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鄭板橋譏諷為「不通之極」的刑罰(圖)

廷杖,即是在朝廷上行杖打人,是對朝中的官吏實行的一種懲罰,最早始於隋朝,又一說是唐代,在金朝與元朝普遍實施,明代則實施得最著名。明代往往由廠衛行之。成化以前,凡廷杖者王去衣,用厚綿底衣,重毰迭帊,示辱而已,然猶臥床數月,而後得愈。正德初年,劉瑾用事,惡廷臣,始去衣,遂有杖死者。

明代的廷杖始於明太祖鞭死開國元勛永嘉侯朱亮祖。朱亮祖父子作威作福,多為不法,罪有應得,但朱元璋卻開了廷杖大臣的先例。此後明成祖永樂時期廢此不行,但朱棣死後十幾年,明英宗就恢復了廷杖。被廷杖的大多是一兩個人,但在正德年間明武宗創過一百零七人同時受杖的記錄,而時隔不久,這個記錄就被打破,嘉靖皇帝同時廷杖一百二十四人,其中十六人當場死亡。上百人被扒下衣服,排在太和殿下,上百根棍子同時起落,一時間聲響震天,血肉橫飛。而廷杖的緣由也是無所不有。劾嚴嵩,論妖僧,諫萬貴妃干政,要廷杖;諫元夕觀燈,諫武宗南巡,諫嘉靖勿服金丹,也要廷杖。正德年間,十三道御史彈劾劉瑾,上一本的杖三十,上兩本的杖六十,而上三本的每本各杖六十,不等杖完,人就死了。1519年,群臣勸說皇帝不要到江南遊玩,惹得皇帝大發雷霆,對勸阻的146名大臣加以杖責,結果打死了11人。

廷杖分「用心打」和「著實打」,至於採取何種打法由監刑官按皇帝的密令決定,如果監刑官腳尖張開,那麼就是「用心打」,可能會導致殘廢,而如果監刑官腳尖閉合,那麼就是「著實打」,則受刑的大臣必死無疑。大宦官劉瑾就曾在午門杖死過23個大臣。萬曆想立鄭貴妃的兒子為太子,但遭到大臣們的極力反對,當時太子又叫國本,因此,這次鬥爭又稱為國本之爭。最後萬曆被激怒了,上疏干涉皇帝「私生活」的禮部尚書洪乃春被拖到午門外廷杖60。這以後廷杖幾乎成了萬曆對付那些對他和鄭貴妃之間的關係敢於置喙的大臣們最主要的手段了。明黃道周《節寰袁公(袁可立)傳》:「及在御史臺,值他御史觸上怒,將廷杖,諸御史詣政府乞伸救,輔臣以上意為辭。」「國本之爭」前後爭吵達15年,使無數大臣被斥被貶被杖打、萬曆皇帝身心交瘁、鄭貴妃悒鬱不樂、整個帝國不得安寧。直到福王赴洛陽就藩才算告一段落,但萬曆悲痛欲絕,他感到自己雖貴為天子,而終被群臣所制,讓愛子離京而去。就像黃仁宇先生指出的那樣,大臣們被杖之後,立即以敢於廷爭面折而聲名天下,並且名垂「竹帛」。死是人人都懼怕的,但只是屁股上挨幾板子就可以名垂千古。因此,不管朝廷討論的事情是對是錯,純為反對而反對,而冒險騙取廷杖的也大有人在。

明代制度化的對士大夫進行摧殘的手段,以廷杖為代表,因為此處罰雖然屬於制度化的刑罰,在經過審理的案件處罰中也時有所見,但也可以全然無視各種法規,無須任何審理詰問過程直接執行。譬如在朝上一不小心得罪了權臣和皇帝,那便是想打就打,即刻扒了褲子立即執行。倘若只有皇帝可以用,那也算有點制約,可這個東西卻不然,太監、大臣都可以用,如張居正和魏忠賢就都用過,因此成了消滅異己的最好辦法,也用不著想什麼罪名,直接打死拉倒。而廷杖所具備的高殘酷性、高侮辱性這雙重屬性,亦為中國歷史所罕見,因此此法實乃最醜陋的惡法之一。

廷杖的殘酷性,恐怕遠超出一般人的想像,其險其慘其荼毒之深遠,足以令人聞之股慄。

廷杖第一可怕之處,在於可輕易取人性命。

在一般人的想像中,屁股和大腿被打上一頓棍子或板子,無非是痛一陣,最多躺個十天半月也就是了,很難想到只要挨上個幾十下,就會讓人丟了性命。同時,受刑者能否活命除了和被打的數量有關外,還和執行者對受刑人的態度有密切關係。行刑者想取人性命或放人一條生路,都十分容易,而且其中關節巧妙不易被發現。

我們可以看看關於廷杖的具體記載:

凡廷杖者以繩縛兩腕,……至杖所,列校尉百人,衣襞衣,執木棍林立。……須臾,縛囚至,左右厲聲喝:「閣棍。」則人持棍出,閣於囚股上。喝:「打!」則行杖,杖之三,令:「著實打!」或伺上不測,喝曰:「用心打!」而囚無生理矣。五杖易一人,喝如前。喊聲動地,聞者股慄。凡杖,以布承囚,四人舁之;杖畢,以布擲地,凡絕者十之八九。列校行杖之輕重,必察二官之話言,辨其顏色,而黠者則又視其足:足如箕張,囚猶可生;靴尖一斂,囚無生理矣。

