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志永循程序上訴 改判機會渺茫(圖)


香港民主人士到中聯辦示威要求立即釋放許志永

【看中國2014年02月09日訊】許志永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案1月26日一審宣判,許志永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這對剛剛生下女兒的許志永家庭是重大的打擊。雖然政治案上訴改判機會幾乎是零,許志永仍於2月3號在北京市第三看守所遞交了上訴狀。

上訴狀提出,一審判決認定的在教育部和北京教委門前組織的聚眾擾亂行為,屬於公民向特定國家機關正當表達訴求,尋求國家機關改變錯誤的政策。

許志永認為,抗議者聚集的場所,是國家機關門前以及附近的人行便道,兩者均不屬於刑法意義上的公共場所。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妨礙國家機關正常工作秩序, 只能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或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而不能構成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在公共道路上聚眾,嚴重影響居民出行的,只能構成聚眾擾亂交通秩序 罪,同樣不構成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而我們的行為,既未妨礙教育部和北京教委的正常辦公,也沒有影響市民的正常出行,因此不構成任何犯罪。

一審判決認定的在朝陽公園、中關村以及西單廣場的聚眾擾亂行為,屬於公民踐行憲法規定的言論自由權,呼籲官員公開財產,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正當權利。刑法意 義上的公共秩序,是具體的而不是抽象的,控方在法庭上未舉出任何證據證明其行為侵犯了哪個具體市民、具體單位的正當權利,因此法院無權以抽象的社會秩序受 到影響為由認定公民呼籲官員公開財產的行為構成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

許志永還提出,本案審理程序嚴重違法。按照起訴書的指控,許志永和丁家喜、趙常青、李蔚、袁冬、侯欣、張寶成等人屬於必要共同訴訟,應該作為一個案件審 理,但是,法院不但將該案幾個分案審理,更為惡劣的是硬將其他幾位放到下級法院,這就徹底打破了兩審終審的糾錯和監督功能。

上訴狀中,許志永描述,「在我和辯護人提出強烈抗議後,一審審判長竟然說「雖然我們也不能說這樣處理沒問題,但檢察院這麼訴了,我們也只能這麼審」。

對於辯護人提出的證人出庭申請,一審法院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在訴訟權利得不到保障的情況下,許志永和辯護人在庭審時只好保持沉默。

此外,本案涉及公民基本權利,依法應該允許公民自由旁聽,但是,一審法院卻提前安排不相干的人佔據旁聽席位,而不接受真正關注庭審的公民和媒體的旁聽申請,這也導致本案的審理不是真正的公開審判,而是黑箱操作。

最後,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嚴重錯誤。在控方找不到一個北京市民指控他們的正當權利受到新公民運動妨礙,在控方找來的官方證人證言明顯和相場錄像不符的情況下,一審法院竟然在不進行任何說理的前提下認定被告嚴重擾亂了公共場所秩序。

因此,許志永認為,「這完全是一個無中生有的判決」。一審判決歪曲基本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二審如不糾正,中國莫談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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