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防災救災啟示錄(組圖)

自然災害與我們五千年的文明相伴相隨,中華民族正是在同災荒的頑強抗爭中一步步堅定走來。這裡,既包括每一個普通個體所作出的犧牲和貢獻,也包括歷代王朝在防災減災救災方面作出的努力。

一、中國古代防災救助的思想和主張

中國是一個有悠久歷史的文明古國,中華民族是一個有豐富文化傳統的民族,根據自己的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中國古代的政治家和思想家逐漸提出了一些有關社會保障的思想主張,以及儲糧備荒思想和倉儲賑災的措施。早在西周時期,政治家們就意識到:豐年時儲藏多餘穀物,以備凶年缺糧時之用,是立國安邦所必需。《禮記》有載:「國無九年之蓄,曰不足;無六年之蓄,曰急;無三年之蓄,曰國非其國也。

春秋戰國之際的思想家墨子提出同樣的看法,認為「國無三年之食者,國非其國也。家無三年之食者,子非其子也。」在儲糧備荒思想影響下,自西周起,中國就出現了一種救荒、濟貧的重要的政策措施一一倉儲制度,即建立專門的糧倉,儲存糧食,用來穩定糧價,借貸或放糧救荒、濟貧。中國古代的倉儲制度雖興廢無常,且在各朝各代都發生過官員管理不善致使糧食霉爛浪費或被貪污中飽等現象,但它確實起到了保護農業生產和救荒、濟貧的作用。更為重要的是,儲糧救荒思想和倉儲賑災措施的傳承沿襲,使歷代統治者都明白,要求得國泰民安,政府必須承擔起舉辦公共保障事業的責任。


位於北京東城十條、距今有600年歷史的皇家糧倉--南新倉,是全國僅有、北京現存的最完整的歷史倉廒實物建築群

儒家思想是我國古代佔統治地位的意識形態,其倡導的大同思想和養老慈幼措施,是中國人民美好的精神追求,其中也包含了豐富的社會保障思想。孔子曾對其弟子說過一段有名的話:「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選賢與能,講信修睦。故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矜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是謂大同。」就是說:在理想的大同社會中,人們不僅要關心自己的親人,還要為社會上的弱者提供幫助,使老年人得到贍養安度晚年,使兒童得到照顧教養而健康成長,使鰥、寡、孤、獨、殘者都得到社會的救濟安置。

孟子繼承了孔子的大同仁愛思想,從鞏固統治者地位的角度提出「善養老」的重要意義,在《盡心上篇》中孟子曰:「伯夷辟紂,居北海之濱,聞文王作,興曰:‘盍歸乎來!吾聞西伯善養老者。’天下有善養老,則仁人以為己歸矣。五畝之宅,樹牆下以桑,匹婦蠶之,則老者足以衣帛矣。五母雞,二母彘,無失其時,老者足無失肉矣。百畝之田,匹夫耕之,八口之家足以無飢矣。所謂西伯善養老者,制其田裡,教之樹畜,導其妻子使養其老。五十非帛不暖,七十非肉不飽,不暖不飽,謂之凍餒,文王之民無凍餒之老者,此之謂也。」孟子在這裡要告訴人們的是:文王興、善養老,民歸之如水之就下,遂能以百裡而王,而善養老的涵義就是使老人有衣穿有肉吃,不挨凍受餓。孔孟儒家大同仁愛思想和孝道倫理在其後千百年封建社會中被奉為主流價值觀,維護了家庭的保障功能,進而維護了社會的穩定。

二、救災政策與措施

我國歷史上發生自然災害後的救災職責,主要是由政府承擔,大致可分為朝賑和官賑兩類,我國古代已經衍生出了豐富多樣的救災方式,無論是封建統治者或者朝廷,都積極地採取了各種措施來救災。(一)「罪己詔」
據文獻記載,商湯在桑林中祈雨時曾說「六事」,要求帝王在災害發生後,及時地對政道、民生、儉奢、宮政、官員收受賄賂、讒言盛行等等有關吏治民生的情況進行檢討,頒布「罪己詔」,以息天怒人怨。

