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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兩件敗訴案件看我國的勞教制度

 2013-04-17 01:10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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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2日同天,有兩件敗訴案件引起了國人的極度關註:一件是湖南「上訪媽媽」唐慧女士的案子;另一件是我的文友方洪先生即「方竹筍」的案子。兩件案子都觸及到勞教的深度弊端無法迴避。兩人的合理合法維權上訴最被駁回,並被告知維持二審原判,這讓我感到很吃驚。

我終於明白:呼籲多年「勞教制度改革」,前不久所看到的曙光;多數人樂觀預測兩人案子的大結局,終於在最近一系列令人目瞪口呆的弔詭氣氛下化為烏有。我與許多國人一樣,無奈後只能更糾結。

前不久,我看了一部美國電影叫《回來的路》。這是根據波蘭軍官斯拉沃米爾·拉維茨自傳體回憶錄《漫長的歸途》改編的,它真實而殘酷地反映了前蘇極權下集中營犯下滔天罪惡的作品。儘管這部作品後來遭到過質疑,但其中反映的事實卻得到世人的認可。同樣,我也想起早年讀過的索爾尼琴科的《古拉格群島》巨著,讓我不得不對這種打擊異議迫害無辜的所謂「勞動教養制度」深惡痛絕,也就自然想到了我國的勞教制度的歷史成因,以及它的「偉大作用」。

說來具有中國特色的勞動教養制度說來絕非我國獨創,它是前「老大哥」蘇聯照搬過來的制度。

列寧死後的1924年10月,在斯大林操控下制定了蘇俄第一部《勞動改造法典》;1933年月又通過了第二個《蘇俄勞動改造法典》。至此又延續了36年。其中最為嚴重的是30年代中期的「大清洗」,斯大林不但處決了大批曾是列寧和他的「親密戰友」和大多傑出將帥,還波及到200多萬有牽連的人士。據1991年6月14日塔斯社引用前蘇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克留奇科夫透露的數據,僅20——50年代,全蘇就有420多萬人遭遇政治迫害。而前蘇哲學專家阿·恰利科娃早在3年前提供的資料更甚:「1937-1950年,在勞改營死亡的人數有1200萬人」。到了1969年7月11日,前蘇最高蘇維埃通過、同年11月1日起施行的《蘇聯和各加盟共和國勞動改造立法綱要》出臺。該立法綱要是各加盟共和國制定勞動改造法典的立法基礎。多章分別對勞動改造立法的任務,執行剝奪自由、流放、放逐和不剝奪自由的勞動改造等刑罰的一般規定,執行剝奪自由刑罰的程序和條件,流放、放逐、不剝奪自由的勞動改造等刑罰的程序和條件,免予服刑的理由,及對從剝奪自由的場所釋放的人的幫助和對他們的監督等作了規定。最高蘇維埃主席團還於1973、1977年曾數次頒布法令,對《勞動改造立法納要》進行補充和修改。這三部法律構成了前蘇的勞動改造主體法律框架包括「勞動改造營」、「監獄」、「勞動教養營」三種形式。其中,「勞動教養營」主要是收容未成年人和女性,實際上多為「異議」人士或分裂分子,被各種罪名投進「勞改營」或入「瘋人院」遭受非人的折磨……這些當年我們「反修」需要,都是通過「大路貨」公開報導的。今天看來,這些擴大化傾向得罪民意造成離心力,也是加速蘇聯解體和蘇共崩盤的極重要誘因。

前蘇的勞教制度,是配合黨內鬥爭和「階級鬥爭」的輔助物。通過一些無中生有「檢舉」「告密」或「莫須有」的罪名,來製造恐怖氣氛的「殘酷鬥爭無情打擊」,製造了全蘇各界無數冤假錯案。因此,從前些年公布的前蘇檔案資料,受迫害人的控訴,以及《古拉格群島》、《歸來的路》等文學作品,人們不難看到勞教制度對人性的戕害和肆虐。

