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屆全國人大第五次全體會議通過了備受爭議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這個修正案剛一提出來,就受到了法律界和來自人民群眾的廣泛批評。其中批評最多的,是第七十三條,關於秘密拘押和監視居住。
所謂的監視居住,本來應該是對嫌疑人的住所進行監視,並且要求被監視者不得擅自脫離這種監視。因為強制措施的程度很低,幾乎不影響被監視者的正常生活。因此在舊的刑事訴訟法中不要求獲得法院和檢察院的批准,僅僅有一定級別的公安機關自行批准即可。
在八九年的大屠殺之後,法律被認為妨礙了專政,很多制度被廢棄不用,逐漸回歸到文革時的無法無天狀況。政府直接控制的專政機關可以隨意逮捕關押公民,成為維護專政的需要。大約在九十年代中期,從我本人和王丹、劉念春,先後被以監視居住的名義關押一年半開始,這種非法拘禁的方式就逐漸成為一種流行的專政手段。
按照當時關押我的警察的解釋,這種非法拘禁的特點就是:
第一:它擺脫了公檢法三個機構相互制約監督的形式,只要公安機關一家批准就可以實施。它擴大了專政機關的許可權,縮小了公民人身權利的保障,恢復到八十年代法制改革前的狀態。
第二:它不算進入法律程序,因此不需要通知家屬和相關人士。這使得公民實際上秘密失蹤,被強迫失蹤。所以現在國際上和聯合國把這種做法稱為強迫失蹤。
第三:為了實現上述兩點,在自己的住所被監視改變為秘密關押,好聽的說法是在專政機關指定的地點。
第四:在我被秘密關押一年半之後,正式逮捕之後,法院正式通知我:被逮捕之前這段時間不算合法被剝奪人身自由,因此不算刑期,這等於婉轉地承認那是非法拘禁。
十幾年以來,這種非法拘禁都是在這種不合法的狀態下執行,它的普及受到了很大的限制。除了在關押政治異議人士的前提下沒人敢提出反對,在一般性的案件或私人迫害中還是不太方便。為了達到專政的理想狀態,現在通過新的刑事訴訟法,把非法拘禁合法化了。
很多批評都認為這樣做是為了加強對異議人士的鎮壓。這隻說對了一半。因為一年來對持不同政見的異議人士實施非法拘禁的頻率確實非常高,而且遭到了國際社會和國內公正輿論的強烈抨擊,是已經到了給非法拘禁戴上一個合法面具的時候了。
但是以為這僅僅是為了對付異議人士,就大錯特錯了。大家可能沒有注意到適用該法律的條件,那是概念模糊的三條: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可指定居所執行監視居住。在「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下,可不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
這三條限制執行的條件都是可以隨意解釋的、概念模糊的條件,再加上中國執法機關傳統上隨意指定罪名的習慣,等於是把非法拘禁的範圍擴大到了幾乎無限制。也就是說,只要某個所謂的上級領導或者執法人員認為需要,就可以「合法」地對每一個公民實施非法拘禁。
這聽起來讓人迷糊,說起來也很繞口,但使用起來可就是非常惡毒了,超過了文革時期遮遮掩掩的非法拘禁。文革是還需要使用學習班等等名義掩蓋非法拘禁的事實,而現在則是通過法律把非法拘禁合法化了。如果這不會被濫用,那倒是一件奇怪的事情了。
還有一件老百姓不會注意的事,就是這個非法拘禁合法化的條款,也包括對官商們實行了多年的所謂的雙規制度。過去因為這兩個制度的對象不同,對官商們實行非法拘禁不太方便,所以變換出一個同樣不合法的雙規制度。現在的新法針對所有公民。兩個非法合併為一個合法,想不回到文革也難了。
據統計,兩千多名人大代表幾乎全是官商,百分之七十是官,百分之三十是國營大企業的官。難道這些官商真的以為自己可以被放在法律之外嗎?他們都腦殘了嗎?至少,其中還有不到百分之十的二百一十七人投了反對票和棄權票。另外的百分之九十以上的人真的以為自己有了金剛不壞之身,可以身處於法律之外?
但是,法律有法律的廣泛適用性。那些以為法律只是針對老百姓的人,可以參考一下陳希同、陳良宇的案件,最近的還有薄熙來、王立軍的案件。沒有法律的時候照樣可以收拾你,現在有了法律收拾你不是更方便了嗎?沒有條件創造條件都可以上,有了方便的法律估計被整治的官員比例會遠遠超過老百姓。
非官商的資本家們以為自己不問政治就可以置身事外嗎?很難吧。看看限制條款中的重大行賄這句話吧,這幾乎就是為你們量身定做的。不管你們如何起勁地譏諷紅眼病,最眼紅的正是你們不得不賄賂的那些人。有了這條法律,你們就會變成惶惶不可終日的喪家之犬。過去只有薄熙來那樣違法亂紀的官員可以修理你們,現在任何官員都是薄熙來,因為可以依法把你們非法拘禁後加以嚴刑拷打,就不怕你不認罪,不交出財產。
不管是什麼人,你的常識會告訴你,指望中共控制這個法律的適用範圍,那只能是個夢想,連中共自己也不敢做這個夢。
(原標題:《中國的出路》之六十:法律制度的廣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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