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上級責令司法局履行職責——與西郊監獄打官司系列訴訟之四

去年11月底,杭州市下城區的黨法院以其玩世不恭的態度用一張「函」來打發我的行政起訴後,我於12月2日向杭州市中級法院提出了申訴,要求行使被下城區法院踐踏的訴權。申訴書寄出一個多月了,至今沒有得到杭州市中級法院的任何回音。看來,杭州市中級法院和下城區法院是一丘之貉,它們本是同根生,都是黨法院。黨法院的眼裡只有共產黨的利益,根本沒有老百姓的利益。它們號稱人民法院,實在是欺世盜名,因此我從來不稱這些黨法院為「人民法院」。無數事實證明,黨法院完全徹底是黨的工具,毫無獨立性。可笑的是,每當中國外交部發言人在回答外國記者關於中國政府監禁異議人士和維權人士的提問時,這些發言人都大言不慚地說中國是「司法獨立」的國家。在這種莊嚴的場面公開撒謊真讓國家臉面丟盡,這些發言人也自損形象。中國的司法是獨立的嗎?回答當然是否定的。

按照法律規定,行政機關不肯履行法定職責時,除法院可判令其履行職責外,該行政機關的上級也有權責令其履行職責。所以,今天我向浙江省司法廳寄出了申請書,要求省司法廳督促杭州市司法局履行其法定職責,受理本案。我衷心希望省司法廳的領導對國家、對老百姓負起責任來,不要再像杭州市司法局和黨法院那樣耍賴,或做出不體面的、猥瑣的小動作來,被世人所鄙夷。以下是我的申請書。

請求責令杭州市司法局履行職責的申請書

申請人:呂耿松,男,1956年出生,漢族,住杭州市九蓮新村31幢110單元108室,郵編 310012,電話88057334

被申請人:杭州市司法局,住址杭州市延安路484號,法定代表人:洪慧萍,電話85174276

申請事項:請求上級司法行政機關責令杭州市司法局履行行政復議的法定職責,受理本人就杭州市西郊監獄非法扣押財物提出的復議申請 。

事實與理由

2008年4月17日至2011年8月23日,我被中共當局以所謂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關押在杭州市西郊監獄服刑。2011年8 月23日刑滿釋放出獄時,該監獄副監獄長周衛平於當天凌晨3時半帶領四個狀似黑社會打手的便衣將我從床上拽起,說要放我出去。當時我要求看他們的工作證,否則拒絕出去。周衛平說,看工作證到警官辦公室去看。我說現在時間太早,不安全,我要按監獄的規定5點半出去。周衛平不容分說,就讓四個便衣把我從監室押到警官辦公室,他沒有給我看任何一個人的工作證,而是對我進行非法搜身,從我手中奪走了六本日記(從2007年8月24日進杭州市西湖區看守所到2011年8月22日在西郊監獄服刑期間所寫的日記)、一本書稿(《中國民主與中國民主黨》)、兩本剪報、兩本詩詞抄本、三本筆記本以及《杭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傳喚通知書》、《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檢察院委託辯護人告知書》、我在服刑期間替獄友寫的申訴書的草稿、監獄對我扣分的發票等物品,還將我於前一天交給監區檢查的《政法往事》、《民主是一種現代生活》、《1911年中國大革命》、《危機中的變革》、《聖山》、《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註解與配套》、《監獄法及其配套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註解與配套》、《嚴陵七子詩詞選》、《繪圖千家詩》等書藉以及8月11日我家屬探監時帶出的一本《牛津高階英漢雙解詞典》也非法扣押(10月25日西湖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已將《1911年中國大革命》、《危機中的變革》、《繪圖千家詩》、《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註解與配套》、《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註解與配套》、《監獄法及其配套規定》、《嚴陵七子詩詞選》、《聖山》八本書和《杭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傳喚通知書》、《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檢察院委託辯護人告知書》等文件還給了我,但還有其他重要物品沒有還給我)。當時我要求周衛平出具被扣押物品清單,也遭其拒絕,並讓兩個便衣強行將我架到汽車上。當時的目擊證人有:西郊監獄入監區監區長汪國平、副監區長余愛民、入監區警官何松源,值班護監楊先澄、徐小弟(服刑人員)。