建國後我國照搬前蘇的「勞動教養營」,最先的雛形是「勞役隊」。1951年5月10日,中央高層發布了《對土地改革業已完成地區的地主參加勞動生產及就業問題的指示》,提出了對完成土改運動地區地主的處理意見,指出「對於有勞動力,能從事農業勞動,又無其他職業者,則應強制他們勞動,不允許他們游手好閑以討飯為生」,決定「把有勞動能力又無其他職業的地主編成勞役隊,強迫他們勞動」。這應算是我國勞教制度的「祖爺」。

1955年發生所謂的「胡風事件」。原本是一場文藝爭論,最終因最高層介入成了政治事件對胡風做出「反革命」的定性。該事件成為建國後第一次最大對文藝界大規模政治整肅和清洗運動。同年7月1日最高層發出《關於展開鬥爭肅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強調在肅清「胡風反革命集團」的鬥爭基礎上,開展肅清一切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鬥爭的延續。8月25日最高層又發出《關於徹底肅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其中提出了處理在運動中清查出的辦法:「除判處死刑的和因為罪狀較輕、坦白徹底立功而應繼續留用的以外,分兩種辦法處理。一種辦法,是判刑後勞動改造。另一種辦法,是不能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適於繼續留用,放到社會上去又會增加失業的,則進行勞動教養,就是雖不判刑,雖不完全失去自由,但亦應集中起來,替國家做工,由國家給與一定的工資。各省市應即自行籌備,分別建立這種勞動教養的場所。全國性的勞動教養的場所,由內務部、公安部立即籌備設立。務須改變過去一個時期‘清而不理’的情況。」就此後,「勞動教養制度」帶著濃厚的意識形態有色眼鏡和極左思潮臀記,擔負著「肅清反革命分子」的政治大任,堂而皇之登上中國政治大舞臺。

1956年1月10日,最高層又發布《關於各省、市應立即籌辦勞動教養機構的指示》,對勞動教養的性質、任務、指導原則、審批許可權、領導和管理等問題作了原則規定。指出「勞動教養,就是勞動、教育和培養,首先是勞動,即強制勞動,組織他們勞動生產,替國家做工,自食其力;其次是教育,即教育改造,對他們進行政治、思想改造工;再次是培養,使他們逐漸成為國家的真正有用的人」。從上述規定我們可以得知,勞動教養不同於勞動改造。被勞動改造的都是判處了徒刑的受監禁處分的罪犯;被勞動教養的分子,只是受到管制處罰(和社會上被管制的分子不同,是採取集中管制的)、或受到國家行政機關的強制處分的人。因此,「在勞動教養期間,不但允許他們依照規定有一定的行動自由,還應當根據他們的勞動發給合理的工資。」該指示要求各省、市「立即著手籌備試辦一個相當規模的勞動教養機構」,該機構由公安、民政、司法三部門負責籌辦。對於勞動教養的法律依據,該指示提出「將由國務院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加以考慮並做出決定。」
隨後,勞動教養機構陸續在全國各地建立。1957年8月1日,隨著「反右」運動的開展,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通過了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決定》。該決定將勞動教養的對象擴大到「反社會主義的反動分子」。儘管同年毛澤東做了《關於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問題》報告,但實際上混淆兩類不同性質的矛盾更傾向「敵我矛盾」的極左傾向大行其道。據統計,全國共劃右派份子55萬人,其中半數以上失去公職,相當多數被送勞動教養或監督勞動,有些人流離失所家破人亡。現在回頭再看,當時幾乎所有與「反右」運動相關的資料顯示,勞動教養是當時處理「自由派分子」的主要方式。

倘若敢於重視歷史事實的話,從最初的「土改」到「肅反」再到「反右」的歷次政治運動;從「勞役隊」到「勞動教養」,幾乎所有的政治運動是勞動教養制度的強力推手。在那個「無法無天」的人治社會,「勞動教養制度」與其說是一項社會司法制度,不如說是一項社會政治制度所為。事實上,勞教制度被作為對「敵對勢力」打擊的政治手段被大量運用著。從政治層面看,「文革」前的勞動教養大體用於「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壞分子;反社會主義的反動分子,也就是右派份子;以及游手好閑,無事生非,有輕微犯罪行為的人」三種人。但是,由於極左思潮的氾濫,勞動教養制度早就突破法治所規定的收容範圍和對象,早就急速向著「勞動改造制度」方向匯龍。以致後來擴大到了不能按照刑法定罪的所有人的強制控制措施;「勞動教養」名義上與「勞動改造」的區別混為一談,在一些人尤其是權力者眼中,二者成了互用詞;而人們縮讀成「勞教」二字,更加重了二者的「統一」認可性。

