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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一案报送罪名 为“强奸”而非“轮奸”(图)

 2013-03-05 12:37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8

李天一等5人涉嫌轮奸女子一案近日来备受公众关注。3月2日,公安机关对李天一等5人涉嫌强奸罪一案报送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提出李天一等5人所涉嫌的罪名为强奸罪,北京海淀区检察院少检处已接收相关材料,并将在7天内对是否批准逮捕作出结论,截止日期为本周五。

为何李天一报送批准逮捕所涉嫌的罪名为强奸罪而不是轮奸罪?记者电话咨询了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沈阳所主任于晨,她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当中只有强奸罪,而“轮奸”是强奸犯罪构成的一种形式。“轮奸”是指多人对一个被害客体实施的强奸犯罪行为,如果针对一个犯罪嫌疑人或者一个犯罪行为而言,罪名依然是强奸罪。

于晨解释道,轮奸既是犯罪行为的一种具体表象,也是强奸犯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之一。而刑事犯罪量刑,主要需考虑犯罪行为的情节问题,轮奸、奸淫幼女、在公众场所实施强奸等行为都是应受处罚的加重情节,依法应判处比普通强奸犯罪更长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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