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我是中國公民胡佳(本名:胡嘉),身份證號:110105197307254115。我因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於2011年06月26日自由刑刑滿出獄,現正在被繼續執行資格刑----剝奪政治權利。但即便是服刑公民,也有權利對立法、修法提出建議。
作為經歷了完整刑事程序的公民,我充分體會刑法和刑事訴訟法與我們權益的密切關係。2008年我在預審期間,預審警官給我提供了《刑法》,讓我知曉罪名和可能刑期,但卻始終拒絕提供《刑事訴訟法》。我的律師在為我提供法律幫助時也曾給我列印過刑訴法的在押人、被告人的權益保障條款,預審部門卻未轉給我閱讀。庭審階段我對此深感困惑。直覺認為刑訴法一定有什麼對我有利卻制約刑偵機關的內容。直至我在監獄服刑時,才從家人處獲得了刑訴法的原文。我方明白原來當局是不想讓我瞭解刑事訴訟程序中我的權利。由此,我認為:第一,現有刑事訴訟法的實施在公檢法部門辦案中常常不被執行,我們的權益常常處於不知情、不被保障中。二,刑訴法內容對公權力的制約本身很薄弱,對犯罪嫌疑人的權利保障很不力。所以,刑訴法的修改甚為迫切。
法治的內涵是良法善治,而非酷法惡治。我國當前的司法濫權是比腐敗更具社會危害性的痼疾。警察機關克格勃化,「國內安全保衛」的政治警察擁有法外特權。但至少他們採取的強制失蹤和非法拘禁措施無法可依,公民對權利救濟還抱有希望。隨著問責制度加強和法治進程向前,政治警察部門也對長期的執法犯法將多少有所顧忌。但這次的刑訴法修正案,卻提出了正式的克格勃條款,即第三十條、第三十六條和第三十九條,將侵犯公民權利的非法行為合法化,使實體惡法在程序惡法支持下如虎添翼,貽害無窮。現就個人最為關注的條款提出修改意見和理由。
我國刑法第105條第二款「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經常被啟動用於報復公開批評政府和執政黨的公民,此法條違背憲法中的言論自由原則,屬於製造冤案和社會對立的惡法。然而此言論罪也包含於「危害國家安全罪」類別中。長期以來,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受到國際和國內廣泛的質疑和反對。執政黨和政府因此也多次顏面掃地。而當前的刑訴法修正案將危害國家安全罪統一打包,將非罪混同於國事犯罪之中,更會加劇本已廣泛的濫用。
第三十條:「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監視居住的原因和執行的處所,在執行監視居住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
第三十六條:「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嚴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三十九條:「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嚴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徵求意見稿中的以上三條,均有「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罪」列為法律要件。而活不見人死不見屍的失蹤狀態,對當事人很恐怖,對當事人的父母妻兒等家屬更是一種痛苦煎熬。對法律未定罪的嫌疑人和無辜家屬均喪失基本人道。
我在2006年2月16日至3月28日期間,被公安部國內安全保衛局和北京市公安局國內安全保衛總隊秘密扣押,非法拘禁於通州區臺湖和梨園的農村。當時甚至根本就沒有任何刑事立案,而是一種侵權違法的維穩措施。我母親和妻子每日奔波於北京各地各級公安和檢察機關,查找我的下落。母親在我失蹤的41天內,體重下降十餘斤,常常以淚洗面,噩夢我已遇害。政治警察部門自始至終沒有通知過我的家人,因此我家人在懷疑他們非法拘禁我之外,也無法排除我是否因為綁架、急病、車禍等喪失生命。
此類克格勃秘密警察式的紅色恐怖手段,並非僅在我身上實施過,而是針對很多維權律師、異見人士、藝術家、上訪者、以及政治犯家屬都採用過。例如高智晟、艾未未、滕彪、江天勇、劉霞、曾金燕等。並且全國各地也都廣泛採用,例如山東臨沂的陳光誠、湖北潛江的姚立法等。政法機關的統一做法都是秘密扣押、肆意虐待,事中事後皆矢口否認。並施壓當事人和家屬三緘其口,不得向外界透露受侵害情況。而如果刑訴法修正案中的以上三條通過,將助紂為虐,使司法濫權更有恃無恐,法治進程發生倒退。政法機關依法侵權的直接惡果就是民怨沸騰,黨民矛盾和官民矛盾更趨對立,社會加劇動盪。因此建議刪去以上三條的但書,無論何種強制措施,皆應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
除此信之外,我已在「全國人大法律草案徵求意見系統」中提交以上意見,排第66730位。望全國人大廣泛聽取民意,立良法,圖善治。
公民 胡佳
2011年09月29日週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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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那這篇文章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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