「文革」結束,「以階級鬥爭為綱」的基本路線被否定。大量的犯罪以各種法律規定化為各類刑事犯罪份子,「反革命」之類的罪名表面不復存在。但仍可以借法律的漏洞通融成某種刑事如「顛覆國家」、「擾亂社會」等罪名定性,這裡不再贅言。而諸多界於尚不足構成刑事案件的,卻是「聚眾」、「鬧事」等等罪名的人,往往就成了「勞動教養」的主要對象。

1979年12月5日,高層又正式公布了《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第二個關於勞教制度的法律文件。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國務院於第一次將勞動教養的管理和審批機構確定為「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在各省、直轄市、自治區及大中城市的政府內設置由民政、司法、公安和勞動部門負責人組成的「勞教委」。並確定了勞動教養期限一般為1—3年,必要時可延長一年。1982年1月,國務院轉發公安部制定的《勞動教養試行辦法》,這是目前勞動教養制度的主要依據。《勞動教養試行辦法》對國務院的《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作了進一步擴展,勞教對象被放得更寬,只要實施了刑法和行政法禁止的任何行為,違法情節又不夠刑事處分的,理論上都可以成為勞動教養的處罰對象。

有意思卻也耐人尋味的是:2000年7月1日實施的《立法法》,明確了「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原則上講這裡的「法律」,是專指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制定的法律。但實際上實施起來各行其是,通常地方法規、部門規章、行業規定等「土政策」,統統列入了實質性法律範疇,這必然出現執行上的矛盾和扭曲的偏差。比如《勞動教養試行辦法》只是國務院轉發公安部的一個文件,《勞動教養試行辦法》也只是個公安行業的實施規定,實質不是嚴格上的法律。顯然不難看出,勞動教養制度不但有悖《立法法》而且還違憲。比如一個地方部門可以完全不顧國家根本大法《憲法》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的規定,僅依靠一個部門的規定,隨意定個罪名即可拘押乃至勞教,剝奪公民的合法權利和人身自由。說來這是我國法律的悲哀和笑話,這在一個嚴格法治社會是決不允許存在的亂象。

一路下來60年,我國的勞教制度,終於頂著逆潮流而動風勢自成獨家體系,從理論上、立法上乃至組織上遍地開花日臻「成熟」。而隨之引發的不違「小法」(部門規定)卻違大法(《憲法》)的難以調和社會矛盾噴發,延綿不斷顧此失彼疲於奔命問題成堆,卻也熱熱鬧鬧成為世界獨一無二的景觀了。

60年的違憲違法勞動教養制度,無恙活得很滋潤難以廢止,這大約與我們號稱「法治社會」實則「人治社會」,缺乏監督和制約濫權者的信手拈來隨意性「好用」、「實用」有關。

君不見,對處置一些上訪戶、敢講真言者和「獨立」人士,勞動教養制度就像「緊箍咒」,最能體現權力者的個人意志和隨心所欲套用,故得到維護自身利益地方政府的格外青睞,動輒以「大局」、「穩定」名義高頻使用。只要看你不順眼,隨意扣上一個罪名帽子,讓公安系統內下屬「勞教審批委」蓋個印章,立馬送你進勞教所不叨叨。什麼「抗議」什麼「起訴」程序呼號,只能罪加一等讓你吃不了兜著走。不走法庭避開審判,簡單快捷後門就把你踢進「製造不穩定因素」的籬笆內,讓你領教「隊長」、「教官」們一次次「曉之以理動之以情」的哼哼「伺候」。這些年各地揭露的這樣暴行醜聞例子我們見得還少麼?