(二)拜天祭神

《元史》記載,元代每次發生海嘯之後,都有「祀海神」,「修醮禳之」,以及「修佛事」、「造浮屠」「以厭海溢」等舉動。

(三)報災勘災

報災,指向官府報告災情,宋代稱作「訴災」;勘災,宋代稱為檢視或檢放,指地方官吏或同上級乃至朝廷派遣的官員共同勘查核實受災範圍、程度。秦漢以來,地方發生災荒,都要及時逐級向上直至朝廷如實報告。官員在複查核實時,往往把輕重災情分十分定級。正如朱熹所說,「救荒之務,檢放為先」。明清兩朝對此要求尤其嚴格,若遲報逾限或報災不實,各級官吏都將受到處罰。嚴重匿災不報,更要嚴懲,直至殺頭。

(四)開倉賑糧

歷朝統治者對災區施行賑救的態度大多還是積極的,漢元帝災後即「詔吏虛倉廩,開府庫賑救,賜寒者衣」,就是把所有的庫存物資全部調出救濟,特別是發放衣物幫助災民禦寒。災情發生後,為了及時幫助災民度過難關,國家往往首先向災民無償發放救濟錢物,叫做賑濟。官府讓災民參與公益事業,特別是興修水利工程,獲得相應的賑濟錢物,叫以工代賑。這種賑濟形式,唐代已經有了,清朝實施最普遍。嘉慶皇帝說,「救荒之策,莫善於以工代賑」。因為這既可以解救災民於困頓,又為國家治理河患、修筑海塘等防災工程提供了勞動力,一舉兩得。

(五)移民就粟

調運糧食、平抑糧價,及時從外地調運糧食支援災區,轉移災民,即難民遷徙,使之到沒有受災的地方,史稱「移粟就民」。
在國力充盈時,統治者一般不會採用。如清代中前期由於政治穩定,經濟繁榮,就不准百姓隨便移民。即使有難民自行遷徙,也要求「俟本處麥收有望,即可速回鄉里」。意思是到了麥收的時候,一定要速速回到家鄉。

(六)蠲免與減征緩徵

凡遇災年,國家都對災區實行不同程度的蠲免、減征及緩徵賦役。漢代除免征田租外,還免征耕地附加稅、戍邊代役錢、人頭稅。唐代有免賦稅、徭役、戶調,免積欠和緩徵的措施。元朝規定,受災十分之八以上,賦稅全免;受災十分之七、六、五,分別免原征額的十分之七、六和二分之一。明朝弘治三年(1490年)規定,十分全災免七分,九分災及以下依次遞減,直至四分災免一分。清朝沿襲十分計災法。道光二十年(1840年)前的196年中,清朝蠲免地丁銀共1億2千餘萬兩。如果加上蠲免積欠中的災欠,災蠲總數約1.5億—2億兩。另外,清代蠲免還涉及蘆課、鹽課等雜稅。緩徵雖和蠲免、減征不同,只是延緩徵收年限,但畢竟可以緩解民生壓力。

(七)撫恤安置

突發性嚴重自然災害,往往造成家破人亡,大批災民流亡四方,傷病無錢醫治,死者沒法安葬,處處都是賣兒鬻女的淒涼景象。為此,國家同時採取了諸如賜葬、給醫藥、發放撫恤金、居養、贖子等撫恤政策。西漢元始二年(公元2年),郡國大旱蝗災,又併發疫災,青州尤其嚴重。官府騰出官邸,設置醫藥救治。一家死亡6人以上的,賜葬錢五千;死亡4人、2人以上之家,各賜葬錢三千、二千。清乾隆間,對各省分別制訂了詳細的撫恤標準。凡是貧而不能自存的災民,地方政府大多設臨時收容所,並把平時常設的慈善救濟機構如居養院、普濟院等動員起來收容災民。中國歷來重視天倫親情,官府有時出資代貧民贖回因飢荒而被迫鬻賣的子女,使其骨肉團聚。

