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移民法對「難民」的定義

【看中國2013年12月28日訊】根據美國移民法101(a)15P條42款的定義,「難民」是指離開了原居住國到了其他國家,因為擔心回原居住國受到迫害,不願意回原居住國的人。定義中所指的「迫害」,包括對某一種族、宗教、國籍、特定社會群體成員、持某一政治觀點的人的迫害。如果申請人在美國之外的第三國,通常稱為「難民」(Refugee),而如果已經到達了美國,則稱為「政治庇護」(Asylum)。

根據移民法208(a)條的定義,在授予政治庇護的過程中,有三種情況屬於例外,是不可以申請政治庇護的:

一是存在安全的第三國。如果司法部長認為,根據雙邊或多邊協議,申請人可以移至第三國(非美國、非原居住國或迫害發生國),而且第三國沒有發生迫害,那麼通常不能給予申請人政治庇護,除非是司法部門認為給予申請人政治庇護有利於公共利益。

二是申請時間有限制。申請人必須在入美1年以內申請政治庇護。

三是如果之前申請過政治庇護被拒,不能再申請政治庇護。上面的第二點和第三點不包括「國家情況發生變化」或者「個人情況發生變化」。如果申請人原居住國或個人情況發生變化,可以在情況發生變化一年以內提出申請。如果之前提交的政治庇護申請被拒,但現在國家情況或個人情況發生了變化,也可以再次提交申請(或者申請重開之前的案件)。不過,要說服移民法官「國家情況發生變化」以及「個人情況發生變化」,需要有非常有力的證據。

移民法101(a)15P條同時還規定了很多種不能獲得政治庇護的情況,包括:

1)如果申請人曾經命令、唆使、協助或以其他形式參與了迫害他人,這裡指的「迫害」包括對某一種族、宗教、國籍、特定社會團體成員或政治觀點持有人的迫害。

2)犯過惡性重罪,對美國有危害。

3)在美國之外犯有「嚴重的非政治犯罪」。

4)對美國的安全有威脅。

5)在入境美國之外,已經在其他國家安居很久。

6)參與了恐怖活動,是恐怖組織成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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