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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勵之:「誹謗鄧小平」案始末(組圖)

 2012-04-23 13:00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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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前不久,有一本876頁厚的書出版,書名「Deng Xiaoping and the Transformation of China」(鄧小平及中國之變換),作者Ezra Vogel (傅高義)。它是迄今篇幅最大的鄧小平的政治傳記。書裡沒有披露人所不知的鄧氏的秘聞或故事。New York Review of Books 讓我寫了一篇書評 「The Real Deng」。在寫書評時,回憶起一個老故事——「誹謗鄧小平案」,順記如下。

在搜尋引擎上輸入「鄧小平,方勵之,誹謗」幾個字,就會讀到一則1988年的新聞:「9月30日中共中央軍委主席鄧小平下令以誹謗罪檢控方勵之。」

1987年初我被作為資產階級自由化三代表之一,遭到當局整肅。之後,當局對我的所有活動,包括國內外的學術活動,一直有緊密監視。每次在國內大學作學術演講,坐在前排的,就有監視人員。任何當過多年教師的人,很容易識別,哪些聽眾是學生或同行,哪些是外來客。後者因是外行,心中另有所思,表情始終是呆呆的。

在國外,也可能辨別中國派出的特殊任務者。早在1981年夏,我在巴基斯坦Nathiagali國家暑期物理學校(現稱暑期物理學院)講幾次天體物理。來了一位光明日報記者,其作風不太像職業記者。北京的許多人知道,光明日報的外派記者中,摻有總參二部的情報人員。Nathiagali是吸引情報人員的地方,因為它是巴基斯坦核設施所在地。本拉登被美軍突襲擊斃的地點 Abbottabad, 距Nathiagali 約20英里。有一次在休息時間,我冷不防突襲光明日報記者:「你是總參二部的吧?」。該人竟一時愣住,不自覺地點了頭。我臨走時,該「記者」還托我給他家帶回去一點外國貨。總參二部有一個家屬區在頤和園北,距北大不遠。

1988年8月8 – 29日,李淑嫻和我去澳大利亞,先在Perth參加第五屆Marcel Grossmann廣義相對論會議。我講的題目是宇宙中的非拓扑孤子[1],隨後我們又到堪培拉、悉尼,墨爾本等地訪問。除學術活動外,中國留學生還邀我介紹國內的情況(圖1)。有的學生特別問起北大的小字報。我如實作了介紹。說,有小字報提到,一些中央領導人或他們的子女在國外銀行有賬號,有存款。


圖1,1988年 8月15日在堪培拉與澳大利亞國立大學的中國學生學者等漫談家事國事天下事。「一些中央領導人或他們的子女在國外銀行有賬號,有存款」一語,即源於此漫談中。

我還沒有離開澳大利亞,北京的朋友就緊急傳話來:鄧小平已知道了我在澳大利亞說的話了(果然線人無處不在,工作效率也高,大概是在留學人員中發展的)。鄧小平說,方勵之在國外的言論,「一些中央領導人或他們的子女在國外銀行有賬號,有存款」,是對他的誹謗。他要訴諸法律,起訴方勵之。

我當時想,這可能是謠言。第一,凡在國外的中國學生學者,大都開有國外銀行賬號,有存款。這是很正常的事,哪裡談得上誹謗?第二,如果鄧小平要整肅我,根本不必訴諸法律。他是最高領導人,辦法多得很。何必在法庭上費時費力。

8月29日,我們飛新加坡,去新加坡世界科學出版社(WSPC)談出版事宜,同WSPC的老闆潘國駒教授喝了一次功夫茶,沒有非業務活動。在新加坡,沒有「誹謗」案的消息。有記者透露,新加坡當局告訴他們,方勵之在新加坡期間,不得報導方的消息,只有等方離境後才可見報。果然,在我們離新加坡去香港的飛機上,才看到新加坡報紙的報導。在香港,我還恭維了幾句新加坡,說「新加坡還是有民主的」。香港眾男女記者聽後,哄然大笑 ,不以為然。不難理解,那時候香港尚未回歸,香港記者還沒有體嘗過人民民主專政的滋味。

9月1日到香港,主要活動是應「黃林秀蓮訪問學人基金會」邀請,在中文大學講學訪問一個月,但我們只停留了一週,9月8日就離境了。在一個歡迎會上,我曾說,物理學家(如牛頓,麥克斯韋等)常常是從錯誤的基本假定出發,得到正確的結果(動力學方程),而政治家們常常是從正確的基本假定出發得到錯誤的結果。又令一些人不高興。