(八)勸獎社會助賑
國家財力畢竟有限,單靠政府救濟災民是不夠的。採取多種方式動員社會力量助賑,便成了朝廷救災的重要選擇。輸納錢谷授官賜爵便是其中之一。宋代除繼續推行勸獎民間納粟助賑外,還採用納粟贖罪、散給僧道度牒等方式籌措賑災錢糧。元明清有入粟補官及捐納制度。清代除鼓勵出貲安插災民另加優賞外,勸捐助賑格外突出。僅在嘉慶六、七兩年的工賑中,通過捐輸收取的銀子就達759萬餘兩。當然,捐納助賑也為賣官鬻爵、官吏貪污開啟了方便之門。

三、蔚為大觀的清代抗災政策

清代的救災制度最為完備,根據嘉慶《大清會典》(卷12)的規定,清代救災、備荒措施為:「凡荒政十有二:一曰備祲;二曰除孽;三曰救荒;四曰發賑;五曰減糶;六曰出貸;七曰蠲賦;八曰緩徵;九曰通商;十曰勸輸;十有一曰興土筑;十有二曰集流亡。」這十二方面基本囊括併發展了歷代相沿而成的各項救災、備荒措施,但就救災而言,清代可主要概括有蠲免、賑濟、調粟、借貸、除害、安輯、撫恤等方面。下面分述之:

1、蠲免

蠲免即為遇災時免除錢糧賦稅。這是清代救災的重要措施。

清代災蠲實行較早,早在順治二年,免直隸霸州等八縣水災額賦。但蠲免的數量最初無定制,至順治十年,才將全部額賦分作十分,按田畝受災分數之程度酌減。以後各清帝相繼增加災免比例。康熙、乾隆時期常常普免各地錢糧,若於普免之年遇災,可將因災議蠲各州縣延展至次年補行蠲免。

蠲免的具體做法是,凡遇蠲免錢糧,各州縣查明應蠲應免數目,預期開單申繳藩司核實,然後發回刊刻填給各業戶收執,仍照單開各款進行大張告示,以示遍行曉諭。為保證災蠲的正常實施,在執行蠲免過程中,對官吏的違法犯罪行為進行嚴懲。如對災地錢糧獲准蠲免之旨未到而本年錢糧已征則應「准流抵次年應完正賦」的情況,官吏予以矇混隱匿的,則「照侵盜錢糧律治罪」;對准予蠲免,應刊刻免單,按戶付執的情況,若官吏奉蠲後不給免單,或給而不實,則要以「違旨計贓論罪」;康熙六年,還詳定五條處分條例,凡違例者,「州縣各官,俱以違旨侵欺論罪」,若上司不行稽查,則降級調用,若上司是察而不糾,則「照徇庇例議處」;此外還有罰俸、革職等懲處規定。蠲免是清代最為重要、最為常見的救災措施之一。

與災蠲相關的措施是緩徵。緩徵是將受災程度略輕的地區的應徵額賦暫緩徵收。一般而言,成災五分以上州縣中之成熟地畝應徵錢糧例准緩徵,即延緩至次年啟征。緩徵與蠲免雖根本不同,但遇災緩徵,總可以略紓民力,也起到了事實上的救災作用。

2、賑濟

賑濟是指用錢糧無償救濟災民。

著有《救荒全法》的宋代董煟說:「救荒有賑濟、賑糶、賑貸三者,名既不同,用各有體。」明代林希元則說:「救荒有三便:極貧民便賑米,次貧民便賑錢,稍貧民便賑貸。」雖然其說辭微展異,但對最貧之民行賑濟則是一致的。

清代賑濟的物質主要是米谷,若米谷不足可銀米兼給或以米折銀。賑濟的形式主要有正賑、大賑、展賑、摘賑以及煮賑和工賑。正賑為地方凡遇水旱,不論成災分數,不分極次貧民,即行概賑一月,又稱急賑或普賑。大賑為凡成災十分者,極貧在正賑外加賑四月,次貧則加賑三月,若地方連年災歉,或災出異常,須將極貧加賑五六個月至七八個月,次貧加賑三四個月至五六個月。展賑為大賑完畢後,災民生計仍然艱難,或次年青黃不接之際災民力不能支,可臨時奏請再加賑濟一至三月不等。摘賑為對應賑者在非常情況下靈活選擇的一種應急賑濟措施。

