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雨國有,災變就也應國有(圖)

6月14日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黑龍江省氣候資源探測和保護條例》,規定「氣候資源,是指能為人類活動所利用的風力風能、太陽能、降水和大氣成分等構成氣候環境的自然資源」,「氣候資源為國家所有」。該《條例》通過後,引起了全國輿論的廣泛關注,據媒體報導,近日黑龍江省氣象局應急與減災處處長馬旭清回應說, 氣候資源歸國家所有,主要依據《憲法》第九條規定作出。另據媒體報導,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甘藏春認為氣象立法可超前。但我要說,這不是超前,而是超後。我以為,關於黑龍江該《條例》的爭論,其意義已經涉及到了中國的立國之本。

針對該《條例》,一般民眾顧慮於個人使用氣候資源的權益,馬旭清處長回應《條例》僅針對企業,似乎民眾可以放心了,其實不然,因為:首先,《條例》並沒有對企業還是私人給予明確界定,馬旭清處長的表態不能成為《條例》的法定附件,在法律層面等於廢話;其次,在空氣、陽光、雨水面前,私人和企業的使用本就界限模糊,比如有一天某個居民安裝一臺家庭風力發電設備,將可能面臨報批、交費困境;再次,既然已經規定氣候資源國有,國家作為所有權人隨時就可以打破僅針對企業的限制,對民眾徵收稅費。事實上,幾十年來的經驗已經告訴民眾,即使當法律並無可靠依據時,政府都會擴大徵收稅費權力,更何況《條例》給予了依據,徵收稅費的權力擴大在將來就會是不可避免的。

雖然《條例》規定的為國家所有的氣候資源限定「能為人類活動所利用的」對象,但其內在包涵著一個重大矛盾,即國家所有了的氣候資源所發生的負作用,國家是否也必須承擔?比如大風所蘊涵的風能既然為國家所有,則利用該風能發電誠然需要國家同意並交納稅費,但該風能造成的風災就也理應由國家承擔全部損失,國家是否準備承擔這一責任?比如雨水歸國家所有,進行積儲要批准並交納稅費,但同一次降雨造成的洪災國家是否承擔全部後果?比如利用太陽發電等要批准和交納稅費,那麼,為國家所擁有的同一空間的陽光造成的皮膚癌,國家是否將對民眾承擔全部責任?立法必須權利與責任、權利與義務相應,如果國家只要權利不要責任、義務,顯然是荒唐的,是政府打著國有的旗號對自然和民眾進行掠奪,所謂國有不僅毫無意義,而且更是腐敗的代名詞。

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甘藏春認為氣象立法可超前的言論,有著對黑龍江出臺該《條例》明顯的維護傾向。我以為該言論是極其不妥當的。首先,甘藏春副主任沒有擺正國務院與全國人大的位置,發表言論有越俎代庖的嫌疑;其次,雖然憲法有自然資源國家所有的規定,但具體哪些自然資源歸國家所有,只能由全國人大的具體法進行規定,一省人大無權對憲法直接進行細化,不然就是違法,而違法就根本談不上什麼超前;再次,中國不是國家所有權太小,而是國家所有權太大,因此,目前一切國家所有權的繼續擴大,都不是超前行為,在歷史的本質上都屬於放棄「初級社會主義」向「共產主義」的蠢動,是向「大躍進」時代的倒退。

馬旭清處長說,《條例》是我國出臺的首部關於氣候資源探測和保護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是黑龍江省氣候資源探測和保護工作科學化、規範化、法制化進程中的里程碑。但是很遺憾,我想提醒馬旭清處長,黑龍江不是具有自治地位的省份,只屬於行省地位,其立法權有著嚴格限制,任何突破全國人大約束的所謂「里程碑」都是在突破國家的基本制度。我也想提醒全國人大,在中國尚未採用廣泛的地方自治體制背景下,必須警惕地方行省的「自治化」衝動,《條例》所直接涉及的權力範圍雖然有限,但其中蘊涵的地方權力衝動是極其危險的,全國人大應該堅持維護中央集權,宣布《條例》為非法。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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