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金華市民吳俊東在各大微博、論壇發帖,稱自己攙扶摔倒老人被判賠償七萬餘元,該事件引發了社會關注。究竟吳俊東是扶起老人還是撞倒老人?為什麼在警方和物證部門出示明顯證據的情況下,法院還是使用了高度蓋然性原則?新華社記者就此展開了調查。
一場交通事故引發訴訟
2010年11月23日中午12時許,浙江金華市婺城區湯溪鎮雲頭嶺路段發生一起交通事故,一對騎電動自行車的夫婦胡啟明、戴聰球摔傷。吳俊東告訴記者,當時他正駕駛一輛三輪摩托車行駛在附近,看到前方有一輛電動自行車在右側車道行駛,車上坐著一對老年夫婦,他就按了喇叭超車過去。
吳俊東說:「等我超車過去一段距離後,後面傳來一陣驚叫。我回頭看見那對老年夫婦已經摔倒在地上。當即我就回頭去扶兩位老人。」
沒想到摔倒在地的戴聰球開口就說,你開車怎麼這麼不小心?你把我們撞傷了。老太太的話讓吳俊東傻了眼。當時被嚇到的吳俊東立即打電話向父親求助,並將老人送到醫院。趕來的吳俊東父親還墊付了1000元醫療費。
胡啟明在警方的筆錄中堅稱是吳俊東撞倒了他們,並要求賠償損失8.2萬元。吳俊東則認為,自己只是出於好心去扶老人。僵持不下的雙方最終進行了法律訴訟。經金華婺城區人民法院一審、金華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判決由被告吳俊東承擔本次事故原告損失的70%,賠償原告73580.18元。
扶起還是撞倒引發爭議
吳俊東究竟是扶起老人還是撞倒老人引發了爭議,案件的焦點集中在兩車是否發生了刮碰。金華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直屬三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證明中稱:吳俊東駕駛的三輪摩托車和摔倒的胡啟明夫婦駕駛的電動自行車「是否碰撞和刮擦無法證實」「事故責任無法認定」。金華市公安局婺城分局物證鑑定室檢驗報告稱:「該車右側外端油漆面未發現新鮮的擦劃痕跡和大面積灰塵擦劃痕跡」「送檢的三輪摩托車與電動車相對應處未發現碰撞產生的痕跡」。然而,這兩份物證在法院審理案件過程中並未被採信。
見義勇為也須「風險」化解機制
隨著吳俊東案引發的高度社會關注,與此前發生的「彭宇案」「許雲鶴案」一樣,遇到摔倒老人「扶」還是「不扶」、執法部門執法理念是否有失公允、道德救助如何規避「風險」等問題,再一次成為公眾熱議的焦點。
國家行政學院講師、法律博士張效羽說,法官無視交通部門出具的直接證據,卻利用在雙方證據都不足時才使用的「高度蓋然性」原則,從而推出一個不公的判決,其危害要比誣陷者更甚。
浙江省社科院調研中心主任、社會學家楊建華說,政府和社會應該積極探索化解攙扶老人「風險」的道路,這不僅能帶給攙扶者以慰藉,讓大家遇到老人摔倒時放心大膽地去扶,更能引導整個社會風氣朝著正義和諧的方向發展。
記者採訪獲悉,在二審判決前,吳俊東在上班途中,看見一位素不相識的孕婦摔倒在地上,他急忙騎著摩托車去鎮上叫來了出租車,並把孕婦扶到了車上。「看見有人在路上遇到困難,我還是會去幫忙,助人為樂應該是每個人的一種本能。」吳俊東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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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蓋然性原則
所謂蓋然性,《現代漢語詞典》中的解釋是:有可能但又不是必然的性質。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1日公布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3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於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並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是我國對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的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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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那這篇文章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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