賑濟的另一種形式是煮賑,也稱粥賑,即施粥於災民。清代煮賑以設廠為主,並規定領粥給簽,男女分撥設柵相隔等,從而加強了粥廠的秩序,也消除了飢民爭奪的積弊。清代施粥的對象主要是流徙災民,當然也包括本地災民。據說蘇州城自雍正十一年以來,每至歲末,即煮賑一月。清代在廣泛賑濟的基礎上輔以煮賑,為更多的災民提供了就食條件。此外,工賑也是清代經常施行的一種賑濟方式,即災年由官府興辦工程,募災民勞作,日給錢米。由於清代工賑興辦的大部分是農田水利建設方面的工程,使得工賑帶有生產自救的性質。工賑既可使災民免除飢饉,又能利用民力興辦工程,可以說是最為積極的救災措施。

作為中國古代賑濟發展的鼎盛時期,清代的賑濟除了上述官方賑濟之外,還存在著民間賑濟。官方賑濟又稱為官賑,民間賑濟則為義賑或社區賑濟。所謂民間賑濟是指由民間自設機構、自行向災民散發救災物質的方式。當然,這種民間賑濟由於不受官方控制,從而游離於清代的法律之外,在此不作細述。

3、調粟

調粟即通過糧食調撥來救濟災民。

清代調粟,有移粟就民和移民就粟兩種方式,兩者的區別在於國家有無足夠的糧食儲備以及運輸能力來撥糧救災。清代中前期由於政治穩定,經濟繁榮,交通發達,各省糧食儲備相對充足,故調粟以移粟就民為主,很少採用移民就粟方式,即使偶而行之,也要求外出覓食者「俟本處麥收有望,即可速回鄉里」,事後即令停止。嘉慶年間,由於人口壓力和災荒日益嚴重,「恐借糶緩徵,亦未能周普」,對移民就粟的限制逐漸放鬆,主要是允許直隸、山西、陝西、甘肅等地災民移家覓食。就清代移粟就民方式而言,具體的操作方法有:一是截漕平糶,即截留相關省份相當數量的漕米(糧)以分發災區平糶;二是採買,即責令災區相鄰省份買米,以運送災區平糶;三是撥運,即由政府統一安排,將通倉之米發運災區以減價出糶,或調他省之米救濟災區平糶。從上可見,清代調粟主要用於平糶,即平抑糧價,不致由於受災而哄抬糧價,同時也減輕了災後的糧荒現象。故此項措施,不僅對尚有餘力的百姓大受其惠,對領到賑銀買糧度日的極、次貧民來說,也是大有裨益。總之,清代調粟,從制度和理論層面上說,不僅臨災調撥,而且也根據各省糧食貯存情況預先調運,既有省內協濟,又有跨省調運,可謂多頭並舉,數額巨大,濟域廣泛。

4、借貸

借貸是指由國家出借錢糧等物給災民並於秋成繳還。

這是一項針對尚能維持生計,但又無力進行再生產的災民而施行的救災措施。據同治四年《戶部則例》(卷84)及嘉慶《大清會典事例》(卷222)規定,具體而言,借貸的對象有三:一是受災五分的貧民;二是蠲、賑後元氣尚未完全恢復的災民;三是青黃不接之際,缺乏子種、口糧的災民。清代借貸有貸口糧、貸子種、貸耕牛等類。借貸的錢糧來源,一是常平倉、社倉倉谷;二是截漕之米;三是發庫銀出貸。如康熙六十年曾以截漕水米貸給直隸災民,同年又撥解戶部庫銀二十萬兩貸給陝西、甘肅災民。出貸米谷之時,州縣官必須按名面給,秋熟後按戶繳還。若胥吏詐冒領給,致使追欠無著,據嘉慶《大清會典事例》(卷222)規定,胥吏應依法論處,逋欠之數由州縣官名下追還,並論以失察之罪。這種措施如確實執行應該說對災民恢復生產、促進自救具有較大作用。