可見廷杖之下,殺人活人除皇帝的意思外,還得看行刑者的臉色,倘若聽見說「用心打」又或者瞧見人腳尖向內一別,那麼受刑者就得把這一百多斤交代出去了。即便受刑者最後僥倖沒被打死,打完後把他往石板地上狠狠一摔,也可以將其摔死。有明一代,被杖斃之士人不知凡幾,總之,這是一個有數道生死坎的鬼門關。

廷杖可怖之二,在於即使打不死也會被打殘,而且治療過程也非常痛苦。

萬曆五年,首輔張居正權勢滔天之時遭遇父喪,本應去職守孝,但其不欲離政,因此指使親信上「奪情」疏章,為自己繼續留任張本。所謂「奪情」者,是古代逢父母亡故,要在墳前或居家守孝三年,有時至親接連亡故,這一守就要好多年。但如果為時事所迫或為皇帝所命,於守孝期間出理政事,則非為孝悌之情,所以叫「奪情」。

然而,嘉靖皇帝曾經在正德十六年(公元1521年)頒布過一道命令:「命自今親喪不得奪情」,因此奪情消息一出,三日內就有吳中行、趙用賢、艾穆、瀋思孝、鄒元標等五人先後上書彈劾,張居正大怒,遂勾連太監馮保,對五人加以廷杖懲罰。

行刑完畢後,校尉們把這五人用布拖出長安門,放在門板上,將他們即日驅逐出北京。當時吳中行已經氣絕,幸虧一位叫秦柱的中書舍人帶靈藥趕來救治,才得以死而復甦,然卻終不免殘廢,其狀十分慘酷:他的腿被醫生剮掉的腐爛肌肉多達數十塊,大的和手掌差不多,深達寸餘,以至一條腿幾乎成了白骨,書曰:「一肢遂空。」

和吳中行一起受刑的趙用賢,是個大胖子,也許他因此少了幾分被打殺的機率,也少了些因腿肉掉完而殘廢的風險。只是不知為何,他腿上掉的肉也要比吳中行的大點,基本都和手掌差不多大小。

但在此次事件中最出奇的,卻並非受刑五人中的任何一個,而是這位趙用賢趙大人的妻子。趙夫人的精神和心理狀態,現在想來必定十分堅強,而且作風相當潑辣,甚至可說悍騖了。

因為她把趙用賢腿上的那些腐肉,做成臘肉然後收藏了起來。

她這麼做的用意,以我猜想不外乎幾點:一是向張居正示威表示不忘此恨;二則此在當時實為抬高趙用賢的聲望的榮耀事,是時五人「直聲震天下。中行、用賢並稱吳、趙」;三是以此對自家後代進行政治思想教育,反正肯定不是做來吃就是了。

說她以此對後代進行政治思想教育,當確鑿無疑。因為到了崇禎朝,首輔楊嗣昌在崇禎的要求下亦奪情視事,擔負起剿滅農民軍及抗清的大計。而趙用賢之孫趙士春秉承家風,上疏抗辯楊嗣昌奪情,其中有道:「臣祖用賢,首論故相奪情,幾斃杖下,臘敗肉示子孫。臣敢背家學,負明主,坐視綱常掃地哉?」結果謫貶廣東。趙家祖孫二人並以攻擊首輔奪情而被責罰,當時士人清議對此亦頗為推崇。

於此可見,這以趙用賢廷杖後腐肉做的臘肉,乃是趙家的傳家之物。雖此家人之士節可敬,然此事仔細想來,亦不免令人有些毛骨悚然。

至於廷杖的侮辱性,已無需多說,只需逕自想像一下在大庭廣眾間被摁倒扒掉褲子就足夠了。那些德高望重的士大夫,或白髮蒼蒼的耆宿,或英姿勃發之棟樑,或為人師表或一門領袖,於人前、內室無不受人尊崇,而明人又素重禮儀人望,但突然之間在眾目睽睽之下被人扒掉褲子露出私處,還得劈劈啪啪挨打,相信當事人在受辱後自覺威信掃地無地自容之心,是無法以文字言表的。

關於打屁股這一刑罰,清代的揚州八怪之一的鄭板橋曾以反諷筆法寫過一段文,直看得人哭笑不得。其文章內容雖與本節無甚大關礙,但實為奇文一篇,故贅錄於此共賞之。他在給「遼東三老」之一的李鍇的書信中道:

刑律中之笞臀,實屬不通之極。人身上用刑之處亦多,何必定要打此處?設遇犯者美如子都,細肌豐肉,堆雪之臀,肥鵝之股,而以毛竹加諸其上,其何忍乎?豈非大煞風景乎?夫堆雪之臀,肥鵝之股,為全身最佳最美之處,我見猶憐,此心何忍!今因犯法之故,以最佳最美之地位,迎受此無情之毛竹大板,焚琴煮鶴,如何慘怛?見此而不動心憐惜者,木石人也。……我又不知當初之制定刑律者,果何惡於人之臀,懲罰時東也不打,西也不打,偏欲笞其無辜之臀也。臀若有口,自當呼冤叫屈。……聖朝教化昌明,恩光普照,將來省刑薄稅,若改笞臀為鞭背,當為天下男子馨香而祝之。

本文留言

作者古越沙相關文章


近期讀者推薦