯的表述。
判斷憑什麼?憑知識,憑常識,憑「知」所給予的對不知的推測、推理,從而做出某種決定。
知識、常識來源於什麼?來源於生活,來源於對周圍生活的觀察、記憶和思考,當然也來源於閱讀。本處要判斷的是非核心問題,非至關緊要問題,沒必要憑閱讀,藉助於書本知識。於是大膽地推測:那被捺倒在地被實施控制的泰國公民,當時是「持槍」,不是「開槍」。警察清場之時,眾目睽睽之下,光天化日之下,面對國家武力單人獨馬地開槍,那不是找死嗎?所以是持槍,不是開槍。
這問題實際上是對國家可能允許地對人民自由程度的判斷,對國家於人民行為包容度的判斷。筆者知道民主,筆者研究過民主,對真正民主於人民的厚愛、於人民自由的包容,自以為還是有一定瞭解的。
但是錯了,還是錯了。「朝菌不知晦朔,蟪蛄不知春秋」。在生命被國家力量嚴加控制的國度,在「三人聚,則為亂」的世界裡,我們怎麼能夠準確地判斷另一世界,人民所可以被容許的自由呢?此處,就是怎麼能準確判斷,在泰國曼谷,那位被捺在地下的公民當時是持槍還是開槍了呢?
文章寫了之後,發在網上,已有時間的餘裕,於是查索,查索那則新聞的細微之處。那位被捺在地下實施控制的公民,竟然不是因為持槍而被控制,而是因為當場開槍而被眾警控制!
「我向來是不憚以最壞的惡意,來推測中國人的,然而我還不料,也不信竟會下劣凶殘到這地步。」借用魯迅的這句式——「我向來是不憚以最寬闊的自由度,來推測泰國民主的,然而我還不料,也不信竟會寬闊到如此的地步。」
我為自己的判斷力悲哀,接下來為為自己提供判斷能力、判斷知識、判斷材料的環境悲哀!
想想那南陽的老太太,竟然因為到京上訪,向「偉大的母親」說說知心話而被一次又一次的遣送、關押。監獄不能關,看守所不能關,勞動教養又被廢除,怎麼辦,法外施法:關非訪人員訓誡中心!鐵窗更密,水泥地板更涼,母親的心更寒。——中國的法外之法向來較之於法律嚴厲、殘酷百倍的,法在自然的陽光之下,法外之法,唯在心地陰陟政治人士的控制之內了!
筆者怎不為之潸然淚下?
還是回到本題,泰國黃衫軍鬧事之初,英拉保證不對民眾施以武力。保證到什麼程度:警察公務不許配槍。迄今為止,未聽到泰國政府在維持秩序中造成民眾傷亡的。
而我們中國,那些愈是窮兵黷武的朝代,愈有此好:「收天下兵,聚之咸陽,銷以為鐘鐻,金人十二,重各千石,置廷宮中。」(《史記•始皇本紀》)限制民間力量,收繳民間武器,鑄造成無用的鐘鐻、銅人,鎖於宮中。
大躍進時代,又限制到什麼程度?銅器、鐵鍋、門鐐吊、發卡一概收繳,因為是金屬,可以制刀,於是一概沒收。——雖是為了大辦鋼鐵,卻也可以阻止民間反叛,說是為了大辦鋼鐵,卻是可以阻止民間反叛哪!
與那位泰國士民的開槍相比,我們的法律可以容許人民持什麼樣的可能性「武器」呢?
請看中共公安部的《管制刀具認定標準》:
一、凡符合下列標準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管制刀具:
1、匕首:帶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於60度的單刃、雙刃或多刃尖刀。
2、三棱刮刀:具有三個刀刃的機械加工用刀具。
3、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刀身展開或彈出後,可被刀柄內的彈簧或卡鎖固定自鎖的折疊刀具。
4、其他相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於60度,刀身長度超過15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和多刃刀具。
5、其他刀尖角度大於60度,刀身長度超過22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和多刃刀具。
幸虧我不是一位愛弄槍習武的多事公民,否則,持「15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和多刃刀具」——僅僅才一巴掌長,便要被抓進局裡去的!
較之於那位因為開槍才被警察捺倒在地的泰國公民,我們的魯莽的街頭兄弟是多麼地幸與不幸啊!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
看完那這篇文章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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