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晚的法律問題

【看中國2014年02月03日訊】春晚的一些吐槽,細細追究,也是法律問題。稍稍羅列一下:

第一、關於15歲小彩旗的轉圈到凌晨。首先她是未成年人,重大表演要徵求監護人的意見。即使監護人與小彩旗本人同意,但因可能傷害兒童身體,也是不符合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為法律所不許。其次,轉圈到凌晨,也是與勞動法不合,這不是在用童工嗎?不利於保護未成年人身體。

第二、關於假唱問題。有人列出了一個清單,說李玟等是真唱,某人是假唱等,還說真唱假唱,歌唱者自己也決定不了的。顯然,這個涉欺詐觀眾,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直播的演員歌唱,約定俗成,該是真唱的。如是假唱,應該特別告知,以免誤導觀眾。而如果是假唱,卻刻意讓人以為真唱,顯然是欺騙了。可見主辦者的價值觀有問題,不真。

第三、關於利益輸送。網上反映,這次表演的不少藝人,與導演馮小剛任職的華誼公司利益關係。這裡涉及法律上的利益迴避問題。即導演不能在「國家項目」中,為自己的公司謀取利益。如果是舉賢不避親的,也要披露事實,以示公正。慣例,聘請導演的合同也有一個契約條款,即不能以職謀私,如果違反了,也是違反合同法的。

第四、關於節目的真實性。某節目內容,與史實不合,還向觀眾傳播,涉民法上的欺詐。固然,藝術高於生活,不是生活的還原,但如果違背生活,編造事實讓觀眾以為真,則是離譜了。在小品《扶不扶》中,也脫離實際生活。各位見過交通肇事中被誣陷者的反誣嗎?且以毒攻毒,也是法律不許的。正確的方法是事先固定證據,事後根據證據規則公正處理。

總而言之,隨著法律掛念的加強,各類問題都可以法律化,建議春晚聘個法律顧問,以避免出現不必要的法律問題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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