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谷開來案宣判 真相未明另有隱情!

薄谷開來殺人案雖然宣判了,但法庭卻繞開了這個高幹夫人犯罪動機是由於巨額不明財產糾紛而殺人滅口的明顯事實,把殺人動機歸因於母親護子。即然是母親護子,作為當事人的兒子並未出庭作證,顯然證據不足!同案宣判了郭某等包庇犯罪的公職人員,卻隻字未提真正徇私枉法的主犯——身為案發地最高官員而包庇犯罪妻子的丈夫薄熙來,也未提及令此案東窗事發的同案犯王立軍。僅以上幾點,足以表明此案並不是官媒吹捧的「犯罪證據得到了充分展示」、「事實真相已大白於天下」、「並體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事實不容粉飾。

其實,薄谷開來面帶笑容地讚揚法庭對己判決公正,盛讚判決「全面體現了對法律特別尊重,對現實特別尊重,對生命特別尊重」,不過是官媒自詡的「犯罪證據得到了充分展示」、「事實真相已大白於天下」、「並體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謊言的薄夫人版本罷了。僅從罪犯本人與法庭作秀般的默契配合看,誰都不難看出,薄谷開來殺人案證據不全、事實不清、真相不明、另有隱情!

明擺著的,薄夫人因巨額不明財產而殺人滅口的事實不清,就被塗抹上「兒子人身安全受到到威脅後」母親毅然護子的自衛性質了,不是嗎?死不見屍,死無對證的被害人,又被潑上了威脅他人人身安全、過錯在先的污水了,不是嗎?同樣明擺著的,同案宣判的郭某等四個涉案公安,包庇犯罪是事實,徇私枉法的定性並不一定準確——真正徇私枉法、包庇犯罪的是其丈夫薄熙來,辦案警察是攝於上司淫威、為求自保而枉法辦案的——而薄熙來作為案發地的最高首長,顯然是徇私枉法、包庇犯罪的主犯、首犯。然而,與作為同案犯的公安局長王立軍一樣,法庭對這兩個同案罪犯法隻字未提。僅由此看,能說此案是「犯罪證據得到了充分展示」嗎?

說此案是因巨額不明財產而殺人滅口,犯罪事實與犯罪動機、行為邏輯很淺顯:薄谷開來辯稱兒子的人身安全受到「言辭威脅」,意味著不一定構成事實威脅。也就是說,言辭威脅可能只是殺人的藉口,不一定成立。再說了,即便兒子的人身安全真的受到了威脅,母親完全可以向國內外警方報案,尋求對尼爾伍德威脅他人安全的行為限制,或尋求警方保護自己的兒子,何以自己親自動手謀殺尼爾伍德呢?唯一合理的動機與行為解釋只能是:因其巨額不明財產而發生的經濟利益糾紛是不可告人的,是秘而不宣的,只能靠殺人滅口來掩蓋。法庭繞開薄谷開來經濟利益糾紛涉及巨額不明財產的基本事實與主要案情不提,也就繞開了其殺人的動機是滅口,把殺人動機歸因於其護子自保,不是避重就輕,另有隱情嗎?再說了,是否人身安全受到威脅,作為當事人的兒子薄瓜瓜深涉此案,是否同案不能斷定,但作為最重要的證人,出庭作證是起碼的司法程序。然而,這個最重要的證人卻不見蹤影,也未見證言出示,能說此案「真相已大白於天下」嗎?

要說徇私枉法、包庇犯罪的同案犯,其丈夫首當其衝,難辭其咎。事實邏輯是,薄熙來本人在案發後數月內不但知情,而且涉嫌包庇,涉嫌濫用職權。薄熙來的犯罪事實與動機、行為邏輯也很明顯:這從他與知情的公安局長王立軍的衝突爆發,王出逃並投案,並事實上導致這樁銷毀罪證、毀屍滅跡、秘而不宣的殺人案件東窗事發本身,就足以證明其丈夫薄熙來牽涉此案,涉嫌徇私枉法、濫用職權、包庇犯罪的妻子。然而法庭上即未見其丈夫、兒子出庭,也未見「另案處理」的隻言片語,能說此案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嗎?

僅就此案以上證據不充足、不完整,重要的涉案當事人未出庭、甚至未涉及,以及案情主要事實不清、動機不明、行為邏輯不合理而言,足以表明此案真相並未大白於天下,更沒有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由此也能看出,官媒所謂「犯罪證據得到了充分展示」,「事實真相已大白於天下」,「並體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與薄谷開來本人盛讚判決「全面體現了對法律特別尊重,對現實特別尊重,對生命特別尊重」一樣,都是彼此呼應的一派胡言!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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