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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涉案干部“嫖宿幼女”仅开除党籍?(图)

作者:甄贞  2011-12-05 22:42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8


事发时的略阳县某酒店

【看中国记者甄贞综合报导】近日,涉嫌“嫖宿幼女”的略阳县郭镇镇干部蒋明科、西沟村原支书魏刚平被县纪委开除党籍,同时镇干部蒋明科、赵祺勇被开除公职。这种处置招来舆论不满,同时有评论认为“嫖宿幼女罪”罪名荒唐应予废除。

强奸幼女只开除党籍引发舆论不满

近日,略阳县4名村镇干部将一名上初中的女孩强奸,导致她大出血送医院治疗。随后四人被检察机关批捕据。据《华商网》消息,涉嫌嫖宿幼女的略阳县郭镇镇干部蒋明科、西沟村原支书魏刚平被县纪委开除党籍,镇干部蒋明科、赵祺勇被开除公职。各个媒体的报道都公布了3人的处理情况,另外一人不知所终。

涉案干部只开除党籍引发舆论不满。民间舆论认为,此案涉嫌强奸属于刑事罪,目前却被当做作风问题处理。处分违纪党员的依据是党纪,不是国家的法律。处治犯罪党员的依据是国法,两者不是一个范畴,不能混淆,党章是约束党员的,不能高于宪法。不管是否党员,仍首先是个公民,应该先以国法处置。对党员进行党纪处分,只能是一个政党内部的事。

“嫖宿幼女罪”应予废除

县纪委将几名涉案干部开除党籍和公职招惹舆论不满,与此同时,略阳县县委宣传部发布通告称,所谓“村镇干部涉嫌轮奸少女”实为“涉嫌嫖宿幼女”。通告引发了普遍质疑,各方舆论呼吁取消“嫖宿幼女罪”罪名。

《南方都市报》评论认为,根据刑法规定,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就构成奸淫幼女罪,因为该幼女的所有意思表示均无法律效力。在嫖宿幼女罪中,却单列幼女获取嫖资进行性交易的意思表示或行为却具有了法律效力。文章并列举了采用威逼等手段导致被嫖宿的幼女成了中间人牟利的工具,嫖宿的幼女们对性自由的选择权利均是在被动、被迫或陷入错误认识的前提下形成。

评论指,公众之所以对陕西略阳县通告的“涉嫌嫖宿幼女”反应如此激烈,还在于该罪名的最高刑期不超过15年,而强奸幼女作为强奸罪的加重情节,最高刑期是死刑,这种刑期的严重不对等,导致司法实践中有钱有势有关系的犯罪嫌疑人获得了从强奸罪往嫖宿幼女罪靠近的机会,该罪名在立法上有巨大缺陷。若不取消嫖宿幼女罪的罪名,或將其刑期提高至死刑,幼女的身心成长与人身权利将会继续被严重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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