5、除害

除害主要指捕除蝗蟲。

清代蝗災嚴重,因此對捕除蝗蟲非常重視。康熙為此曾著《捕蝗說》,對蝗蟲生長規律與捕蝗方法有較多論述,地方官員也總結了大量捕蝗經驗。據同治四年《戶部則例》(卷84)所載督捕蝗蝻條例規定:凡直省濱臨湖河低窪之處,須防蝻子化生。該督撫應嚴治所屬,每年於二三月早為防範,盡力搜捕。一有蝻種萌動,即多撥兵役人夫,及時捕扑,或掘地取種,或於水涸草枯之時縱火焚燒,各該州縣據實稟報,該督撫具奏。倘有意違背,不早捕除,以致蝻蟲長翅飛騰,則一經發覺,重治其罪。如有飛蝗飛至,就要動員大批人力周密組織進行扑打。清代對捕蝗失職的官吏處罰極嚴。據嘉慶《大清會典事例》(卷88)規定:如州縣官員遇蝗蟲生發,不親自前往盡力捕除,卻藉口是鄰境飛來,推御責任者,革職查辦。若該管道府不速催捕,降三級留任;布政使不行察訪而不速催捕,降二級留任;督撫不行查訪而不嚴飭催捕,降一級留任。若協捕官不盡力協捕,以致養成羽翼,為害禾稼者,應被革職查辦。若各級地方官遇有蝗蟲生發而不奏報者也要分別革職或降級留任。這種除害措施對預防蟲災,保護農業,提高抗災能力帶來了一定成效。

6、安輯

安輯指對遇災流亡在外的災民的安置。

由於災民流亡在外,田地荒蕪,影響國家賦稅收入,而且流民若不能妥善安置,也易釀成事端,所以,跟歷代政權一樣,清政府十分重視對流民的安輯。清代安輯措施主要為收養流民和資送流民回籍。地方遇災,政府便傳諭督撫飭令各州縣妥為收留、安頓外來的流民,賑給糧粥,並為之搭棚置屋居住;同時也勸諭富裕人家量力收養恤濟,並視賙濟程度,賞以花紅旗匾甚至賜以頂帶,以示鼓勵。另外,為保證春耕生產,至開春以後,則要將收養的外地流民資送回籍,即由政府按災民人口大小發給盤費,送回本籍。這種對流外災民的救濟措施,從理論上說,對安定社會以及災民重回故里以恢復生產有促進作用。

7.撫恤

清代撫恤措施有多種。據嘉慶《大清會典事例》所列,清代撫恤有恤孤貧、養幼孤、收羈窮、安節孝、恤薄宦、矜罪囚、撫難夷、救災等,但與救災有關的撫恤主要是對一些突發性災害如地震、海嘯、山洪等造成的破壞予以救濟的措施。其目的是安置災民,使其盡快恢復,以能從事正常生產。

嘉慶《大清會典事例》(卷217)規定:「被災之家,果係房屋沖塌無力修整,並房屋雖存實系飢寒切身者,均酌量賑恤安頓。如遇冰雹颶風等災,其間果有極貧之民,亦准其一例賑恤。」但各省塌房修費及淹斃人口撫恤銀兩數目最初無定,各省各不相同。到了乾隆四十一年則對各省分別制定了撫恤標準,據同治四年《戶部則例》(卷84)規定,大體上塌房修費瓦房每間一兩五錢左右,草房八錢左右,淹斃人口每大口發銀一兩左右,小口減半。至於地震塌房及壓斃人口也相應給予修費與撫恤銀。可以說,這些撫恤措施如認真實行應對災區災民重建家園、恢復生長多少具有一定作用。

四、中國古代抗災減災的對策

自然災害難以避免,但採取積極的預防措施,可以減輕危害,避免重大損失。我國古代防災減災對策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興修水利和海塘工程,治理河患,防範水旱潮災

