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比失衡與胎兒生命權
1.中國的出生嬰兒性別比的演化
在20世紀80年代以後,中國的出生性別比就伴隨著計畫生育政策的嚴格執行而迅速攀升。1982年出生嬰兒性別比是107.2;1990年出生嬰兒性別比是111.3;到2000年已經高達116.9,2010年人口普查顯示中國的出生性別比為118,遠遠偏離103-107的正常範圍。一個嚴峻的事實是,從20世紀80年代以來,中國的出生性別比失衡已經長達30年,成為世界上出生性別比失衡最為嚴重、持續時間最長的國家。
那麼,中國的出生嬰兒性別比失衡為何會演變到如此嚴重的程度呢?1984年中國出生人口性別比達到108.32,已經超出正常值,但這個問題當時沒有引起人們的足夠重視。1990年全國人口普查顯示出生嬰兒性別比是111.3,引起人口學界的廣泛關注。然而,在1990年代上半葉,國內的人口學家大多認為主要原因是瞞報女嬰形成的。國家計生委在《關於防止出生嬰兒性別比升高的意見》(1994年3月)中說:「一些專家和有關部門認為,80年代以來出生嬰兒性別比的統計數字偏高的主要原因是瞞報、漏報出生女嬰,在高出正常值的統計數字中大約有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是瞞報、漏報女嬰引起的。」從而把嚴重的出生人口性別比失衡看成是統計不實。因此,當時沒有採取有效措施遏制性別比偏高。到了1990年代末,面對越來越嚴重的性別比失衡現象,國內的人口學家不得不承認:自1980年代以來的出生人口性別比偏高,且在逐漸升高是中國已經存在的客觀事實;性別比失衡是多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產前性別鑑定和性別選擇流產為主因。
2.性別比失衡與計畫生育政策是否有關?
一些學者把出生性別比失衡的原因歸咎於重男輕女的傳統觀念。然而,中國人的男性偏好、重男輕女的傳統思想已經延續了幾千年,並非今天才顯得特別突出。過去,在沒有計畫生育政策約束的情況下,如果一對夫婦有很強烈的男孩偏好,那麼這對夫婦可能會一直生下去,直到有一個兒子為止。這樣,無論人們生多少個孩子,只要人們不進行性別選擇人工流產,那麼大自然會自動作出安排:男女性別比例基本平衡。然而,現行生育政策限制了夫婦自由選擇生多少個孩子,於是,在強烈的性別偏好和限制子女數量的雙重壓力下,就出現了對出生嬰兒性別的人為干預。
我們知道,性別比偏高這種現象主要是在農村,而現在中國農村地區普遍實行「一孩半」的生育政策,這種政策的規定是:第一胎為男孩的農村夫婦不得再生育,而第一胎為女孩的農村夫婦允許生育第二胎。根據第五次人口普查的數據,2000年全國第一胎出生性別比為107.1,基本正常;第二胎出生性別比猛增到151.9。可見,「一孩半」政策是導致性別比偏高的一個重要誘因,它隱含的意義是:一個女孩的價值遠比不上一個男孩的價值,因此需要再補生一個。在實行「一孩半」政策的地區,農婦在懷第一胎時一般不進行性別選擇,如果第一胎是男孩,實現了農民生男孩的願望,政策不允許生第二胎,大多數農民也不想冒著超生罰款的風險再生第二胎;如果第一胎是女孩,政策允許生第二胎,農民就會這樣想:第一胎是丫頭,政策照顧生二胎,這說明丫頭的價值比不上男孩;如果第二胎又是丫頭,照顧等於白照顧。因此,農民就會想方設法用B超進行人工性別選擇,保證第二胎要生個男孩。根據人口普查與國家計生委生育政策地區分類數據的研究表明,中國執行「一孩半」政策地區2000年出生性別比高達124.7,比二孩政策下的出生性別比高15.7個百分點。