一般說,原旨的「勞動教養」含義,應特指那些不夠判刑的一般低度犯罪人員、未成年的「問題少年」等人組成的「人民內部矛盾」處置,強調的如何「懲前毖後、治病救人」,通過勞動教養二者後的幡然悔悟,使教養者成為改邪歸正自食其力或對社會有用的人才為終極目的。但這些年「勞動教養制度」扭曲發展成了懲治不同意見表述人士、所謂「邪教組織」成員、維權上訪人員等「鬧事」的「次專政」暴力手段上,一切都打著正當「維穩」的名義下實施的強迫措施手段。不但簡單粗暴混淆兩類不同矛盾,反倒加劇官民的直接衝突升級的惡性循環。一些濫權者不以為教訓反倒變本加厲,像對待冷戰時期「敵對勢力」那樣「要像嚴冬一樣的殘酷無情」,這讓「勞教」思維目無法紀的權力者有了更大的擴展空間,看看全國擴建的「勞教」場所你就明白了。由於一些「勞教所」「拘押所」的不走程序的亂抓人亂關人的非法非人道作法,導致近幾年來曝光一系列的「躲貓貓死」、「喝開水死」、「睡夢死」、「激動死」、「沖涼死」等等事件發生,這也是為什麼國人多年來一直質疑「勞教制度」弊端,要求「勞教改革」或「廢除勞教制度」呼聲不絕的最根本原因。具體例子我就不列舉了,大家看得比我清楚。 

我們畢竟是「優越的社會主義制度」,法治理應比「萬惡的舊社會」和「反動的資本主義社會」做得更好更名副其實才是。倘若我們的司法黑幕和勞教醜聞比醜惡社會還多還如雷貫耳,那還有什麼自詡牛逼的資格或資本呢?

我國一些良心媒體,最近報導和轉發了揭露東北地區某個勞教所的迫害女同胞的驚人內幕,引起了國內外人們的高度關注,卻在一夜之間這些報導頃刻無影無蹤,這讓人們很愕然更陷入深思。

難道又是造謠?似乎無人出來證實;既然不是造謠,又何以統統刪除?難道其中有鬼有詐?至今無人給予權威說明。這句老話人人都明白,難道如此這般實情的坦露,真會「牽一髮動全身」引起頃刻間「多米諾效應」麼?看來一邊高調聲稱派調查組煞有介事,一邊卻猴兒臉強行冷處理禁錮真相,這只能說明某些濫權者毫無解決問題的誠意。看來政府與媒體和國人間有道難以逾越的鴻溝難以達成共識實現「中國夢」,難言之隱背後,似乎擔憂某種力量撼動根基的後怕——難道不是麼?!

這裡我想起電影《V怪客》一句通過BTN人員之口說的台詞「我們的工作是報導新聞,不是偽造新聞。偽造是政府的事情」。難道又是媒體在造謠在偽造、藉機搞亂穩定大局?

「上訪媽媽」和「方竹筍」勞教討說法的二審敗訴,讓我再次看到這幾天某種東西的波譎雲詭捉摸不定,讓人感到「新政」開端的無奈沉悶。看來勞教制度是否能真正改革乃至最終廢除,沒有壯士斷臂的勇氣和決心,的確任重道遠坎坷無比——起碼目前在我眼裡並不樂觀!

「喪鐘為誰而鳴」是當年海明威大師寫的一部小說名字。那是描述「二戰」前夕西班牙法西斯獨裁者佛朗哥對民主力量「國際縱隊」的殘酷絞殺。今天我們不希望喪鐘為我們自己的權利而鳴,而寄託於喪鐘對惡法和反人性行為而鳴。這種「鳴」,只能靠我們自己去敲響,而不是寄予那些既得利益集團的濫權者。因為在惡法淫威下,任何冷漠的無動於衷,只能是「沒有人能自全,沒有人是孤島」,因為「每人都是大陸的一片,要為本土應卯」。(海明威該書的開篇詞)

我始終相信那句名言:「正義常會遲到,但永遠不會缺席!」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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