先秦著名典籍《管子》,把水、旱、風霧霜、癘、蟲害,稱作「五害」,說「善為國者,必先除其五害」,把防治自然災害提到治國安邦的重要地位,強調實施「決水潦,通溝瀆,修障防,安水藏」,雖歲有凶旱,也有收穫。《管子》闡發的興利除害的防災思想,一直為後世所繼承和實踐,並把興修農田水利、治理河患,修筑捍海堤,作為預防水旱和潮災的重要措施。

早在春秋戰國時期,各諸侯國就興修了一批預防、減輕水旱災害的著名水利工程。都江堰修成後,成都平原再也不怕水旱,成為沃野千里的「天府之國」。

秦漢以來,歷代封建政府在中央和地方都設有主管水利的機構和職官,不斷興建水利設施。與此同時,始終把修筑堤防、疏濬河道、治理河患,特別是治理黃河作為防洪減災的重要措施。宋以後歷代政府都重視河防管理,元朝工部尚書賈魯、明朝河道總督潘季馴,在治理黃河方面還取得了突出成就。康熙皇帝親政後,將「三藩」、河務、漕運列為三大政事,書寫在紙,懸掛在宮中柱子上,每天都想著。平定「三藩」之亂後,他把治河放在最重要位置,六次南巡,調查研究,親自制定治河方略。康熙和乾隆年間,黃淮流域水災因此明顯減輕。

(二)加強氣象、災情監測,建立雨雪禾麥收成分數和糧價呈報制度

中國歷代朝廷一直重視天文、氣象觀測。秦朝把上報農作物生長期的雨澤及受災程度作為一項法令,要求各地嚴格執行。漢朝建有「自立春至立夏盡立秋,郡國上雨澤」制度,以後歷朝相沿不廢。宋代又建立了較為完善的報汛制度。金朝規定,沿河州縣在汛期隨時奏報洪水險情。明朝開始建立黃河飛馬報汛制度。清代沿襲這一做法,還建立有用羊皮筏傳遞汛情的「羊報」制度,在黃河支流沁水下游和長江、淮河、永定河上先後設立水志樁,在汛期及時馳報水情。清代更建立了雨雪、禾麥收成分數、糧價奏報制度和晴雨錄。晴雨錄是揚州、蘇州等地有關每天晴、陰、雷、雪、霧和風等氣象情況的記載,最早始於康熙十一年(1672年)。後來清廷將晴雨錄和奏報制度推廣到全國。每逢下雨降雪或缺少雨雪,地方都要向皇帝報告雨水入土深度和積雪厚度及起訖日期。這類奏折稱為雨雪分寸。清廷還要求各省軍政大員呈報禾麥收成分數和當地糧價。清朝通過建立各省氣象觀測及晴雨錄與雨雪、收成分數、糧價奏報制度,及時掌握全國天氣變化和糧價走勢,對預測可能發生的農業氣象災害並採取相應措施發揮了重要作用。

(三)推廣防災技術、抗旱澇高產糧食作物,開展多種經營

我國自古以農立國,講究深耕農作,注意蒐集編撰農書。著名的《氾勝之書》、《齊民要術》、《農政全書》等,都提出了許多防澇抗旱,保墒,防低溫、病蟲害、鹽鹼化及治蝗等對策。歷代封建政府大力推廣防治農業災害的技術和知識,不斷刊印各種救荒書,讓官民掌握相關防災知識技能,借鑒前人救災經驗。先秦以來著名思想家就對人與自然的關係、水土山林的相互關係作了有益探討,閃爍著保護生態環境的思想火花。秦漢以來,國家在重視農業,獎勵墾荒,發展糧食生產的同時,不斷頒布法令,鼓勵植樹造林、禁止濫伐森林,特別是把發展抗旱耐澇高產糧食作物,作為防災備荒的重要措施。宋真宗曾親自推廣耐旱的佔城稻,乾隆皇帝大力推廣過蕃薯種植。