有人認為,性別比失衡與計畫生育政策無關,他們爭辯說:「印度和韓國這些沒有實行強制計畫生育的國家也出現了性別比失衡現象,所以性別比失衡與計畫生育政策無關!」這種邏輯就好比:有一位醫生對一位肺癌患者說:「你患肺癌的主要原因是吸菸太多。」這位患者爭辯說:「張三沒有吸菸也患上肺癌了,所以吸菸與患肺癌無關!」我們知道,患肺癌有很多種原因,不吸菸的人也可能患上肺癌,但吸菸無疑是誘發肺癌的重要因素。同樣道理,出現性別比失衡的原因很多,有少數國家不實行計畫生育也出現性別比失衡,但實行計畫生育無疑是誘發性別比失衡的重要因素。這是因為:如果沒有計畫生育,儘管仍然存在重男輕女的傳統觀念,但人們生男孩的願望可以通過多生來實現。因此,取消生育限制,有助於緩解性別比失衡問題。
3.保護胎兒的生命權是解決性別比失衡問題的根本辦法
在一些國家(例如沙烏地阿拉伯等伊斯蘭教國家),重男輕女的程度比中國更嚴重,但這些國家並沒有出現性別比偏高的情況,因為在這些國家,墮胎被視為一種罪惡,其罪幾乎相當於故意殺人。
在世界上很多國家,3個月以上妊娠的人工流產,都是被法律禁止的,因為這對產婦的危險性很大,而且胎兒已成形,十分不人道。但在中國,人工流產一直就被視為理所當然的事,沒有多少罪惡感。2012年9月30日《人民日報》報導:「記者近日從中國人口宣教中心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我國每年人工流產手術達1300萬例,人工流產低齡化趨勢明顯,青少年普遍缺乏避孕常識。會上公布了一項對1000名20—35歲女性所做的避孕問題調研報告。結果顯示,每年流產女性中,65%為20—29歲未婚女性,50%是因未採取任何避孕措施導致意外懷孕,反覆人流者高達50%.」
按照中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公民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也就是說只有出生後的人才算上是個「人」。中國目前沒有禁止墮胎的法律規定,相反從計畫生育的角度來講,對墮胎是持縱容態度的,甚至有些地方的計生部門還對計畫外懷孕的婦女進行強制引產。然而,中國刑法第49條規定:「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不正是承認胎兒的生命權嗎?中國的現行法律雖然沒有保障胎兒的生存權,但在中國繼承法中,規定尚未出生的胎兒享有財產繼承權。
隨意墮胎,是一種漠視生命的行為。據2006年12月7日《北京晚報》報導:一對來北京打工的小青年,未婚先孕產下一子後,嬰兒的啼哭聲讓他們不知所措,慌亂中他們用繩索緊緊勒住嬰兒的頸部將其謀殺,然後將屍體裹上塑料袋扔進了垃圾堆。在法庭上,孩子的父親王迪解釋他們不要孩子的原因時說:「我覺得勒死孩子和做人流沒什麼兩樣。」
我認為,無論是計畫內懷孕還是計畫外懷孕,無論是懷孕多少個月,計生部門都無權對孕婦進行強制墮胎。那麼,孕婦是否應有自願墮胎的自由?如果法律和醫學認為胎兒還不具備作為人的身份,那麼胎兒只能是屬於孕婦身體的一部分,孕婦理應有墮胎的自由;如果法律和醫學認為胎兒已具備作為人的身份,那麼墮胎就等於殺人,因此孕婦不應有墮胎的自由。至於胎兒多少個月才具備人的身份,這要看法律和醫學如何認定。按照我的現有醫學知識,我傾向於認為三個月,因為三個月以上的胎兒,已經具有人類的基本生命特徵了。如果立法禁止對三個月以上胎兒的墮胎那麼,既能保護胎兒的生命權,也有利於緩解目前嚴重的出生嬰兒性別比失衡問題,因為胎兒一般要到四至五個月才能用B超鑑定出性別。況且,三個月的時間已經足夠讓不想要胎兒的孕婦墮胎了。
正如言論自由不意味著誹謗自由一樣,生育自由也不意味著墮胎自由。眾所周知,一個有生育自由的國家,當孩子出生後,父母也無權殺死自己的孩子。同樣道理,如果法律和醫學認為三個月以上的胎兒已經具有人類的基本生命特徵,甚至可以算得上是一個「人」了,那麼當然不能把這個「人」墮掉。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