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涉案幹部「嫖宿幼女」僅開除黨籍?(圖)


事發時的略陽縣某酒店

【看中國記者甄貞綜合報導】近日,涉嫌「嫖宿幼女」的略陽縣郭鎮鎮幹部蔣明科、西溝村原支書魏剛平被縣紀委開除黨籍,同時鎮幹部蔣明科、趙祺勇被開除公職。這種處置招來輿論不滿,同時有評論認為「嫖宿幼女罪」罪名荒唐應予廢除。

強姦幼女只開除黨籍引發輿論不滿

近日,略陽縣4名村鎮幹部將一名上初中的女孩強姦,導致她大出血送醫院治療。隨後四人被檢察機關批捕據。據《華商網》消息,涉嫌嫖宿幼女的略陽縣郭鎮鎮幹部蔣明科、西溝村原支書魏剛平被縣紀委開除黨籍,鎮幹部蔣明科、趙祺勇被開除公職。各個媒體的報導都公布了3人的處理情況,另外一人不知所終。

涉案幹部只開除黨籍引發輿論不滿。民間輿論認為,此案涉嫌強姦屬於刑事罪,目前卻被當做作風問題處理。處分違紀黨員的依據是黨紀,不是國家的法律。處置犯罪黨員的依據是國法,兩者不是一個範疇,不能混淆,黨章是約束黨員的,不能高於憲法。不管是否黨員,仍首先是個公民,應該先以國法處置。對黨員進行黨紀處分,只能是一個政黨內部的事。

「嫖宿幼女罪」應予廢除

縣紀委將幾名涉案幹部開除黨籍和公職招惹輿論不滿,與此同時,略陽縣縣委宣傳部發布通告稱,所謂「村鎮幹部涉嫌輪姦少女」實為「涉嫌嫖宿幼女」。通告引發了普遍質疑,各方輿論呼籲取消「嫖宿幼女罪」罪名。

《南方都市報》評論認為,根據刑法規定,與不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就構成姦淫幼女罪,因為該幼女的所有意思表示均無法律效力。在嫖宿幼女罪中,卻單列幼女獲取嫖資進行性交易的意思表示或行為卻具有了法律效力。文章並列舉了採用威逼等手段導致被嫖宿的幼女成了中間人牟利的工具,嫖宿的幼女們對性自由的選擇權利均是在被動、被迫或陷入錯誤認識的前提下形成。

評論指,公眾之所以對陝西略陽縣通告的「涉嫌嫖宿幼女」反應如此激烈,還在於該罪名的最高刑期不超過15年,而強姦幼女作為強姦罪的加重情節,最高刑期是死刑,這種刑期的嚴重不對等,導致司法實踐中有錢有勢有關係的犯罪嫌疑人獲得了從強姦罪往嫖宿幼女罪靠近的機會,該罪名在立法上有巨大缺陷。若不取消嫖宿幼女罪的罪名,或將其刑期提高至死刑,幼女的身心成長與人身權利將會繼續被嚴重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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