(四)儲糧備荒,建立倉儲制度

這是中國古代封建國家一項重要的防災備荒對策措施。歷代名稱不一,形式各異,其中影響最大的是常平倉和義倉。常平倉創於西漢宣帝五鳳四年(前54年),由大司農中丞耿壽昌首倡。因為它「以谷賤時增其價而糴以利農,谷貴時減價而糶」(《漢書》卷二四上《食貨志》),故名常平倉。常平倉作為儲糧備荒的一種最基本的倉儲形式,—直為後代所沿襲。

義倉正式創於隋朝。開皇五年(585年),朝廷令各州軍民共立義倉。收穫之日,按貧富量力交納粟麥,在最基層的社會倉窖存貯,由社司掌管。遇到災歉飢饉,發糧充賑。因立倉於社,又稱社倉。宋遼金元明清,用於備荒的倉儲,有義倉、常平倉、惠民倉、廣惠倉、社倉和糴倉、預備倉等。倉儲制度,本身存在一些不完善之處,運行過程中又不斷發生流弊。比如災年借貸,至期難還,倉本虧空;弄虛作假,謊報倉儲虛數;挪作他用,甚至監守自盜,侵吞倉糧等等,大大減弱了倉儲制度的防災備荒作用。

中國古代雖然自然災害頻繁不斷,但中華民族在同它進行頑強抗爭中經受住了考驗,增強了民族凝聚力,並創造了繁榮的封建經濟和文化。這裡,既包括廣大勞動人民群眾所作出的巨大犧牲和卓越貢獻,也包括歷代封建政府推行防災減災救災政策方面的努力,但是這些對策無疑帶有鮮明的階級性和歷史侷限性。其中既有成功的應對,也有失敗的措置,更有實踐中發生的流弊、貪污腐敗等種種問題。比如,乾隆年間甘肅捏災冒賑案,就是個典型例子。清代甘肅省地瘠民貧,乾隆三十九年(1774年),陝甘總督勒爾謹奏准重開納糧捐監,每捐1名監生收麥豆四五十石。這本來是一項防災好措施,不想布政使王亶望等公然違背朝廷本意和規定,擅自私收折色銀兩,與蘭州知府蔣全迪等人勾結,上下串通一氣,弄虛作假,每年捏造受災分數,以輕報重,以少報多,然後以賑災名義從監糧折銀中分報開銷,大肆侵冒貪污。7年間,甘肅共捐監生近30萬名,共收監糧折銀2000萬兩以上,接近全國一年財政總收入的一半。扣除用於災賑和軍費,可剩餘上千萬兩銀子,通通被王亶望等貪官分肥鯨吞。王亶望還令各州縣設立「坐省長隨」,授意他們讓各地隨時饋送錢物,以致民間流傳「一千見面,二千便飯,三千射箭(指饋送三千兩銀子才真辦)」的歌謠。乾隆四十二年,這個大貪官竟然擢升浙江巡撫。離開甘肅時,囊括的財物用了數百頭騾馬馱載。乾隆四十六年案發,他被抄家產高達300餘萬兩。這起駭人聽聞的捏災冒賑案,甘肅全省各級官員幾乎都捲了進去,僅貪污千兩以上的就達66人,其中二萬兩以上20人,萬兩以上、二萬兩以下13人。最後被法辦的官員多達百餘人,總督勒爾謹嚴重瀆職,還收受屬員賄賂,聽任家人從中撈取好處,勒令自盡;王亶望等56人先後被處死,46人從寬免死充軍。而清代河工一直視為「金穴」。乾嘉以來,更成了腐敗淵藪。官員生活奢靡登峰造極,起居飲食堪與廣東洋商、兩淮鹽商相媲美,有時一次酒宴吃到三天三夜。每年數百萬兩治河工程費十分之九被揮霍鯨吞,河工成為「國帑之大漏卮」(《魏源集·籌河篇上》),豆腐渣工程接連不斷。顯然,重溫我國歷史上的防災救災政策,總結其中的經驗教訓,對我國今天防災救災,堅持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都有正反兩個方面的借鑒意義。


都江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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