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天一案報送罪名 為「強姦」而非「輪姦」(圖)
李天一等5人涉嫌輪姦女子一案近日來備受公眾關注。3月2日,公安機關對李天一等5人涉嫌強姦罪一案報送檢察院申請批准逮捕,提出李天一等5人所涉嫌的罪名為強姦罪,北京海淀區檢察院少檢處已接收相關材料,並將在7天內對是否批准逮捕作出結論,截止日期為本週五。
為何李天一報送批准逮捕所涉嫌的罪名為強姦罪而不是輪姦罪?記者電話諮詢了遼寧恆信律師事務所瀋陽所主任於晨,她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當中只有強姦罪,而「輪姦」是強姦犯罪構成的一種形式。「輪姦」是指多人對一個被害客體實施的強姦犯罪行為,如果針對一個犯罪嫌疑人或者一個犯罪行為而言,罪名依然是強姦罪。
於晨解釋道,輪姦既是犯罪行為的一種具體表象,也是強姦犯罪的加重處罰情節之一。而刑事犯罪量刑,主要需考慮犯罪行為的情節問題,輪姦、姦淫幼女、在公眾場所實施強姦等行為都是應受處罰的加重情節,依法應判處比普通強姦犯罪更長的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