在香港,我們多次被記者圍住(圖2)。沒有記者提到「誹謗案」,可見,消息還沒有傳到香港。「誹謗案」真的是謠言?香港新華社「記者」的行為證明,不是謠言。9月8日晚,在香港碼頭等噴射船去澳門。在開船前數分鐘,突然有兩個自稱香港新華社「記者」要求採訪。手裡拿著錄音機。劈頭就問:你在澳洲是不是講過「一些中央領導人或他們的子女在國外銀行有帳號,有存款」?我答:「有啊」。採訪立即結束,轉身就走,也沒有說一聲謝謝。顯然不是「記者」採訪,而是取證。


圖2,1988年9月1日,李和我在香港被記者圍住。談到,相對於中國而言,「新加坡還是有民主的」。香港的非新華社記者們還不知道「誹謗案」。

訪問澳門的目的之一,是想去看看四百多年前,給中國帶來歐幾里德幾何學的利瑪竇等耶穌會士在澳門的遺蹟,很遺憾,蕩然無存。有的澳門人甚至不知道利瑪竇或耶穌會士是何年代來澳門的。

9月中旬,回到北京,不少朋友很驚奇;「你們還敢回來!」「我們都以為這一次你們不會回來了。」顯然,「誹謗案」的小道消息,在北京,已經傳開。有的朋友不解,「你們何必回來引頸就戮?」當時,從出國訪問轉而滯留國外的學者已不少。僅科大原物理教研室的同事中就有3位滯留不歸。我們之所以按時返國,是相信在「誹謗案」上,我們有充足的理由和舉證。現在想來,不免後怕,充足理由律還不能普適到北京的法庭。

法學界朋友于浩成先生來我家簡報「誹謗」案的現狀(不是小道消息):鄧小平已在找律師諮詢誹謗案。黨內高層已傳達,要對我的誹謗言論予以法律解決。

9月25日,夏偉(Orville Schell)和劉白方夫婦,以及林培瑞(Perry Link),邀請李和我去史家胡同章含之家吃晚飯。我們不認識章,不知為何要請我們去吃飯。我對史家胡同倒很熟悉,因我的一個中學同學在那一帶住。那一帶是北京的大宅門的密度最高的地段,紅的,黑的,新的,舊的,破敗的,都有,章家的大宅門是紅的,不算很新,但還可以。門面的大小新舊,標誌等級地位。按我同學的說法,他知道「每個大宅門裡住著什麽蛐蛐兒(蟋蟀)」。蛐蛐兒在北京可是金貴物,也分三六九等級。

吃的什麽蛐蛐兒飯,忘了。請我們去的原因,是章含之向我們證實,誹謗案要正式檢控了,已通知外交部了。外交部發言人在準備應對外國記者的提問。

外交部知道的事,國外媒體也就知道了,這就到了本文一開始引用的新聞「9月30日中共中央軍委主席鄧小平下令以誹謗罪檢控方勵之。」 隨後,全國發行的「參考消息」,也登出文章,點名說方的言論已屬誹謗云云。在北京的外國記者,非常興奮。方勵之和鄧小平要對簿公堂了。這是中國沒見過的事件。「在國外銀行有賬號有存款」的言論在中國要被起訴,而且是由「中央軍委主席下令」。

10月初,一度盛傳,北京中級人民法院即將向我發出傳票。一時相當緊張。法學界朋友立即幫我延聘律師,組織律師團。有人來信提供法庭辯護論據,也有人準備認真收集領導人及其子女在國外存款的證據。一般情況下,銀行賬戶和存款,是隱私,銀行是不讓外人調查的。但如涉及重大事件或案件,賬戶和存款不是完全不可以調查的,甚至可以凍結。加之,方的言論是在國外,可否調查要引用所在國法律,不全依賴於中國當局的意願,問題變得複雜。

美國馬利蘭大學國際法教授丘宏達(他的哥哥丘宏義,是我同行,在美國宇航局[NASA] 工作,認識多年)當時曾對此案涉及的法律問題作過分析:

「中共對誹謗罪的規則列在刑法一百四十五條上,條文是:「以暴力和其他方法,包括大字報或小字報,公然侮辱他人,或是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剝奪政治權力。」前款犯罪,告訴乃論,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者除外。

