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訪農民向政府借錢被指敲詐獲刑(組圖)


郭元烈想不通,為啥寫了借條,還會被判「敲詐勒索」呢

因為「生活費不夠」,三門峽靈寶市農民郭元烈收了鎮政府5000元現金,3天後,又按對方要求打了張借條。

接下來的事,讓律師也匪夷所思:時隔4個月,郭元烈因「涉嫌挪用資金」被靈寶警方刑拘,2009年因「敲詐勒索」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本是經濟糾紛,咋會變成刑事案件呢?」從監獄出來後,郭元烈一直奔波在三門峽與鄭州之間,希望能洗脫罪名。

改變一生的赴京之旅

郭元烈家住三門峽靈寶市大王鎮重王村3組,只有初中文化程度的他,如今已成為「法律通」。在他的床頭,放著不少法律方面的書籍。

2006年發生的一系列事情,改變了郭元烈的一生。

那年4月7日早上,身為村民組長的郭元烈,帶著18位村民來到北京,準備反映村幹部及村務問題。大王鎮黨委書記黃松濤等人趕了過來,勸他們先回賓館,等靈寶市領導前來解決問題。

郭元烈說,他告訴黃松濤,有人家裡還有事兒,他們帶的錢也快花完了,不能再等。黃松濤當場讓副書記李某給他5000元現金,解決19人在京的吃住問題。時隔3天,在李某的要求下,郭元烈給他打了一張5000元的借條。

意想不到的牢獄之災

郭元烈說,那時沒想到,一場牢獄之災正在等著他。

2009年3月10日,靈寶市法院以敲詐勒索罪,一審判處郭元烈有期徒刑一年。

判決書稱,郭元烈以不給2萬元就將事態鬧大等相要挾,敲詐大王鎮政府5000元後才帶領村民回旅館。

公訴機關羅列的證據中,那張5000元借條成為郭元烈敲詐勒索的「罪證」。

「那是借給我們的生活費,我當場交給了村組會計張松林,錢大家都花了。再說,我還打有借條呢!我也沒說要2萬元。」郭元烈說。

靈寶市法院的判決書上,提到郭元烈「因涉嫌挪用資金於2006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詐勒索罪於2006年9月21日被逮捕」。

郭元烈說,2006年4月他赴京回來後,發現村務問題並未得到公正處理,便又到北京找央視記者反映。之後,靈寶警方就開始對他在網上通緝,「肯定是想通過這個辦法,阻止我給記者反映情況。」

「審查了幾個月,發現我不構成挪用資金罪,他們只好弄個新的罪名。」郭元烈說,「敲詐勒索」就這樣落到了他的頭上。

三份結果相同的判決

郭元烈不服一審判決,向靈寶市法院申請再審。

「打有借條,我和政府應該是借貸關係,怎麼能是刑事案件呢?」再審法庭上,已刑滿釋放的郭元烈再次力爭,要求改判自己無罪。而之後的法院裁定書,結果並無變化。

郭元烈又提出上訴。三門峽中院認定靈寶市法院的裁定部分事實不清,予以撤銷,併發回重審。

第三次審理結果又一次讓郭元烈失望:靈寶市法院駁回申訴,維持原判。

靈寶市法院辦案法官史惠霞說,郭元烈反映的問題,市裡也解決了,但問題沒有他反映的那麼大。郭元烈不滿意處理結果,多次去北京,案發那次,郭元烈威脅鎮幹部,不拿2萬元就在北京不走,要將事情鬧大,鎮幹部給了5000元後郭元烈他們才走。這是公款沒法上賬,鎮幹部就讓他打了個借條。

「不管那5000元錢是不是借的,郭元烈說不給錢就將事情鬧大,這就是要挾。」史惠霞說,正是因為上述原因,才認定郭元烈構成敲詐勒索罪。

一次「選擇性執法」?

郭元烈堅持認為,這是政府利用公權力對他「選擇性執法」。

重王村3組村民張佔元回憶,黃松濤勸阻郭元烈舉報村務問題時,會計張松林說帶的錢快花完了,在北京待不下去了,這時有村民起鬨說要2萬元,還有人說要3萬元。

「黃松濤提出給郭元烈5000元,讓他先安排村民吃住。」張佔元說,當時他們帶的幾千元錢快花完了,如果再在北京等領導,確實不夠花了。

村民張鐵蛋、張廣民也向河南商報記者證實,郭元烈並未提出要2萬元,拿到鎮幹部給的5000元錢後,當場交給了會計張松林,用於大家在北京的開支。

在一份證明中,重王村村支書張玉華提到,有人喊「要我們回去說事兒,拿2萬元錢」,黃松濤說「要錢就好說」,就直接與郭元烈商議,提出先給5000元,大家回賓館說事兒。人群中有人喊「不行,太少」「必須拿2萬元」等,最後郭元烈說「給黃書記個面子,先接5000元說事兒」。

這份證明中,張玉華稱,「起訴書上說我本人證明郭元烈說不給2萬元錢就將事情鬧大……本人沒說過這樣的證詞。」

黃松濤謝絕了河南商報記者的採訪。他在給公安機關的一份證明中說,「重王村4組張××要政府拿出兩萬元,否則堅決(到國家信訪局)登記,後與郭元烈協商,郭提出最少拿出5000元,否則不回去。」

而最終被控以「敲詐勒索」的,是郭元烈。

律師:敲詐勒索罪名不應成立

日前,郭元烈向省高院遞交申訴書,希望重新審理本案。

在此之前,郭元烈向三門峽中院提出上訴,但終審被裁定駁回。2012年5月31日,三門峽中院又駁回其申訴。

2012年11月26日、27日,河南商報記者前往三門峽中院採訪,連續三次碰壁,工作人員甚至連辦公大樓都不讓上。其宣傳處處長馬海翔說:「按照規定,你得先去市委宣傳部、政法委登記,他們同意了我們才能接受採訪。」

天之權律師事務所鄭州分所律師張少春認為,郭元烈的「敲詐勒索」罪名不應成立,疑點頗多,本案應重新審理。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就本案而言,郭元烈既不存在個人非法佔有目的,也未威脅或要挾,頂多隻是提出要「信訪」,但國務院信訪條例明確指出信訪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合法合理,所以就不存在要挾一說。

再者,政府對於郭元烈而言,處於絕對的強勢地位,即使郭元烈做出違法行為,政府也完全可以依法處理,沒必要恐懼。

況且,本案中,郭元烈給鄉政府人員寫有「借條」,說明以後要還,這屬於經濟糾紛,不管從主觀動機還是客觀事實分析,都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原標題:打了借條,還被判「敲詐勒索」?)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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