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審法官解釋判處薄熙來無期徒刑的理由(圖)


薄熙來案主審法官王旭光認定薄熙來所有被控罪名成立

【看中國2013年09月22日訊】薄熙來案主審法官王旭光星期日(9月22日)在濟南中院解釋判處薄熙來無期徒刑的理由。

法官說:「本院認為,被告人薄熙來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接受唐肖林、徐明請託,利用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直接收受唐肖林給予的財務,明知並認可其家庭成員收受徐明給予的財務,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薄熙來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夥同他人侵吞公款,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

「薄熙來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且屬情節特別嚴重。

「公訴機關指控薄熙來受賄人民幣20,447,376.11元、貪污人民幣500萬元、濫用職權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但指控薄熙來認可其家庭成員收受徐明給予的財物中,計人民幣1,343,211元因證據不足,不予認定。

「對薄熙來所犯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均應依法懲處,並數罪並罰。

「薄熙來受賄、貪污所得贓款贓物已分別追繳或抵繳。監獄其用於購買楓丹·聖喬治別墅的受賄所得贓款系以其依法應予沒收的財產抵繳,故該別墅作為犯罪所得應當繼續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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