我國憲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佔、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哄搶、破壞。原告在出獄時被非法扣押的上述物品都是我個人的合法財產,其中六本日記包含了我的財產權、知識產權和隱私權,書稿《中國民主與中國民主黨》包含了我的財產權和知識產權,西郊監獄無視憲法和民法、物權法的規定,採用黑社會式的手段,強行將我的物品扣押,是嚴重的違法行為。2011年9月23日,我致函西郊監獄,要求歸還被其非法扣押的財物,並請在十天內答覆。但西郊監獄既不歸還財物,也不答覆。為了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我的權利,保護我合法的個人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條、第六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的規定,我於2011年10月21日向被申請人杭州市司法局申請行政復議。

2011年10月26日,被申請人作出《杭州市司法局行政復議不予受理決定書(杭司復決字[2011]第1號)》,稱「《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五條規定,監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監獄、執行刑罰、對罪犯進行教育改造等活動,受法律保護」,「監獄人民警察對你在監獄內實施的執法行為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規定的情形」。監獄法第五條強調的是「依法管理監獄」,但西郊監獄對我實施的行為並沒有「依法」,翻遍《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78條條文,沒有哪一條規定要對刑滿釋放人員出獄時進行搜身並扣押其合法財產。即使我這時的身份還是中共當局所誣稱的「罪犯」,那麼《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七條規定「 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財產和辯護、申訴、控告、檢舉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剝奪或者限制的權利不受侵犯」,對這一白紙黑字載明的法律條文為何不依?西郊監獄規定刑滿釋放者最早在早上5點半出獄,但凌晨3點半周衛平就帶領四個便衣把我從床上拽起,而且在我上廁所、洗臉時都緊跟著我,對我呈戰鬥隊形散開。在把我從宿舍架到警官辦公室、強行從我手中奪包搜查、再從警官辦公室架到汽車上的過程中,都採取了暴力手段(我的左肘被捏得瘀血,一個星期後才褪去)。也就是說,我的人格受到侮辱,我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我的合法財產受到侵犯。事實證明,西郊監獄沒有「依法」,而是在違法。難道這樣的違法行為也要「受法律保護」嗎?

至於「監獄人民警察對你在監獄內實施的執法行為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規定的情形」,完全是一種託詞。前面說過,西郊監獄對我實施的並不是執法行為,而是違法行為。正常的執法行為,應當有合法的程序,完備的手續。當時衝進宿舍的周衛平和四個便衣我都不認識(周衛平是我後來才知道的,其他四個便衣我到現在還不知道他們的身份),雖然在警官辦公室裡我認識獄政科科長和其他幾個入監區警官,但我認識這些人並不等於周衛平等人不需要證明身份和出示相關法律手續。當我要求周衛平出示警官證時,他理也不理,即指揮四個便衣從我手中奪走我的私人財物。當我要求周衛平開具清單時,他就命令四個便衣強行將我架出警官辦公室,拖到汽車上。這樣的行為怎麼能說是「執法」呢?這種行為如果發生在監獄外,完全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因此,西郊監獄在2011年8月23日凌晨3時半至4時對我實施的行為是違法的,對我個人財產的扣押是非法的,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第(二)項的規定。被申請人作為杭州西郊監獄的上級主管單位,應當履行其法定職責,責令西郊監獄返還原告合法的個人財產。怎奈其出於對下級部門的庇護和對公民權利的藐視,作出了上述極不負責的「不予受理」的決定。

綜上所述,杭州市司法局作為西郊監獄的上級主管部門,理應監督下級機關遵守國家的法律,保護公民的合法財產。然而被申請人不僅沒有主動監督下級遵紀守法,而且在申請人按照法律程序向其提出行政復議的申請後,還要對下級的違法行為予以包庇,其作為一級國家行政機關是極其不嚴肅的和不稱職的。對於被申請人這種玩忽職守的行為,上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進行監督,責令其改正,受理本案的行政復議。

此致

浙江省司法廳

申請人  呂耿松
2012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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