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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被拐16年判獲賠償28元 (圖)

 2011-06-04 00:27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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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林與失散17年的親生父母在一起

孩子被拐16年判獲賠償28元

原告索賠17萬元精神損失費未受法院支持,28元是衣服錢

當年,年僅6歲的甘林被父母帶至家中的人販子輾轉拐賣,約16年後,他得以與親生父母團聚。去年底,人販子邱文龍落網並被判刑6年,甘林的親生父親甘正洪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賠償,索賠17萬元精神損失和28元粉紅色衣服的損失。6月2日,廣州市海珠區法院作出一審宣判:被告邱文龍賠償甘正洪一家經濟損失28元。

新聞回放

引狼入室愛子被拐 苦尋16年終團聚

1993年,甘正洪在廣州火車站附近遇到一個自稱「陳國龍」的人,稱其在火車上被劫,錢包、衣物等都丟失,且身無分文。當時,甘正洪好心收留了他,讓他在自己負責的工地上幹活,並與他們家人一起吃飯。然而,當年9月4日,「陳國龍」在工地干滿一個月,領完工資後,卻與另一名工友張某將甘林(現名吳志堅)拐騙至福建。

甘林回憶說,他在「陳國龍」家住了兩個月後,被賣給了一戶姓亦的人家。在亦家住了七八個月後,由於亦家添子,且家境並不富裕,他又被贈予當地一位姓吳的知識份子家中,因吳家當時只有一個女兒,因此對他很好。

愛子被拐後,甘正洪一家四處尋找,夫妻倆甚至散盡家財、一度舉債。2008年,時年21歲的甘林在網上發布相關尋人信息。而此時,甘正洪一家在添置新電腦後,也讓他們的小兒子在一個名叫「寶貝回家」的網站上發布尋子信息。最終,他們在網上相逢,並於2009年6月17日團聚。2010年,根據提供的信息,警方在江蘇一收費站將邱文龍(當年的「陳國龍」)抓獲。2010年12月,邱文龍因拐賣兒童罪,被判刑6年,並處罰金1萬元。隨後,甘林的親生父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邱文龍賠償17萬元精神損失和28元經濟損失。

庭審直擊

未支持精神損失費 法院僅判賠28元

對於為何請求法院判賠28元的經濟損失,甘正洪在法庭上稱,當時,甘林被騙時年僅6歲,他當時身著一套嶄新的粉紅色衣服。這套衣服是他被拐騙的前幾天剛由他的母親楊治芳花28元購買的。

「衣服雖然只值28元,但它是原告心中最深刻、最美好的記憶。小甘林穿上那套衣服後歡天喜地的形象,從此定格在原告夫婦的心裏,成為揮之不去的夢魘和永遠的痛。」甘正洪說。

「10多年來,我們多次輾轉廣東、湖南、湖北、福建各地苦苦尋找自己的兒子,又因為丟失兒子而深深自責,事業和家庭也因此遭受了無法估量的損失。」此前在法庭上,甘正洪夫婦請求法院支持他們的訴訟請求。

昨天上午,廣州市海珠區法院對此案作出宣判:法院對甘正洪、楊治芳、甘林3原告提出的17萬元精神損失費的請求不予支持,而對他們主張的衣服的經濟損失28元,被告表示同意,法院也予以支持。此外,本案的受理費100元,原告負擔90元,被告負擔10元。

被告邱文龍因正在服刑,缺席了昨天的宣判。而接到判決書後的甘正洪夫婦當即表示要上訴。

律師說法

被拐兒童親屬獲精神賠償較少見

法院宣判後,原告的代理律師蔡險峰分析他們提出上訴的理由時稱,法院依據2002年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出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復》,駁回了原告的精神賠償請求。

但是,他說,自去年7月生效的《侵權責任法》第4條規定:「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第22條又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此,蔡險峰認為,依據新實施的《侵權責任法》,原告提出精神賠償的請求有法律依據。

蔡險峰還介紹說,就他目前掌握的資料來看,被拐賣兒童的親屬成功獲得精神賠償的案例國內目前還比較少見。他認為,這除了不少受害者家屬沒有適時提出索賠請求外,法院依據上述司法解釋不支持索賠也是原因之一。

他同時提醒受害兒童家長,要儘可能留下在尋找兒童過程中遭受經濟損失的所有證據,以備索賠之用。而提出針對犯罪份子的索賠訴訟要及時、全面,精神賠償也不要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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