「由方勵之的狀況判斷,中共當局可能會以公訴方式,以「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為由,將他起訴。一旦被正式提起公訴,按過去案例,百分之九十五以上會被判刑。至於會不會公開審判,中共規定比較彈性。在誹謗罪審判上如果認為對當事人名譽有嚴重傷害時,可以不公開審判。但是方勵之案中,不能適用這種規定。中共會不會引用對國家名譽有重大損害的理由,而不公開審判,就不知道了。

「方勵之是在國外發言,即使罪名成立,本刑在三年以下,按中共刑法規定公民在國外犯罪,本刑在三年以上才追訴。所以中共當局勢必援引另外一條規定:「公民的犯罪行為或結果,其中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就可以算在域內犯罪。

「這個案子若繼續發展下去,在中共是首次創例,一定有特別用意和效果,值得注意。」[2]

然而,等了一個月,傳票始終沒有到。

11月4日,中共中央統戰部六局(知識份子局)副局長陶斯亮來我家家訪。正式告知,誹謗案撤訴了,警報解除,但沒有解釋原因。

後來得知的內情是,中國駐聯合國代表團的法律顧問告訴鄧小平,方的言論夠不成誹謗罪,因為方的言論沒有點名鄧小平,或任何其他人,而只說「一些領導人及其子女」。這不能用作誹謗言論。謗言罪是「告訴乃論」,即必須有明確的原告人(自然人,而非法人)。如果原告是「一些領導人及其子女」,這原告「一些」將如何出庭?政治局常委以上?政治局委員以上?當時,鄧小平不是常委,也不是委員。

為什麼鄧小平對「領導人及其子女在國外存款」一語大動肝火,而且要用起訴方式整肅?對比1976年春的另一個故事。那時,中共中央召開打招呼會議,準備點名「批鄧」,鄧小平聽後淡然一笑:「那就點名好了,我早就說過,我是聾子不怕響雷打,死豬不怕開水燙」 。1988年,「國外存款」傳聞沸沸揚揚(北大小字報不是唯一的),並沒有點名,怎麽就燙到活人了?

不言自明,北大小字報無非暗指,在「先富起來」的「少數人」中,很多(按比例)是共產黨內的最高層領導,及他們的家屬。鄧小平當然懂得「不言自明」對他的殺傷力。務必盡除而後快。為此,顯然不能發一個紅頭文件,標題為「領導人及其子女無外國銀行賬號及存款之說明」。以誹謗案法律起訴,是最容易引起公眾注意的方法,是有效的殺一儆百。

所以,誹謗案的撤訴,並非鄧小平的失算。甚至,鄧小平原來就沒有準備真上法庭,而是盡量傳播「鄧小平告方勵之誹謗」的消息。因為,無論上不上法庭,「鄧小平告方勵之誹謗」的消息一徑傳開,「殺一儆百」的效果,就達到了。這就是丘宏達所關心的此案「特別用意和效果」。

2009年,6.4二十週年時,日本產經新聞駐華盛頓記者(曾在北大唸書)採訪我,他說他看過鄧小平在各種大小場合的講話(當然包括誹謗案)。他說,「我感覺鄧小平老盯住你,特別恨你個人,你們是不是有私仇?」 是啊,如果沒有私仇,很難解釋:「海外存款傳聞傳者極多,鄧小平怎麼只辦方勵之的海外談話?」(劉賓雁語 [2])。不過,我確實與鄧無私人恩怨,斷然否定日本記者的推測:「沒有,沒有,絕對沒有。我同鄧小平先生沒有任何個人接觸,談何私仇?」

不僅無私仇可言,直到1988年春,我還公開感謝過鄧小平本人。那年5月24日有一次宇宙學的通俗報告。Q&A時,突然有人問我對鄧小平的看法。我答,「感謝呀,感謝鄧先生義務地幫我宣傳和推銷,感謝鄧先生免費收集整理1985-1986年間我的所有非物理的即興講話,感謝鄧先生免費編輯這些講話並印刷成冊,感謝鄧先生免費發行15萬冊到全國,平均每個黨支部一本……」這應當不算是誹謗言論吧。

[1] L.Z.Fang,Non-topological solitons and structure formation in the universe, Proceedings of the Fifth Marcel Grossmann Meeting on General Relativity, eds. D. G. Blair and M. J. Buckingham, World Scientific (1989).

[2] 聯合報,1988年10月4日,03版,國內要聞。

2011,10 ,Tucson

華夏文摘 第一○七五期(cm111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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